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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职称论文环境法视野下我国小矿的法律规制(2)

发布时间:2016-02-26   |  所属分类:法律史: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3、资源合理利用原则。矿业本身的特征决定了在对小矿进行立法规范时要注意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资源问题是我国乃至世界深切关注的话题,我国在解决资源问题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小矿的管理应纳入下一阶段立法重点内容。

(二)对小矿进行专章立法。

目前我国的法律在涉及到小矿管理和规范时,体现出矿业保障不完善、法律地位不明确、立法分散等诸多问题。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对小矿进行专章专项的立法,而出现小矿立法散布于其他法律条文中的情况。因此,我国亟需一部以保障小矿权利为主的高层次的系统性法律,对小矿的定义、界定范围、小矿权利的设定和流转、小矿的准入问题进行详细的规定。

参考国际上关于小矿的立法可以总结出立法的两种模式,一种是小矿单独立法,这种立法形式具有的优势是针对性强,同时由于其独立性便于进行修改;第二种是将大矿和小矿的立法进行一体化操作,具体表现为在在矿业法中设立专门的篇章对小矿进行规范和权利保护,这一种模式的立法能从宏观上把握对小矿的管理,同时对小矿的法律效力也相应的得到提高。我国目前的立法模式采用的是第二种,但是相比国际上矿业立法发达的国家来说,法律条文还略显单薄。因此,应考虑立法技术和我国小矿的独特性进行有针对性的专章立法。

(三)健全小矿管理法制机制。

法律的效用一方面来自于其震慑力,一方面来自于在实际生产生活中的实施。完善的法律需要进行有效地贯彻执行才能切实发挥其重大作用,完善对行业秩序的整顿。目前我国小矿的管理体制存在机构设置改组频率高、权利相对不集中、层次关系不协调等问题,因此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健全的组织结构对小矿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在健全管理组织机构的同时,还应转变政府的管理理念。从我国政府对小矿的实际管理来看。一直以来都是采取单一化的监管模式,机动灵活性受到极大的压制,对小矿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很难想出有效的解决方案。从现代管理理念出发,参考国外的管理经验,使政府树立起服务性的管理理念,以人文本,将可持续发展引入对小矿的立法监管中,从环境方面、安全方面、教育方面、技术方面给予小矿相应的支持和管理。

参考文献:

[1]赵洋,沈镭,程清华。浅析我国小矿立法[J].中国矿业,2010.3。

[2]赵丽娜。矿业申请权法律规制研究[D].沈阳:辽宁大学,2012。

[3]王翠芹。环境法视野下我国小矿的法律规制[D].长春:吉林大学,2010。

[4]康纪田。论矿业法律责任的重构[J].时代法学。2011(06)

推荐期刊:《人民论坛》杂志由人民日报社主管主办、江泽民同志题写刊名,1992年创刊;为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全国百种重点社科期刊,国家期刊奖百种重点期刊,中国邮政发行畅销报刊;获中国政府出版期刊奖提名奖;被北京大学等众多“211”院校列为国家一类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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