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开

法理职称论文发表简述实用解释法与动态解释法之应用(3)

发布时间:2014-01-06   |  所属分类:法理: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二)动态解释法中的三种因素

  动态解释法认为,法律解释的辩证过程就是理解过去制定的法律文本并将其应用于当前的情况的过程。这一过程不能简单地称为旧有立法意图期望的“重新发现”,因为对法律的最佳解释,莫过于与现时代的社会理念以及法律的政策环境相协调。因此,动态解释法可能不涉及立法意图问题。

  动态解释法认为,法律解释过程中有三种最基本的因素必须考虑:第一种是法律文本,解释者将其作为法律解释的基本依据,同时可以限制其他解释结果(称为文本观点);第二种是法律文本产生过程中所体现的立法原意、立法期望,包括所达成的妥协(称为历史观点);第三种是法律产生之后的进化过程以及当前的环境,特别是在法律制定后的历史时期,社会和法律环境发生根本变化的路数(称为进化观点)。

  动态解释理论认为,在许多案件中,文本观点十分重要。如果文字含义清晰,则通常取其文字含义。但是,实践中也确实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即文字含义虽然清晰,但因与立法意图相反或者会产生不合理的结果而需要重新解释。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立法意图解释法律文本,特别是通过历史解释法获得其真实含义,便成为第二重要的方法。当然如果法律文本的清晰含义与历史解释的结果完全一致,这两者则更加有用。

  但是,动态解释法视进化观点为最重要的选择。当法律文本含义不清,而且立法意图已经为后来的社会和法律发展所推翻时,进化观点便成为唯一可以使用的方法。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文本、立法历史的作用将被淡化,解释者会发现现实的政策、社会条件成为最重要的参照。很明显,那些所谓“疑难案件”无非就是那些清晰的法律文本或者有力的立法原意与现实追求的价值、周围的法制环境、现实社会政策不一致的案件。

  (三)实例应用

  《美国法典》第42编第1983条规定,剥夺他人的“任何权利、特权、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豁免权的,应当在法律诉讼、衡平诉讼或其他救济程序中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在最高法院审理的史密斯诉韦德案件(1983年)中,由于监狱将一名犯人关押一个有危险犯人的监号里,致使该犯人受到伤害的,监狱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应当说,从该条法律的文字上并不能明确地得出“承担责任”包括“惩罚性赔偿责任”在内的理解。尽管最高法院在此案判决中的多数意见派和少数意见派都引经据典,最终却无法令人信服。该条法律自1871年通过以来,各州法院曾有过数百种判决意见。如果让当时通过该条法律的国会议员看一看这些判词的话,相信连这些议员都会不知所措的,甚至自己都不敢说自己当时的“意图”究竟是什么。

  美国法律制度发展史告诉我们,自1850年到1983年期间,惩罚性赔偿理论、侵权法理论、刑法理论等已经发生了重大发展和变化。1871年制定该法律时,当时给予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侵权人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而无论是按照字义解释法、目的解释法,还是按照历史解释法,在19世纪70年代,狱警将不同的犯人关在一起的行为肯定不能作为“严重违法行为”,所以不应引起惩罚性赔偿,最多也只能给予救济性赔偿。

  虽然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都声称自己是在围绕 “立法意图”进行解释,但真正的立法意图是无法得出这样的结论的。也就是说,大法官们实际上考虑了其他因素,而这一因素就是一百多年来法制与社会现实、权利观念、政府管理观念的发展。当时把多名犯人关在一起不会构成“严重违法行为”,而在20世纪80年代,这种情况可能已经不能为人们所接受了。

  (四)动态解释模式

  文本观点、历史观点、进化观点在动态解释法中形成了一个“连续统一体”。在多数案件中,法律文本便可以提供确定的解释答案。这是统一体的一端:文本观点起主导作用。另外还有一些文本观点和历史观点都无法清晰地解决要解释的问题,而需要解释的法律规范制定时的社会和法律环境也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这是统一体的另一端。在这些案件中,进化观点起主导作用。

  总地说来,法律文本越清楚,解释者会越向文本倾斜;法律文本越新并且立法意图越清楚,解释者则越会向历史观点倾斜;公共价值、社会环境与背景变化越剧烈(公共价值的变化比起社会现实的变化可能更重要),解释者则越会向进化观点倾斜。如果问题比较清楚而且法律是新近通过的,法官可能只需看法律文本便能得出答案。

  法律通过的时间越久,立法历史越不清楚,法律后来的发展进化历程就越显重要。即使对于近期通过的法律来说,即使通过分析其立法史可以得出某种确定的结论时,我们仍然可以根据已经变化的社会和法制环境对该法律作出不同的解释。

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uuqikan.com/falilw/7017.html


上一篇:法律职称论文发表浅谈宪法对统一战线发展价值
下一篇:法理学职称论文发表浅论如何收养弃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