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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立法问题(3)

发布时间:2016-09-12   |  所属分类:法律史: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处于理想状态时,国际条约及规定和国内法之间是一种相互协调、互为补充的关系。可是,现实情况中,两者之间有着很大空隙。国际条约和协议中的许多规定都不能在国内法中找到相应的制度支持。以禁令救济为例,这是TRIPS协议中明确规定的条款,但在国内法中并没有相类似的规定:既未规定人格权享有保全请求权,又未曾规定此类诉讼。

  (三)在“观念中的规范”向“行动中的规范”转变时,某些法律规范存在一定的失效性

  失效性,主要指在实际运用过程中,法律规范不能发挥调整、规范、保护、惩罚等功能。以我国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机制为例,根据法律规定,其包括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的监察和审判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的经常性监督、行政复议和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等。这样的监督体系似乎很完善;但实际上,并没有起到足够的监督作用。这些监督主体要么与行政违法行为的性质不相符合,要么摆脱不了“自己监督自己”的尴尬,同时,存在不能实时监督和缺乏监督接口等问题。这样的监督体制造成行政行为在名义上接受非常广泛的监督,而在实际上却处于“无控”状态。

  注释:

  罗兴平.完善法律规则以增强法律实效之思考.陕西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8(4).52-53.

  袁雪石.从“艳照门”事件看网络侵权民事法律规则的完善.政治与法律.2008(4).19-20.

  阅读期刊:《北大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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