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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的突破与坚持

发布时间:2013-11-28   |  所属分类:民商法: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一、研究概况

《物权法》的通过并实施以及侵权责任法的进入实质性草拟,使得物权法和侵权行为法的研究理所当然地成为2007年度中国民法学的两大热门板块。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暨两岸民法学研讨会4月27至28日在安徽省黄山市举行,物权法的理解与适用、侵权责任法的制定等也是会议的核心议题。是年的其他学术会议均大量以此为主要题材。以物权法学研究动态为例,07年上半年的学术论文基本围绕物权立法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发表见解;①而下半年以来则较多致力于对物权法立法精神及意义的阐述、条文的解读和相关制度的评析。②基于可想而知的原因,对物权法的关注甚至超出了民法学的固有领域。③另外,有关物权法条文释解的出版物照例在法律公布后集中涌现,但在数量及种类上并未达到当年合同法出台时那种排山倒海般的热闹。严肃规范的学术性著作作为主打,代替了曾有过的剪刀加糨糊的书海奇观。这可能既反映了出版业界的理性和成熟,也表现了学术界的超然和严谨;而后者更可能是观察当代中国民法学研究风貌的一项健康指标。

迄今为止不完全统计的数字显示,2007年所出版的民商法学术专著、编著和译著达到近百部;各类法学及人文社会科学杂志上刊载的学术论文有2100余篇;④各级各类机构举办专业学术研讨会计20余次。以下摘要撷取部分学者就其研究课题所阐明的主旨观点。

二、创新观点举要

(一)物权法

物权法所确立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我国物权法的社会主义属性的充分体现,鲜明地体现了我国物权法的中国特色。学者撰文指出,平等保护原则完全符合我国宪法,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⑤关于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备受争议的物权法定原则,有学者指出,《物权法》在奉行物权法定原则的同时,也应当实行物权法定的缓和。⑥认为物权法定有难以适应社会发展之虞,正确理解物权法定的适用依据,以司法解释方法为补救物权法定弊端的缓冲机制,是正确贯彻执行我国《物权法》所确立的物权法定原则的明智选择。⑦我国物权法中物权法定中的"法"应当被主要限定为法律;司法解释应当具有一定的创设物权的功能;但判例不能创设物权。当事人关于物权设定的约定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后果,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⑧

有学者提出新颖的物权客体理论,认为自然力成为法律调整对象,是人类对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达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民法理论上有必要建立统一、开放的自然力概念。⑨对于物权保护的现实疑难问题,有学者指出,原物返还请求权、原状恢复请求权应受诉讼时效限制。妨害排除及危险消除请求权则因妨害或危险行为的持续性及不产生外观信赖,故不应受诉讼时效限制。请求确认物权的权利并非请求权,且属于权利的主张而非权利的行使,故不受诉讼时效限制。⑩

法律确定不同类型的所有权,是中国物权法的社会主义特色,也是学者研究和阐述的热点。有人指出,国有财产的保护最关键的是要解决国家所有权的代表人、监督人问题和内部人侵害惩治问题,而这些超出了物权法的内容,需要单独立法。(11)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应当以增强所有权主体的独立性、健全"重在利用"的权利体系、拓展土地的价值支配形式以及逐步实现农民土地权利与农村居民身份分离为目标。(12)私人所有权仍然是也应当是我国所有权制度的支点,只有以此为前提才能正确理解我国《物权法》的所有权制度,特别是正确认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制度。(13)

有人建议,有必要将意定性较大的,且是法定的地役权作为兜底制度来协调支配利益多样性与物权法定之冲突,实现宏观法定与微观意定之融合。(14)同样是关于用益物权,有学者认为应当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问题的解决思路放在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历史进程的背景之下,在制度设计上重新审视农民的土地权利和农民的身份定位,真正把土地和农民从农村解放出来。(15)而关于地役权,有人认为其之所以有顽强的超政治体制和跨时空转换生命力,根本原因在于其内在构造的客观性,即其不仅以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并存为构造基础,而且直接以需役地而非需役地人的利益为构造目的。(16)

担保物权的研究较多着力于物权法中的新设制度,如认为收费权质押应当由法律规定一定的公示方法,可以采取债权人直接控制并行使收费权和按照通常的质权实现方式来实现收费权质权。(17)认为正确理解和适用我国《物权法》中有关浮动抵押的规定,应在结合国情的基础上与国际接轨,规定相应的配套制度,明确浮动抵押的适用范围,以及与固定抵押的关系。(18)认为动产担保物的范围应当尽量扩大,动产担保权的公示应当建立统一的登记机关,简化登记内容与登记事项;动产担保物上竞存权利之间应依"先公示者优先"确定其优先顺位;动产担保权的实行制度应引进自力救济途径。(19)

