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评职论文发表浅谈婚姻的契约性(2)
三、婚姻契约性对于构建稳定、和谐的婚姻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控制离婚率不断上升所造成的诸多问题,美国是最早推行契约婚姻的国家。美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当男女双方一致选择契约婚姻时,那么双方就得作出爱的宣誓:保证终身相伴,不轻易离婚,除非一方有明显的严重过错。在婚姻契约中可以细化夫妻间财产的分配问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包括离婚的损害赔偿问题等。这种契约性质的明确,为夫妻双方更进一步明确了权利和义务。婚姻契约性的规范对美国婚姻关系的改善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婚姻的契约性使双方当事人在法律的规定之下,平等自愿的订立属于私人领域和共同领域的契约,使婚姻关系体现了更多夫妻双方的协商一致,有利于夫妻双方的沟通和家庭的和谐。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相互之间应该忠实,这一规定被认为是夫妻之间忠实义务的体现,但这条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的具体规范。要如何更好的实现这一规定,只能通过当事人的协议来实现——即忠实协议。建立在夫妻双方真实意愿基础上的忠实协议,因为将夫妻之间抽象的忠实义务进行了具体的量化,使得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变得更加的全面和顺利,也体现了社会的善良风俗。
强调婚姻的契约性并不意味着其可以解决婚姻关系中的任何问题,婚姻契约性可以更公平的分配婚姻中的财产和各种利益,并进而促进家庭的和谐。而婚姻家庭的本质、善恶等问题则与契约无关,取决于人心。婚姻的根本价值在于使家庭作为一个整体存在,在这个整体中的每个人都能享受到温情和关怀,从而促进每个个体全面自由的发展,婚姻家庭是让人团结和幸福,这是人类共同的终极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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