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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透明指数如何研究

发布时间:2016-09-19   |  所属分类:公司法: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司法机关在资本主义国家,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互不从属。在社会主义国家,司法机关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而相对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司法机关(judicial branch)是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是国家机构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依法成立的行使相关国家职权的司法组织。包括法院、检察院及有关功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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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到至2020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这一内容体现了我国对法治社会建设进程的密切关注。司法透明指数基于已有的司法公开,发挥传统制度的优势与结合新形势下的情况,渐进性的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司法透明指数具备很强的实践性,老百姓反映的司法不公、“暗箱操作”等问题,通过对司法透明指数由浅及深的研究,推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

  关键词:司法透明指数;司法公开;公信力;司法实践

  一、司法透明指数的提出与基本内涵

  “指数”一词近年来出现在大众视野的频率越来越高,可以说是一个“热词”,其发源于美国并逐步发展为世界性的指标量化评估标准,用来反映真实情况以及研究对象的发展前景等诸多方面。不可否认,“指数”一词的使用反映和影响了社会的多方面。“司法透明指数”是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钱弘道教授在2011年浙江省高院“阳光司法”专家意见征询会三上提出来的。他认为,设计“司法透明指数”对考核浙江各级法院,统一高院制定标准,提高司法公开透明度,紧密连接司法与民众等有重大成效。紧接着钱弘道接受浙江省高院委托,以吴兴法院为试点主持司法透明指数研究课题,探讨将司法公开程度量化为可以感知的指标。本文中的司法透明指数与司法公开相关联,借鉴已有的司法公开的实践经验,从内容、方式等扩展司法公开的内涵,结合新形势下“阳光政府”、“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等观念,深化司法系统阳光司法、公正司法的实践活动。开展司法透明指数问题研究是理论与实务界的交流,以科学的理论研究方法伴随司法公开过程。

  二、司法透明指数应用的合理化探究

  (一)设计理念的合理性

  司法透明指数的提出与应用本身彰显着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作为一种源于实践哲学、融入时代的创新性制度,其直面司法实践中信息不公开、公信力低、无权威等问题。实践哲学中的能动性主体在司法实践领域已不仅仅是司法活动主体,公众参与已成为近年来司法改革的趋势及主要关注点,直接审视其公正性与权威性,司法透明指数为公众提供了判断司法公正公开公平的量化标准。另外实践哲学的复兴为司法透明指数的应用提供了合理性依据,为实现司法目标与司法公开有重大意义。

  (二)国际浪潮的影响

  透明化曾在国际社会掀起一股浪潮,任何的组织、个人都希望相关利益的事项的得以透明化,但是这个过程中存在着一定阻碍,当然在司法活动领域阻碍也是存在的,创新性的司法透明指数通过实践得来的精确数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这种阻碍。司法透明指数在大背景下提出有其适用的意义,首先由于透明化的领域不断扩大为其提供了现实条件。其次透明化主体的多元化也影响了司法透明指数发展,即社会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另外透明化的方式日趋多样化,不仅仅限于书面主张,新媒体的介入同样助于司法透明指数的发布与相关建议的采纳。

  (三)中国现实的合理性

  司法透明指数的提出是对习近平同志“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理念的实践,在此过程中社会公众参与就是格外的重要,将传统的抽象公众参与司法赋予真实性,以此作为指数得以巩固的基础。另外这也是司法实践制度的一种创新,在探索路上灵活性强,具备长效开拓性,如前文提及,社会公众的参与和司法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创新,建立二者之间的信息传输和公开的桥梁,真正让公众参与到司法中来。

  三、司法透明指数与司法公开

  当今法治社会建设涉及很多深层次的问题,司法透明指数与司法公开也包含在内,浙江法院在此领域进行了初步探索,取得一定的成绩但是待解决的问题固然存在,值得社会各方面进行进一步探索。

  (一)司法透明指数透露出司法公开的问题

  1、部分司法机关内部从上到下的不重视。从钱弘道教授的调研来看,包括司法公开在内的相关司法工作离不开领导的重视,这是工作得以开展的大前提,否则只是上行下效无法真正的开展法治建设。司法透明指数中包含的评估机制可以有效的督促各“一把手”从思想上重视,理论上充实,实践中落实。就如浙江首发提出法治指数是因为当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书记推行的“法治浙江”建设,这一大的有效前提下,试点地区的“一把手”在各事项决策上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说,司法机关主要领导人员决策直接影响司法公开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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