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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行政伦理学研究综述

发布时间:2013-11-29   |  所属分类:伦理学: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国传统管理理念与现代管理方式之间,传统行政伦理规范与现代行政活动之间均发生了一系列的冲突,诸如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官僚主义、腐败现象等各种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行政伦理学的研究逐渐引起了学术界的重视,本文就国内行政伦理学研究近况做简要综述。

一、行政伦理学研究的对象

尽管行政管理学和伦理学工作者对行政伦理学做出了诸多的探讨,但从总体看,行政伦理学研究在我国尚处在初始阶段,行政伦理学研究的对象及其涵义至今尚无定论。一部分学者从行政伦理的界定出发,对行政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作了探讨。主要观点有:(1)所谓行政伦理就是行政领域中的伦理,准确地说是公共行政领域中的伦理,也可以说是政府过程中的伦理。它渗透在行政、公共行政与政府过程的方方面面,体现在诸如行政体制、行政领导、行政决策、行政监督、行政效率、行政素质等方面,以及行政改革之中。(2)行政伦理是比官德内涵更深、范围更广的新型伦理,它主要包括行政制度伦理、行政活动伦理、行政人员伦理以及与行政有联系的其他领域的伦理问题。(3)行政伦理就是伦理在行政关系、行政活动中的体现,即是指能够使行政活动得以更有效地、更公平地、更合理地运行的行为规范。具体地说,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公共权力、从事公务活动中所应确立和遵守的伦理道德要求的总称。

另一部分学者则从行政道德的角度出发,对行政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作了探讨。主要观点有:(1)行政道德作为职业道德的一种,它是国家公务员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它除了具有社会道德、职业道德共有的一般特点和属性外,还具有自己的一些特殊性:一是明显的政治性;二是外在的强制性;三是社会的示范性。(2)行政道德作为一种政治性极强的职业道德,一般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的活动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道德准则和规范。它是由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适应行政管理需要而产生,由行政公务人员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社会舆论以及法律义务等要求维系的一种特殊的社会道德现象。行政道德与其它职业道德相比,具有显著的特点:一是行政道德是适应国家管理活动需要的产物;二是有较大的独立性;三是有其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3)行政道德就是从政道德,既是政府公职人员行使公共权力、从事公共事务管理中内化的价值观念和善恶标准,也是理性调节社会组织之间、社会成员之间、社会组织与社会成员之间各种关系的行为规范。(4)行政道德是指行政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的总和。具体地说,它是维持行政管理活动参与人之间,即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行政机关与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的合理、公平、公正、正当关系的原则和规范。它具有一般道德和其他职业道德相区别的基本特征:一是它寄托了统治阶级的政治目的;二是其性质由统治阶级的物质条件决定,其内容同生产方式的矛盾运动相适应;三是或多或少地带有符合社会公德规范的"利民"内容;四是更集中更直接地反映着统治阶级的道德要求和道德面貌;五是具有较强的继承性、稳定性和道德性。

二、行政伦理学研究的核心内容

在国内学术界,关于行政伦理学研究的核心内容已基本达成共识。学者们一般认为,行政伦理学研究的核心是行政伦理价值观,行政伦理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要确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政伦理价值观。在国家公务员面向现实和未来的行政价值活动中,行政伦理价值观具有重要的评价标准与导向功能,它对于行政伦理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学者们基本上认同当代中国的行政伦理价值观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内容,这就是:行政伦理价值基础、价值核心与价值目标。

(1)"廉政"是行政伦理的价值基础。"廉政"作为行政领域的特定关系,在行政伦理中具有基础性的价值意义。在中国历史上,许多著名思想家和政治家都曾深刻阐述了倡廉反腐的重大社会价值。为有效地将"廉洁奉公"的价值导向落实到廉政建设之中,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并强化了中国行政领域中"廉洁奉公"这一伦理价值观念。

但另有学者认为行政伦理的基础价值观是行政主体对一切行政价值和一切行政活动、行政行为进行评价、判断、选择的根本标准,它对一切行政价值和一切行政活动、行政行为有深层次基础性的决定和导向作用。公正和正义原则适合于现代行政,是行政伦理的基础价值观,它强调行政的公共性,反对权力私化、以权谋私和部门利益化,要求公共行政、公平行政。

(2)"勤政"是行政伦理的价值核心。即要在"廉政"基础上再向前进,做到"勤政为民",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现代社会的行政伦理价值观是由公共行政的基本原则和政府的职能所决定的。中国现代公共行政的基本原则是人民主权原则,这就决定了人民利益和公共利益是我国行政机关一切活动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我国政府的中心职能是发展经济,引导和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机制,这就决定了追求客观效益是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目标。与此相对应,科学合理的行政价值观应当是以勤政为民,即为人民服务为核心,并在廉政价值观的基础上融入现代效率观念和服务精神。

(3)确立和完善行政人格是行政伦理的价值目标。行政伦理建设的目的是要在广大公务员中形成普遍的、完善的行政人格。行政人格是行政伦理价值观在国家公务员身上的长期的稳定的具体表现。概括地说,所谓行政人格就是国家公务员与其他职业者相区别的内在规定性,是国家公务员的伦理尊严、伦理品质、伦理境界以及所理解与实现的行政价值的总和;也是国家公务员在社会生活,特别是公共行政管理领域中的地位与作用的统一。也有学者认为,当前行政伦理建设的目标是行政信用的打造,即树立公正、高效、廉洁的行政形象。这一目标的实现有赖于政务的公开与行政管理制度的创新。

