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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期刊有关高校助学贷款的商业化运作问题(3)

发布时间:2015-08-13   |  所属分类:高等教育: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早在上世纪90年代,学界就针对多渠道扩大教育资金来源进行了大量理论研究。比如1995年广东教育储蓄研究课题组就完成了《运用金融手段振兴教育事业的重大举措——关于教育储蓄的研究及建议》的研究报告,为教育储蓄制度的实际运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研究指出:教育储蓄在实践中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特别在改革金融体制,筹措教育资金,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具有独特的模式优势。由于教育储蓄与助学贷款商业化同属于教育金融的范畴,前者在二十多年来实践中的成功完全可以成为后者商业化的有力借鉴。而2004年乔春华发表的《教育金融刍议》一文则较为全面地构想了教育金融体系,指出教育金融可以包括建立教育银行,发行教育证券,开展教育储蓄、教育保险、教育信托,发放教育贷款等。

3.突出助学贷款“准公共产品”的性质

高等教育由于受国家经济发展和公共投入规模的限制,无法被纳入义务教育的范围,在消费上具有非绝对的排他性和竞争性,因此按照公共产品理论,高等教育被纳入准公共产品范畴。高等教育作为一种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兼具“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双重性质。如果助学贷款是纯粹的“公共产品”,那就应该是国家直接全额出资解决;如果助学贷款是半公共产品,那么学生本人就要承担还贷的义务。也正因为如此,助学贷款才可能被商业化运作,出资者才不必是国家,而可以是商业银行;而国家则应给予商业银行更高的补贴或优惠政策,以促使商业银行有动力来竞争该类业务。在国家、银行、学生、社会四方关系中,国家也要成为出资方,只不过是间接地通过补贴等优惠政策完成;银行由于特有国情而享受巨大政策性利好,因此必须为国分忧,应当作为直接的出资方,但这种出资方的商业地位必须得到肯定;学生作为借贷者,其还贷的义务毋庸置疑,但其享受利息及还贷期限等一定优惠的权利的正当性及合理性也毋庸置疑;社会通过证券化等形式加入,发展个性化助学贷款,有效补充资金来源,兼顾公益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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