(二)侵权法

尽管侵权法独立已经成为立法机关开始运作的现实,仍然有学者认为民法典应设立债法总则以统帅各种具体债,维护债法体系的完整性。文章还对主张侵权法独立的理由做了比较深入的剖析,认为这些理由不足以构成侵权法从债法中分立的理由。(20)持同样立场的人主张侵权责任法应作为债编之一部分,在内容上可承袭我国民法通则,包括损害赔偿责任,也包含绝对权请求权的内容。(21)有学者认为,在现代社会,侵权法的基本功能应是填补损害,传统侵权法中的预防功能已经成为填补损害的反射作用,惩罚功能在侵权法中已消失。(22)有学者认为在现有经济社会背景下,以过错作为传统侵权法理论分析工具逐渐暴露了不足之处,主张引入可救济性损害理论。(23)

有学者针对我国在行政法规中具体规定侵权责任的现象,论证指出行政法规不应该规定具体侵权责任。(24)有学者从资源配置的角度论证我国侵权责任制度的设计,指出要保证财产权侵权责任制度能够发挥优化资源配置的结果。(25)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的细化是07年学术研究的一个明显特征,仅发表在核心期刊上的有关违法性、因果关系等的研究论文即多达十数篇。有学者重申违法性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定位及所承担的特殊功能,认为其具有划定行为自由空间,保障正当利益,以及刑诉权利的功能。(26)另有学者从德国法上考察违法性理论,为我国立法提供借鉴。(27)有学者对因果关系的二分法提出质疑,认为二分法是因果关系理论繁杂迷离的症结所在,要澄清因果关系理论,莫过于还因果关系以事实本色,将因果关系局限于事实认定领域。(28)

有学者梳理了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相互关系,并认为以替代模式为原则并辅之以改良的选择模式是我国相关制度建设的正确思路,也是已有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所隐含的主张。(29)学者还主张借鉴英美法在我国建立"精神打击"损害赔偿制度。(30)

一些热门话题继续得到青睐,比如关于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死亡赔偿,有人认为死亡损害赔偿并非对生命权本身的救济,而是对因侵害生命权所引起的各种现实利益损失的补偿;主张我国的死亡损害赔偿法不应追随定额化的赔偿模式,而应尽可能地对死亡损害赔偿额进行精细的个别化计算。(31)有学者辨析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商业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民事赔偿制度三者之间关系,认为商业险与强制险是补充与被补充关系,民事赔偿制度则是受害人损失赔偿的最终保障。(32)有学者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交通事故"的定义存在定义不准、概念不清等问题,影响到该法的正确实施;并给出了自己的定义。(33)对于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有学者认为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发生后,一定范围内可能的行为人应当分担受害人的损害,而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34)另有学者也对在高空抛物侵权案件中因不明侵权人而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并将它作连带责任的解释的惯例提出质疑。(35)随着博客越来越为一般大众所知悉以及在此领域产生诸多法律问题,有学者专门对与博客侵权有关的课题做了探索。(36)

(三)合同法

有学者探究我国合同法的效力制度后得出系列结论,认为合同未生效的演进前景多样,应区别对待;所谓任何人均可主张合同无效,应被区分为合同当事人可以主张、利害关系人可以主张、其他人可以主张三种类型;嗣后无效,有的是使合同自成立之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有的则为自无效的原因存在之日才开始无效;国家颁行了新法或者修正了既有的法律尚未使合同变得违法,只是使合同成为法律上的不能,不宜按无效处理,而应当由合同解除制度管辖;显失公平的构成不宜包含主观因素;等等。(37)我国合同效力制度演变的规律,是意思自治原则越来越发挥出实际效能,公序良俗原则越来越定位合理,鼓励交易原则越来越落到实处,无效的范围逐渐缩小,效力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富有弹性,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未生效并存的模式渐趋完善。(38)

学者研究认为我国合同法将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分立并无不当,不宜称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存在着法律漏洞。履行抗辩权在若干场合可以存在于非对价关系之中。履行抗辩权因当事人的约定而扩张或者收缩。对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的效力",应当区分情况而定。(39)

有学者研究得出,履行不能的制度功能并未因为统一构成要件而消失;在履行不能制度功能上,由于免责事由规定过窄,出现了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失衡的情形,而且没有规定对待给付当然消灭规则;在履行不能类型上,没有规定自始不能、部分不能、暂时不能、人身不能等规则,对此需要通过理论继受加以补充。(40)学者认为,虽各自自成体系,但过错责任体系与客观责任体系在法律适用上,根据一个完整的客观责任体系或者一个完整的过错责任体系进行涵射时,其结果几乎是相同的。并主张应在实质上继受"担保允诺学说",在形式上奉行客观责任与"不履行"制度,通过扩大免责事由范围,合理分配履行障碍风险。(41)

