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历史上以色列议会民主制(2)
议会的职能主要包括立法、监督以及总统选举。立法是议会最根本也最重要的职能,任何议案的通过都要经过议会的三次“审读”5之后,再经主管部长、总理和总统签字之后,才能正式成为法律。监督职能即是议会对政府的监督,主要表现为议会在政府组成和辞职方面的权力;三是议会及其委员会有权对政府的年度预算及政府工作进行质询和检查。此外,议会还负责选举总统。
(二)以色列政府
政府是以色列国家的行政机构,它是在每一届大选或上一届政府辞职后,由总统授权议会中最大党团的领袖作为总理而组建的,对议会负责,并接受议会的监督。由于以色列多党并立的现状以及比例代表选举制的实行,历届议会中没有任何一个党派能单独在议会获得简单多数,为了获得组建政府所需要的多数席位,党派之间必须实现联合,即组建联合政府。联合政府成立后,必须经议会进行信任表决,表决通过后,政府才能正式成立。每届政府任期4年,但一旦议会对其通过不信任案,政府就必须辞职,联合组阁的政府十分脆弱,充满矛盾,很容易引发内阁危机。 以色列政府作为国家的行政执行机构,权力广泛,包括代表国家采取任何行动的权力,决定国内外政策之权,执行各种法令甚至法案创始权等。政府权力虽大,却十分脆弱,多党组成的政府常常因为党派间的矛盾和纷争而瓦解,很少有内阁能执政至届满。以色列政府的这种现状带来很多负面影响,一个不稳定的政府,就难以实施一个长期有效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不能对迫切的政治问题作出决断,不利于政府的运作和施政。6但这种局面是由以色列多党林立的现状和比例选举制度决定的,且由来已久,难以改变。
(三)以色列司法机构
以色列的司法权属于法院,在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下,法院完全独立,不受议会和政府干预。以色列法律规定,法官不得参加任何党派,不得在政府任职,亦不得竞选议会议员。法院的法官是由9人公众提名委员会7提名,后由总统任命,终身任职。以色列法院包括普通法院、专门法院和宗教法院。⒈普通法院,又分为地方法院、地区法院和最高法院三级,负责民事和刑事案件,地区法院拥有对地方法院的上诉管辖权,最高法院拥有最终上诉管辖权。⒉专门法院,是用来处理劳资纠纷、军队及青少年轻微犯罪等特殊领域的诉讼。⒊宗教法院,分为犹太教法院、伊斯兰教法院和基督教法院。犹太教法院又分为地方拉比法院和犹太教最高法院,负责审理和犹太教有关的诉讼案和主管婚姻事宜;伊斯兰教法院和基督教法院分别负责受理与伊斯兰教和基督教有关的诉讼。
以色列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对促进以色列国内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以色列议会民主制的特点
以色列的议会民主制,不是简单的照搬挪用西方的政治制度,而是具有鲜明特点的议会民主制。
(一)实行单一比例代表制的选举制度
单一比例代表制是以色列议会民主制的一个最突出特点,也是其区别于西方民主政治制度的最大特色。欧洲的多数代表比例选举制度,与以色列的单一比例代表制不同。以色列领土面积狭小,全国只设一个选区,任何政党、团体及个人只要在征集到2500名选民的签名支持,并缴纳一笔保证金,提交党内候选人的名单,即可参加竞选。如果该党团能够获得全部选票的1.5%以上(2006年第17届大选后提高到2%),即可以在议会中占据席位,选举结果出来以后,各党派就可以根据其获得的票数多少来按比例分配议席。单一比例代表制成为独具特色的以色列政治的一部分,为世人所瞩目。
(二)没有一部成文宪法的民主制国家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而以色列作为一个民主法治的现代化国家,却没有一部成文《宪法》,而是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基本法作为国家的法治基础。这源于以色列建国初期特殊的国际国内局势。1948年,以色列仓促宣布建国,国内政治局势不稳,而国外则强敌环伺,以本―古里安为代表的国家领袖们认为,立宪就势必要明确规定世俗政权和宗教之间的关系以及职权,如果在立国之初就立即立宪,不可避免的会引起各方势力无休止的辩论,一旦处理不当,就会引起宗教界或某一方世俗势力的反对和不满,造成社会矛盾和冲突,新生的以色列政权也极有可能面临分崩离析的危险。于是以色列政府采取了回避的方法,颁布了一系列《基本法》,对国家行政、立法、司法的职能和权限都作了具体规定,成为以色列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强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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