展开

经济行政法如何研究

发布时间:2016-09-09   |  所属分类:法理: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经济行政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自经济行政法被提出以来,历经了几十年的发展与完善,无论是对其理论研究,还是对其制度的建设,都实现了重大突破。同时也存在着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如,部分人员受传统思想的影响较深,对于当下经济行政法存在误读现象,从而导致经济行政法的有效实施受到了阻碍。因此,对经济行政法的形成语境、行为以及法律规制等进行深入探讨非常重要,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西部法学评论

  [摘 要]经济行政法是经济公法与行政法内容上出现的交叉,将二者结合之后形成的一个新的概念。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职责主要是对国民经济活动中,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形成的经济行政关系进行调整。为了更好地推动我国经济行政法的有效实施,文章主要对其形成语境、行为以及法律规制进行介绍,以期为日后经济行政法的实施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关键词]经济行政;法治语境;经济行政法

  一、经济行政法形成的语境

  经济行政法是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在当时的社会发展中,经济体制、法律制度和法律环境等都与时下不同。因此,经济行政法的概念与现行的法律概念也有所不同,

  首先是经济领域,20世纪80年代的社会经济所实行的仍然是以社会公有制为主,其他经济制度并存的经济体制,私有制经济和市场经济还尚处于起步阶段。在该经济制度下,政府对于经济的控制仍然以计划管理的方式实现。其次是政治方面,20世纪80年代,企业和党政机关并没有实现相互独立,无论是对哪一方面的管理,仍然强调阶级统治和专政功能,国家权利高度集中,尤其是行政权,在国家整个管理体系中仍然占据着不可替代的位置,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均由其进行支配。最后是行政体制方面,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党政不分和行政主导体制,对于行政机关构建法律秩序具有主导作用,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莫内容的制定均围绕行政权展开,而且,在当时的社会发展中,法律的社会管理作用要远远超过了保护公民权利作用。

  由此可见,我国经济行政法的形成不仅与计划经济、阶级斗争法学有关,而且与集权行政也具有一定的联系。由于经济行政法是在计划经济时代的环境下形成起来的,其作用主要是对行政权力进行约束,在保护人力利益的基础上,促进我国社会经济良性发展的工具。这种性质的经济行政法如果想要得到发展,势必是非常困难的,久而久之,必然会被其他法律所替代。随着保护人权和制约权利在人们心中不断深入,为了满足人们对此方面的需求,国家法律部门摒弃了传统的旧制度和旧理论,以保护人权和制约权利为核心,对行政法体系进行了重新构建,在新行政法中,不仅包括了《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而且还包括了《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然而,在新行政法体系中,却并没有对涉及到经济行政法的相关内容,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学界普遍认为,行政法各论并不具备相应的独立体系架构。由此可见,如果我们想要从根本上对经济行政法的理论进行研究,对其形成的语境进行分析是不容忽视的。

  二、经济行政行为及法律规制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脚步的不断加快,经济行政法也实现了转型,法治、人权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概念的确立,表明了经济行政法已经脱离了最初的母体,得到了进一步发展,这种发展是建立法治行政法基础上。在社会发展的新时期,经济行政法如果想要得到持续发展,就必须符合法治行政法的基本要义。换句话说,在以往社会制度下所形成的经济行政法,不可能与法治行政法兼容,因此也就无法在新时期社会发展中立足。

  对于论证经济行政是否存在,其依据主要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是否存在需要用该法律来规制的行为,这就是经济行政行为。在市场经济运行和发展中,其主体主要是个人或者由个人组成的企业,政府在其中的作用主要是在特定的情况下,介入市场经济,对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进行调节。但是,政府部门并不属于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它与市场主体有本质上的区别,它不仅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可以通过限制、命令等方式对私人经济进行干预,而且还可以利用公共资源,向市场提供产品和服务,这是市场主体所不具备的能力。在以上两个行为中,第一个行为并不属于经济行政行为,虽然政府的某些强制行为能够对经济效果产生影响,但是该行为并不是将经济资源进行直接利用,而是通过强制行为延伸到经济领域,本质上仍然属于行政行为。针对这种行政行为,为了防止相关部门滥用行政权而给个人权利造成危害,我国立法部门先后出台了规制强制行政的法律,比如说《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这些法律在实施上具有高度的概括性,足以覆盖了社会发展中所涉及的全部强制行为。由此可见,如果在法律之前在冠上“经济”二字,不仅没有必要,而且还会在一定程度上缩小该法律的实施范围。由此可见,在对经济行政进行定义的时候,应该是行政机关利用稀缺资源从事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活动的总称。

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uuqikan.com/falilw/17775.html


上一篇:法学论文投稿大陆法系对法国和德国民法之影响
下一篇:新闻监督对司法审判有何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