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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评职论文发表简述宪法的界限(3)

发布时间:2014-07-01   |  所属分类:法理: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可见,在具有目的性和脆弱性的公民权利与具有手段性和扩张性的国家权力之间,比例原则起到了一种平衡作用,其在我国的宪法依据就是《宪法》第33条第三款和第51条。综上所述,任何由国家实施的限制基本权利的行为均须具备正当目的并符合比例原则,否则即违反宪法。由于国家征税行为构成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限制,下文将针对国家征税行为的宪法正当性展开分析,而上文对税收做出的分类将作为分析的基础。

  国家征税行为必须追求被宪法认可的目标国家权力行使的目的是满足公民的需要,征税亦不例外,其最终目的应是尊重、保障和促进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再分配税主要以纠正市场分配结果和缩小贫富差距为目标,这一目标在宪法上具有正当性。审査引导税的目标是否被宪法认可也并不复杂。但审査财政性税收是否为了实现某一正当目标却会遇到困难。

  财政性税收的直接目的就是国库增收,如果我们仅将目标局限于这一最直接的目的,那么审査将会非常困难,因为增加财政收入的正当性取决于国家最终所要完成的任务的正当性。但如果我们审查国家财政任务的正当性,问题会变得更为棘手。正当性审查往往涉及对某一个体基本权利的限制与这一限制所要实现的目标之间的关联,而在通常情况下我们却无法査明某一纳税人所纳之税甚至其承担的某一具体税负用于实现哪一项国家任务。

  与某一具体财产直接服务于某一公共需求不同,金钱是抽象的,能够被替代和互换,全部税收均先纳入国库,之后统一用于完成全部国家任务,原则上不得要求某一纳税人所纳之税专门用于完成某一特定国家任务,主要目的是保持纳税人与国家任务之间的距离,公民对国家任务的影响力不得取决于其纳税多少,在此尤其竭力要避免在纳税人与未来国家给付相对人之间建立关联,毕竟纳税与国家给付之间的关系不同于市场交易,国家给付具有中立性,并不受纳税人纳税额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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