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河北供热企业“差别热费”的纳税筹划(2)
发布时间:2013-11-29 | 所属分类:经济学: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可见,\"接头费\"变身成\"热费\"后,能大幅度地降低供热企业的税负。
但在实务中如何操作才能达到我们的筹划目的呢?
第一,供热企业要拿出有关\"差别热费\"的政策文件来,向税务机关解释这一块已经纳入价格管理,成为了热费的一部分,不应该再交纳营业税而应交纳增值税。
第二,在收取热费时,要向用户出具国税的发票,即商品销售发票,在发票上单独注明用户的用热面积、\"差别热价\"和由用热面积与\"差别热价\"相乘计算出来的\"差别热费\"。而且,\"差别热费\"这一块最好与用户的正常热费开在一张发票上,正常热费和\"差别热费\"各占发票的一行,总额一并收取。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迎合税法上的另一个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该条明确规定:纳税人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差别热费\"和正常热费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按照\"价外收费\"的有关规定必须交纳增值税。
供热企业在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及时向当地国税局申报纳税,同时向国税局出示有关\"差别热费\"的政策文件,就可以顺理成章地交纳增值税并享受增值税的免税优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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