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开

法学刊物投稿我国对一人公司的法律监管(2)

发布时间:2014-12-15   |  所属分类:公司法: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三)“计划生育”政策有违公平原则,更难以落到实处

  公司法规定,对于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并且该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人公司。首先,该规定带有严重的偏见,即认为自然人一人公司的信用风险更高,但面对我国公司普遍缺乏信用的现实背景,对自然人一人公司做出的苛责规定违反了私法的公平、平等原理。其次,由于我国的公司登记注册尚未实现全国联网,各地公司登记注册各自为政,一个自然人很可能在多地分别注册一人公司,所以关于自然人投资设立一人公司的“计生政策”往往难以落到实处。

  (四)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监督不足

  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股东决议,不设股东会。一人公司的主要风险在于股东的唯一性,极易造成股东与公司的人格混同、财产混同,股东对公司的不当操作等问题。公司法没有对此风险在公司内部监督方面做必要的明确规定。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是否设立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和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由股东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至于董事(或执行董事)和监事(或执行监事)的产生更无规定。

  (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

  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个人财产的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法律规定,只考虑到了一人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而对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业务混同、关联交易、隐瞒重要事实和编造虚假信息而损害债权人和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情况没有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使得恶意一人公司股东借此游离于法律之外,公司法却不能给予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追究其相应的连带责任。

  四、一人公司法律规制完善建议

  (一)重新界定一人公司

  既然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在事实上有存在的可能性,因为法律留了这块空白之地,二则,明确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有其合理性和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我们就没有必要回避之,应当将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在一人公司的范畴将其确定下来。

  (二)降低一人公司资本门槛,完善一人公司资本制度

  首先,新的公司法确立一人公司法律地位的初衷在于,通过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降低投资者的经营风险,鼓励投资,活跃我国市场经济,然而较高的注册资本门槛无疑会让部分投资者望而却步,并且不利于资本的从分利用;其次,较高的公司注册资本对公司的偿债能力提升并无实际意义,所以应该降低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具体可和一般一人公司保持一致。同时,还应对一人公司的资本充实和维持做出相应规定,这点可以借鉴美国公司法的一人公司的出资担保制度,以防止股东出资不实、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发生。

  (三)取消关于自然人一人公司的“计划生育”政策

  自然人一人公司“计生政策”既违背了公平原则,又在现实中难以落实,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自然人投资积极性应当予以取消,对自然人一人公司的风险监管通过其他途径实施更为可靠。

  (四)建立健全一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强化公司内部监督

  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是当然之选,因为公司只有唯一的一个股东,为了实现传统的三权分立式公司治理结构,可以从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和监事会(或执行监事)入手:一是规定一人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或执行监事);二是规定公司经理与董事的连带责任;三是规定董事或监事的人员组成,比如其成员必须包括公司外的独立第三人,公司职员等。

  (五)细化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增强其操作性

  首先,明确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的适用条件(也即构成要件),通说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2)客观存在的损害事实;(3)损害事实与股东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4)股东存在过错。只有股东行为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方面的条件时,才可以否定公司法人人格,由股东与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其次,详细规定一人公司中人格否定的适用范围:(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2)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导致人格混同;(3)利用公司有限责任回避合同或法律义务。

  (六)完善我国的信用体系

  建立一人公司的风险防范制度,除了对一人公司本身进行系统的法律规制以外,还要完善我国的市场信用体系。首先,司法、行政等部门和行业协会可以对企业失信的惩罚力度,通过负面效应的强化,引导潜在失信企业的行为;其次,针对目前市场的高度信息不对称,政府相关部门应尽快建立健全市场信息共享机制;再次,政府和相关金融机构可以合作建立独立的、权威的信用评价机构,定期对一人公司的经营信息进行严格的分析评定,出具评估报告,及时公告。

  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在我国的确立对我国公司法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也具有重大意义,尽管目前一人公司在法律规制和实践运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但随着实践的继续,经验的丰富,法律规制的逐步修正和完善,一人公司定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繁荣我国市场经济贡献力量。

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uuqikan.com/gongsifalw/8666.html


上一篇:公司法专刊谈公司法中董事竞业禁止义务
下一篇:优秀法律论文透视《公司法》里的转投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