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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登记问题探究(2)

发布时间:2013-11-29   |  所属分类:房地产: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六、本案例引起的思考

根据《物权法》第l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问订立有关设立、变更、申请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既然物权登记与否并不影响合同效力,那么是否可以以此推断,合同有无效力也并不影响物权的登记效力呢?即不能以引起物权变动的合同无效来判定物权就无效,也就是说,我国《物权法》采纳的是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按照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法院判决孙某与王某的买卖合同无效是正确可行的,同时,王某对房屋的所有及某银行对该房屋的抵押权也应仍然有效。至于张某的损失赔偿问题,我们也可以找到法律依据,那就是《物权法》第106条第二款,\"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即张某应向其丈夫孙某主张赔偿,当然,这样就纯属债权债务纠纷,不属于本文的探讨范围了。

七、结束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处理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房地产登记问题时,应该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借鉴中外登记制度的长处,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房地产登记制度,促进房地产法律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参考文献

[1] 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

[2] 李凤章. 不动产登记审查的简化和分化[J].比较法研究,2007.

[3] 王利民,尹飞,程啸.中国物权法教程[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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