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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职称论文发表简述实用解释法与动态解释法之应用(2)

发布时间:2014-01-06   |  所属分类:法理: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四)权利与自由

  民主环境之下,权利与自由被视为生而有之而非王授、神授、恩赐。在法治原则之下,一项通常的法律解释规则也被确定下来:凡限制公民权利、自由的法律的解释都应当严格把握,即“严格解释观点”。对于法律含义模糊时,应当采用对权利有利的解释,而非“限制解释”。这就出现了“限制限制解释,扩大扩大解释” 的规则,即对于限制权利与自由的规范的解释应当以限制其适用范围为原则,对于扩大权利与自由的规范的解释应当以扩大适用范围为原则。换句话说,对于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法律所设定的条件,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必须十分严格地强调这些条件要完全具备;而对于确有疑义的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法律,法官在适用时,应当限制法律的适用范围,并作有利于保护权利、自由的解释。

  (五)法律的救济性

  根据法律的作用,大部分法律被认为是补救或救济性的。而对于救济性的法律的解释,通常采取自由、宽容的解释。这种救济性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与人权或公民权利相关,与前一项解释规则相近;第二类与保护私人免受国家侵害相关,是法律的“品格”与社会价值的有机结合;第三类与保护弱势群体相关,是一种完全体现社会价值的救济。我国制定了各种旨在保护特别人群的法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权利保障法等。对于这些法律的解释自应本着上述原则进行。

  (六)法律的一致性(统一性)

  各国的法院都十分重视法律的统一性原则,即法律的前后不能出现矛盾的理解,或者解释者应当尽可能以统一的态度解释法律。因此,如果有的法律条文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法官通常会以限制的态度解释。在确有疑虑而无法确定例外的含义时,法官则应当适用一般原则,而不是例外规定。

  对法律的一致性提出挑战的可能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相关立法条文之间因立法技术原因,或者由于立法者要改变以前的规定而出现不一致的法律规范同时存在的情况;另一种情况是法律在规定了一般原则后,又设定了一些例外,而这些例外即对法律的一致性有所改变。我国立法中对于第一种情况已经有一些解释规则解决,如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等,但对于第二种情况尚没有成熟、统一的规则,解释起来也比较混乱,存在任意扩大例外范围的情况。

  对此,加拿大曾有一位法官精辟地归纳了对于第二种情况应当适用的一般解释规则,即:当立法者规定了一般规范,同时又列举了一些例外时,我们应当把例外的情况作为“穷尽的规定”,而且应当严格解释。因此,这就出现了“例外条款不得延伸”的解释箴言。规定例外的作用在于使一般规则更加完备。对例外的含义无法确定时,法官应当排除例外的适用而适用一般规则。

  实用解释法中可能涉及的价值判断还有很多,如社会稳定、多数利益、经济发展等,这里不再一一阐述。

  二、动态解释法

  动态解释法可以说是一组具有共同特点的法律解释方法。这种方法先是由凯拉布莱西提出,认为法院为了适用新时代可以更新法律,甚至可以废止过时的法律。德沃金的学说也属于动态解释,认为法官解释法律的最佳结果是有利于社区的未来,而非受制于该法律过去所追求的价值。1987年,美国教授艾斯克里奇对各种动态解释法律的观点进行研究、总结,产生了独树一帜的法律动态解释法。

  (一)动态解释法的前提

  动态解释法的基本前提是:法律文件是有生命的“活”文件,因此解释法律应当是一个动态过程。随着条件与观念的变化,法律的含义也在发展。法官解释法律时,必须考虑法律制定后所发生的事件和形成的价值观。法律真正成为法律实际上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不是指法律起草到通过的过程,而且包括了法律发展、实施的整体过程。因此,法律文本正式颁布,只是法律制度形成过程的第一步,而整个过程包括立法、个人解释、司法解释、诉讼当事人解释、司法审查、法律修改等所有与法律内涵的丰富、校正甚至变化相关的活动与观点。

  作为最终裁判者的法院对法律的认识如果只局限于法律文本、法律目的、立法意图等单薄、静态的东西,则很难体现出在一段历史发展过程中法律制度已经积累的丰富的内涵与财富,这样的法官简直是在浪费社会的资源。因此,法官必须根据人们对变化着的条件作出的反应,以及法律程序参与者的反应,更新法律的含义。

  法律是不是真地在变化呢?这一点在法律制度历史悠久的国家表现是很明显的。例如,英国社会条件的变化导致了法律适用的变化。1853年的《伦敦交通法》第17条规定收取小费是违法的,但一个世纪后,乘出租车交小费已经成为社会普遍接受的习惯。

  所以,在1981年一个判决中,英国法院毫不犹豫地判决收取小费并不违反第17条。婚姻(同性恋家庭)的问题曾一度是人们想都没想到的问题,有的国家制定于半个世纪之前的婚姻法中不可能找到立法者的任何“意图”,而现在这个问题在一些国家已经成为很有争论的法律问题,有的国家甚至承认了同性婚姻家庭。另外,词义的变化也可能引起法律术语含义的变化,科学技术的发展也会导致法律高度或术语内涵的变化。着作权、通信方式、生命权、知情权等,都是应时代的发展而在不同阶段产生的新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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