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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律责任应该如何追究(2)

发布时间:2016-09-18   |  所属分类:环境法: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三、解决现实环境问题的必要性

  发挥环境法的实际效用关键在于解决现实中的环境问题,以达到保障公民的环境权、保护生态系统的整体价值这样的目的。但是我国依靠传统法律责任救济环境侵害的方法在实践中却是漏洞百出。一方面,我国现实中的环境问题非但没有因为环境法而得到有效解决,反而有继续恶化的趋势。近年来频频发生影响恶劣、危害程度严重的环境事件。环境问题的严峻性已经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给人民的健康带来威胁,如雾霾问题。而面对现实问题,环境法成为了摆设,因为其缺乏威慑力,环境违法行为的成本低,承担的后果轻,导致污染之源、破坏之源生生不息。另一方面,环境诉讼救济无力。首先,通过传统部门法规定环境法律责任,只能对环境法与传统法律部门有重合的部分内容进行规定,而环境问题多种多样,环境损害范围甚广,环境损失会不断增加,传统部门法对救济环境侵害的规定涵盖不了环境问题的方方面面。其次,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的成熟主要是对应于其特定的部门法规定,而在处理环境纠纷的诉讼中,却会因为环境法的寄生问题,而在具体操作中出现在其自身部门法的诉讼中不可能出现的非正常现象,致使环境纠纷诉讼无门、救济途径狭隘、救济效果甚微,法院判决的损害赔偿数额远远不能填补真正的环境损失等问题,致使环境立法没有现实意义。针对解决以上两个现实问题的需求,确立专门的环境法律责任有其必要性。法律责任是连接法律义务与司法救济的中间环节也是最关键的环节,要建立专门环境法律责任制度,细化专门环境法律责任分类,明确具体环境违法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从而使环境追责有法可依,环境诉讼有据可寻,司法判决有理可信。最终达到让环境救济及时有效,保障公民环境权,缓解现实环境问题,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四、完善我国法律责任体系的必要性

  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法律是法律责任的根据,法律责任以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为条件。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责任作出不同的分类,但在现实法律实践中,法律责任的分类主要是根据法律责任的类型,即把法律责任大致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违宪责任四种,也就是说主要依据是法律部门的划分。然而,法律部门并不局限于传统的几个。“从理论上看,传统对法律责任的划分只是提供了一个主要框架并不是一个封闭的、完善的和静止的体系,对于法律责任的划分远未穷尽。”一是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会不断出现新兴的法律部门,规定新的权利义务,新的违法行为,需要新的法律责任类型来对其进行保障与追责。二是由于传统法律部门的划分本身也存在许多问题,以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为标准来对法律部门进行划分,并不尽善尽美,存在很多遗漏,并且在部门法之间会出现一些交叉,在内容上出现一些重合或相似的部分。所以完善我国法律责任体系,需要根据现实问题和社会发展需求,不断加入新的责任类型。专门环境法律责任正符合这一要求,它是新兴的法律部门——环境法的必要组成部分,现实环境问题的严峻和环境诉讼救济无力的现状都需要其来进行规制和管理,并且现阶段我国还没有对其作出具体规定,最新的《环境保护法》中也没有相关立法体现。在这样一个背景下,专门环境法律责任的确立应引起重视。

  五、结论

  本文主要以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基础,通过对条文的阅读和理解,结合中国现实环境问题进行分析,主要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立环境法独立地位、解决现实环境问题、完善我国现行法律责任体系四个方面讨论确立专门环境法律责任的必要性。希望在未来的环境法修订中针对现有问题,确立专门环境法律责任,细化和完善现有传统环境法律责任的规定,以求通过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追责切实有效的保护环境和公民环境权益。

  阅读期刊:《铁路节能环保与安全卫生

  《铁路节能环保与安全卫生》杂志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准公开发行的优秀期刊,铁路节能环保与安全卫生杂志具有正规的双刊号,其中国内统一刊号:CN11-5988/X,国际刊号:ISSN2095-1671。铁路节能环保与安全卫生杂志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主管、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主办,本刊为刊。自创刊以来,被公认誉为具有业内影响力的杂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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