学者再次强调,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我国合同法上已经被统合进违约责任,我国法奉行的是违约责任"单轨制",而不是违约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并存的"双轨制"。(42)

(四)总则相关问题及其他

有学者认为"习惯法权"相对于国家法律具有"先在性"。我国传统习惯饱含着深刻的"法律伦理主义"精神;如果我们抛弃其历史惰性,汲取其注重道德规则法律渗透、伸张个人信念伦理、强调个人社会责任、重视风俗礼仪等精华,并将其贯彻于中国民法典之中,必然有助于民法现代化所需求的"民族性"品格的树立。(43)

法律行为的研究朝着意思表示等细节部分深化,有人认为意思实现在我国法上属于一种意思表示,不同于狭义上的默示的承诺。意思实现属于要约、承诺的缔约方法,"以要约和承诺以外的方法成立的契约"的命名值得商榷。意思实现制度能够周到地保护受约人的合法权益。(44)有人认为意思表示主观要素的分析应基于共时观的立场,结合特定的表示行为而进行。鉴于意思表示的行为自主性及私法自治工具的特征,可确定行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三项主观要素。主观要素欠缺时的法律后果如何,应在对行为人的自我决定与相对人的信赖保护进行利益衡量后做出妥适的制度设计。(45)

有人对传统的法律行为类别提出质疑,认为法律行为中的无因行为是一个独立的范畴,在采用物权行为理论的框架之下,无因行为主要包括物权行为、准物权行为(物权行为之外的处分行为,如债权让与等)以及票据行为等。在不采物权行为的我国民法理论中,无因行为只能专指物权行为之外的处分行为以及票据行为等。以"有因"与"无因"对法律行为进行分类是一种没有意义的分类。(46)有人认为,违反强行法规范的法律行为无效是各国的规则,可称为法律行为生效的"适法规范"。强行法应仅指公法上的强行法,私法上的强行法是自治规范,违反它的效力最严重的不过是"不生效",而不是"无效"。违反公法的法律行为是否无效,必须探究公法的目的,并运用比例原则来限制对公法目的的解释,以进一步区分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民法也不能排除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适用。违法和违反公序良俗的功能截然不同,两者不能一概而论。(47)

对人格权法律问题的研究实质上是以往研讨的继续和深化。经过几年研究的积淀和反思,学者将视野放回人格权基础理论中的一些前提性判断。例如关于人格权的性质及人格权与宪法权利的关系,学者认为,宪法权利具有双重性质,这与宪法自身的特性紧密相关;就作为基本权利的人格权而言,其同样具有主观权利和客观秩序的双重属性。民法上人格权具有其独立意义;而民法对基本价值的维护则主要依靠一般人格权制度。一般人格权是人之为人的重要价值在民法上的映射,是宪法价值民法化的民法工具。(48)有学者结合侵权责任的制定,认为救济权是以原权受到侵害为法律事实所引起的权利,救济权的外延包容于请求权的概念中,债权请求权的外延同样包容于请求权的概念之中,救济权的概念外延与债权请求权概念呈复杂交错的关系,同时人格请求权具有逻辑上的独立性,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侵权责任"一编,应以救济权为统一调整的外延,并行设置体现人格请求权在内的数种侵权责任形态。(49)

(五)商法若干方面

1.公司法

《公司法》研究的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股东资格的确认与继承、公司章程的作用、公司治理结构、股东的知情权与查阅权、股东代表诉讼、董事的义务与责任以及瑕疵公司的设立等方面。

有学者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可以从三个维度予以解构,即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伦理意义上的社会责任和公司内生的超出法律与"软法"之上的社会责任。(50)还有学者对公司法上的缺省性规则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指出了我国现行公司法上的不足。(51)有学者认为,修改后的《公司法》有关公司对外担保问题的规定,对于规范公司担保秩序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这些规定也具有明显的局限性,比如,规则的自律性和强制性交融使得担保的合法有效性未得到明确等。(52)

2.破产法

2007年6月1日施行的新《企业破产法》无疑成为本年度商法学界研讨的热点和重点,所涉及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破产重整、破产撤销权、破产别除权、破产法的得失等方面。有学者对新破产法中规定的债务人的出资人在重整程序中的地位和权利应如何理解,对立法采纳的占有中的债务人制度即由债务人拟定重整计划并负责重整活动应如何进行监督,以及如何把握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法定条件等问题进行了探讨。(53)学者还就破产撤销权等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认为在完善撤销权制度的同时应考虑相关权益的合理制衡机制,以期在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亦能保障交易的安全与稳定。(54)

