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发包方如何进一步制定科学、严谨的工程分包合同(2)
发布时间:2013-11-29 | 所属分类:建筑设计: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七、代为履行条款要慎重:代为履行应当征得收益方事先同意事后认可。
举例说明:某项目部为满足工期,自行为分包方朱某租赁机械设备,但事后却未得到分包方签认,造成机械租赁费索要困难;之所以索要困难是代为履行应当征得收益方事先同意事后认可。
根据民法理论,此行为系无因管理行为,即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既未受委托,也不负有法律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其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其事务受管理的人为本人(受益人)。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虽然法律规定,实施无因管理行为发生的费用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但管理人必修提供实施管理行为的证据及发生的必要费用的证据。因而,公司遴选的分包方必须有一定的资金垫付能力,让分包方直接与第三方建立合同关系,尽量避免这种出力不讨好的现象发生;如果为满足施工需要不得已而为之,也必须取得实施管理行为的证据及发生的必要费用的证据。
工程分包是施工企业弥补资源不足的一种手段,只有制定了科学、严谨的工程分包合同,明确双方职责,约束分包商行为,才能保证工程质量,创造互利双赢的分发包合作新局面。
参考文献:
[1]刘克西著:《民法通则原理与实务》,重庆出版社,2000年版,第188页。
[2]赵秉志主编:《疑难刑事问题司法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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