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开

司法透明指数如何研究(2)

发布时间:2016-09-19   |  所属分类:公司法: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2、“选择性公开”现象具有普遍性。目前我国司法机关的司法公开范围并非全部,比如说全国法院的司法公开主要体现在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案件执行信息等,而在行政管理、人员选任、财务等方面疏于公开,甚至落后于党政机关。检察机关公开的内容偏于程序化,对于具体实际案件信息公开很少。普遍存在的“选择性”公开现象实际上阻碍了社会公众的参与度。

  3、司法公开新表现实践性薄弱。司法公开的重中之重是裁判文书的公开,它是衡量法院审判是否公正的重要标准,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必须将判决的理由准确充分地体现,注重说理性的裁判文书更易说服社会大众。但现实情况是,“判决书的释法说理不够”,仅在形式上便于老百姓查询,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不足。另外,新媒体的出现也为司法公开提供了新的契机,网络平台的建设一定程度上促进公开,但信息公开范围和方式等均会受到限制,加之全国各地的通讯基础不同,发展程度难免存在差异,社会公众知晓度不一,很难形成与之前设定时相应的公信力标准。

  (二)司法透明指数的前景展望

  司法透明指数在我国目前是一项创新举措,现阶段取得好成效的同时很多方面还很薄弱,值得深入探索。

  1、加大司法透明指数推广力度、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建立司法公开、透明激励机制,科学客观地选定司法透明指数标准,开展全国司法机关的司法透明指数评估,借鉴以往经验,结合当地法治发展实际,逐步完善指数评估标准、方式等。推广主体方面,就司法机关来说“一把手”的决策至关重要,也可以与科研机构、大学协同研究,由目前的浙江试点今后可以点带面,推向全国。大学等科研机构作为与司法机关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来说可以对司法系统进行司法透明指数评估,也就是上文提及的治理型评估,有了这样一个前提司法公开透明度自然而然提高,司法公信力得到进一步提高。

  2、司法公开范围限制性扩大,符合社会公众期待。即使我们需要解决司法公开的范围问题,但并不意味着随心所欲,也是有限度和边界的,如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否则司法公开岂不是沦为作秀?日前法院中的人事、财政等老百姓关心的问题未切实做到真正公开,无法满足公众现有要求公开的意愿,在司法透明指数机制下必须考虑社会公众内心期待,司法公开的范围逐步扩展到行政管理、财务、人员选任等方面,深入推动司法体制改革。

  四、结语

  司法透明指数的提出打破了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神秘,理论上的研究取得不可小觑的成果,但在实践中还需要深水探索,真正实现理论与司法实务界的融合。新形势下,推广应用司法透明指数机制,不断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司法新需求、新期待,益于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但绝不是单搞形象工程或指数工程,脚踏实地结合公众参与摸索才是可靠之径。

  参考文献:

  [1]钱弘道.司法透明指数的指向与机制[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5(4):28-31.

  [2]方桂荣.司法透明指数的合理化考证[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5(3):65-71.

  阅读期刊:《中国司法鉴定

  中国司法鉴定全面反映司法鉴定领域的制度建设和科学技术,涉及内容包括司法鉴定的制度改革和法制建设、管理、教育、司法鉴定技术领域的理论和科研成果等。随着司法鉴定专业的发展,为社会服务的鉴定面亦将不断延伸。如物证技术、毒物(毒品)、司法会计、建筑工程、古玩珠宝等,都可进行鉴定。

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uuqikan.com/gongsifalw/17803.html


上一篇:容易发表的cssci浅谈有限责任公司的司法解散
下一篇:法律商谈理论过程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