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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析“宪法”的词义(4)

发布时间:2015-07-31   |  所属分类:法律史: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百日维新后,国内谈论立宪、 宪法的人渐渐多了起来。 郑观应在1900年刊行的《盛世危言》八卷本的《自强论》甲午后续中说:“俄早议有宪法,但未从耳。……惟君主与民主之国,宪法微有不同。查日本宪法,系其本国之成法,而参以西法。 ……故皆设宪法而开议院。 ”1901年出版的《扬子江》刊物《专制之结果》一文写道:“君权何由抑?曰立宪;民权何由申?曰立宪。”1904年日俄战争中,庞大的沙俄帝国被岛国日本战败,更使国内外舆论哗然。1905年5月, 《中外日报》发表《论日胜为宪政之兆》,文中评道:“使以日俄之胜负为吾国政体之从违,则不为俄国之专制,以为日本之立宪。”当时驻法使节孙宝琦、驻英使节汪大燮等人相继奏请立宪。1905年7月,政府派载泽、 端方等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1906年7月,五大臣回国后, 在密折中奏明实行立宪的好处。1907年9月,慈禧颁布预备立宪上谕。1907年11月, 又派达寿使日、于式枚使德专门考察宪法。1908年8月, 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宪法”一词成为特定法律用语得以确立下来。

中国近代立宪思想的发展和“宪法”词汇的采用,无不受日本影响。毛泽东指出:“要救国,只有维新,只有学外国。那时候的外国只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是进步的,它们成功地建设了资产阶级的现代国家。日本人向西方学习有成效,中国人也向日本人学。”(注:毛泽东:《论人民民主专政》,《毛泽东选集》第4卷, 人民出版社1991 年版, 第1470页。)明治维新以前,中日两国的情形相近、国力相当;明治维新以后,日本日益强大而中国却被动挨打。特别是日俄战争中,日本以区区岛国却战胜了庞大的俄国。这种鲜明的对比强烈地刺激了中国人,使一批仁人志士走上了仿效日本变法维新的道路。而中日两国文字同源,日文大量采用汉字的事实,为中国人学习日本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方便条件。张之洞早已在他的《劝学篇》中指出,日本人已经从西方翻译了所需要的大部分内容,由于他们的语言同中文相近,而易被中国学生所掌握,所以应该利用日本书籍。(注:费正清编:《剑桥中国晚清史》下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409页。 )郑观应亦指出:“盖学西文较华文易学,学日本文较西文尤易。”“日本近年已将泰西有用之书,择其最要者翻译刊布,如译西文之书难于东文,不若译东文之书以期简易。”十九世纪七、八十年代,关于日本的著述很多。其中如首任驻日公使何如璋所著《使东述略》,对日本的史地民俗、政治经济做了较为真实、具体的记录,为中国人了解、学习日本打开了一扇窗户。黄遵宪历时8年完成的《日本国志》对日本的介绍则更为深刻、详尽。如关于日本的政治,他写道:“立宪政体,盖谓仿泰西制,设立国法,使官民上下分权立限,同受治于法律之中也。”黄遵宪的思想,对康、梁等维新派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维新变法运动的重要推动者之一的康有为对学习日本更是积极,曾多次述及效仿日本。如他在《日本变政考》中指出:“我朝变法,但采鉴日本一切已足。”“若以中国之广土众民,近采日本,三年而宏规成,五年而条理备,八年而成效章,十年而霸图定矣。”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则是照搬了日本明治宪法的模式。

可见,“宪法”是古代汉语中的词汇,传入日本后,经由明治维新加入了从西方传来的新的内涵和外延,在清末维新思潮中又传回中国,从而完成了从“典章制度”到国家根本法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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