关于行政伦理学研究的核心内容,另有学者认为应是行政人的德性及其实践和价值选择。行政伦理学的哲学伦理学基础应当是亚里士多德主义的德性论传统,行政伦理学主要通过辨明行政人的各种价值与义务,探讨行政道德发展的内在逻辑并服务于实践。行政伦理学能为行政人的价值选择做至少两件极其重要的事情:一是站在一个较高和相对超脱的立场去辨明行政人所面临的诸种价值困境,如果可能的话,为其具体选择提供理论上的知识支持与价值认证。二是行政道德建设的问题。遵从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传统,行政道德有其内在的自主性和感性的一面,但是行政人的理智与良知又为外在行政伦理教育提供了可能性。

还有学者认为,当代公共行政和行政伦理学研究的重点应当是公共行政的道德化,它包括两个向度:一是公共行政的制度和体制的道德化,即在制度安排中有着道德化的合理规范,包含着道德实现的保障机制,同时,已经确立的制度又是有利于道德因素的生成和成长的,能够对行政人员的道德修养的提高有着鼓励的作用;二是行政人员的道德化,要求行政人员以道德主体的面目出现,在他的行政行为中从道德的原则出发,贯穿着道德精神,时时处处坚持道德的价值取向,公正地处理行政人员与政府、同事和公众之间的关系。

三、行政伦理学研究的旨归

学者们一般都认为,行政伦理学的研究最终要涉及到行政组织制度、行政人员、行政活动等诸方面的价值选择问题,即行政伦理选择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和解决就成为行政伦理学研究的旨归。

(1)关于行政选择的伦理动因问题。有学者认为,行政活动实际上就是一种利益调节行为,利益和利益关系是影响行政主体进行行政选择的决定因素,其中以何种利益为基础,代表谁的利益行使权力具有重要的伦理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说,行政选择就是一种伦理选择。对于行政选择起决定作用的伦理动因是:行政义务、行政良心和行政人格。行政义务也可称为行政道德责任,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所承担的涉及国家、政府以及人民利益关系因而具有善恶价值的责任。行政良心是行政主体对自己的行政义务的一种自觉意识,如果说行政义务具有客观的、他律的性质,那么行政良心的显著特征就是自律性。行政人格是行政主体基于对自己义务的自觉认识,通过一系列行政活动而形成又表现于一系列行政活动中的一贯品格。行政义务、行政良心和行政人格作为三种行政选择的动因代表了行政伦理发展的三个阶段。行政人格的形成是行政伦理发展的最高阶段,也是行政伦理建设的最高目标。

另有学者认为,从根本上讲,利益和利益关系是影响国家公务员进行行政行为伦理选择的决定性动因,并成为一切行政伦理现象的基础。但是,利益和利益关系的这种决定性的影响和基础作用,往往又需要通过一系列中间环节,才能对公务员的行政伦理选择显示出其力量。因此,从更直接的角度上观察,行政义务(他律)、行政良心(自律)、行政价值目标(他律与自律的统一),实际上成为影响国家公务员行政行为伦理选择的三大基本动因。

(2)关于行政选择中的伦理妥协问题。有学者认为,所谓行政选择中的伦理妥协,是指国家公务员在行政选择过程中被迫放弃履行某些较低层次的行为规范或牺牲某些较小的行政伦理价值,以维护更高的行政规范和更大的行政伦理价值,它是利益冲突和伦理冲突中行政行为选择的特殊方式。在行政伦理学中,"伦理妥协"是与"最小的恶"相通的,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最小的恶"起着调节某种不良公共环境的特殊作用。其伦理价值在于,它表明行政伦理妥协在原则上是允许的;行政伦理妥协反映着行政选择中利益冲突和伦理冲突的客观性,并通过"最小的恶"的特殊形式体现了历史的必然性。行政伦理妥协是行政选择中最复杂、最微妙的行政行为,行政伦理价值目标和行政目的的伦理性在行政妥协过程中有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不应该教条主义地否定行政妥协,也不应该相对主义地推崇行政妥协,而是应该科学地确定行政妥协的限度。伦理妥协必须是迫不得已的选择手段,即非如此就不能解决利益冲突和伦理冲突。

另有学者则认为,一种合理的行政伦理妥协内在地蕴含着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是即时性。只有当行政道德规范和行政价值目标发生剧烈冲突并呈两难选择的特殊情形时所作的某种行为取舍或妥协,才具有合理性;二是受动性。当选择主体即国家公务员面对伦理冲突时,如客观上不具备选择的可能性、道义上不具有选择的义务性和主体上缺乏必要的选择能力,而是被动地做出某种行政行为的妥协,这种妥协原则上是允许的,选择主体也不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三是价值指向性。这种妥协只是体现了"小善"——"大善"的一种价值取向,绝不是指在善与恶两种不同性质的道德行为之间的取舍。然而,在政府行政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伦理妥协的异化现象,并呈深度化发展之势。这种深度化的伦理妥协主要表现为这样一个过程:从向"最小的恶"妥协开始,逐步演化为道德中立、道德缄默、伦理放逐,以至造成整个制度的伦理性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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