有学者认为新《破产法》系统构建了职工权益破产保障的完整机制,这一机制是立法机关和参与立法者的智慧结晶,反映了不同的利益诉求,是比较满意的机制。(55)有学者从契约和产权的角度,对新破产法的实施进行了法经济学的分析。(56)有学者认为,我国2006年破产法因在程序设计中采取了"一个大门,三个小门"的设计思路,因而,破产法必然含有破产清算程序、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共同适用的部分,也含有各自特别的规定。(57)有学者认为,我国企业破产法将现行的企业清算主导型破产程序转变为企业再生主导型的破产程序,这不仅涉及破产程序理念的提升,而且涉及制度基础的完善。(58)

3.其他商法领域

于2007年6月1日实施的新《合伙企业法》也是07年度商法学界所研讨的重点。有学者认为新《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的退伙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但仍存在一些立法盲点;(59)有学者认为,新《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特殊普通合伙,类似英美法中的有限责任合伙,是一种全新的合伙形式。我国新《合伙企业法》仅用寥寥五条确立这种特殊制度,显然存在诸多漏洞。(60)

有学者认为,票据行为虽可适用民法上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但若民法上没有预设规定,则应从法解释学的原理出发,利用权利外观理论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61)有学者对票据丧失的司法救济提出了若干完善的建议,(62)有的学者主张,为保障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和法律正义价值的实现,并且达致票据流通性与安全性之间的和谐,应从一开始就在绝对维护票据关系无因性的制度中,注入票据关系无因性否认之要素。(63)

本年度关于证券法的研究较多集中在证券侵权的民事责任及证券法律制度的完善上。有学者认为作为新型合同类型的关联交易合同给传统民法奉行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及公平原则带来了严重挑战,为了实现关联交易当事人权益的民商法保护,应当充实关联交易合同的效力规则。(64)对保险法的研究则主要集中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代位求偿权等问题。对海商法的研究较多涉及提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等。(65)此外,学界还对商法理念和商事审判的关系、(66)商法的本质与价值、商事信用、商事登记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三、简短总结

在一个以恶搞、解构、谑仿、颠覆等记号留下烙印的年代,法学总算还在呈现思考的尊严。正因为如此,意欲预测或规划来年的研究动向,反倒轻率得不合时宜;甚或如股市行情分析般不过一厢情愿。笔者宁愿以2007年末在某国际研讨会上的一段感悟作为结语:在这个曾为东亚乃至整个东方文明奠基的悠久文明古国中、在这个当今世界上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里,其法制现代化所面对的丰富问题是人类历史上任何一个国家在其现代化过程中都不可能完全遇到过的,其法制现代化进程中交织着的文明碰撞和理念争锋或许也是其他国家所无法想见的。因此,中国的民事立法和理论研究既要坚持本土的、符合国情的有效经验;又须在此基础上做出符合时代精神和发展需要的创新,这既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理想愿景,更是民商法学术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

注释:

①如梁慧星:《物权法草案的若干问题》,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1期;郭明瑞:《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建议》,载《法学论坛》2007年第1期,等等。

②如王利明:《物权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载《求是》2007年第10期;梁慧星:《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重大意义》,载《理论前沿》2007年第7期;王轶:《〈物权法〉的任意性规范及其适用》,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5期,等等。

③如江必新、梁凤云:《物权法中的若干行政法问题》,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

④主要以"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为依据进行搜索统计。截止到2008年1月5日。

⑤王利明:《平等保护原则:中国物权法的鲜明特色》,载《法学家》2007年第1期。

⑥杨立新:《物权法定原则缓和与非法定物权》,载《法学论坛》2007年第1期。

⑦张驰、董东:《我国〈物权法〉中物权法定原则之探究》,载《法学》2007年第10期。

⑧王利明:《物权法定原则》,载《北方法学》2007年第1期。

⑨杨立新、王竹:《论自然力的物权客体属性及法律规则》,载《法学家》2007年第6期。

⑩傅鼎生:《物上请求权的时效性》,载《法学》2007年第6期。

(11)高富平:《国家所有权实现的物权法框架》,载《理论前沿》2007年第8期。

(12)马俊驹、杨春禧:《论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的目标》,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年第3期。

(13)范雪飞:《私人所有权:所有权制度的支点——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所有权制度》,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5期。

(14)张鹤:《我国物权法定原则与地役权:宏观法定与微观意定之融合》,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6期。

(15)马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刍议——兼评《物权法》第128条》,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11期。

(16)朱广新:《地役权概念的体系性解读》,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4期。

(17)王利明:《收费权质押的若干问题探讨》,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2期。

(18)关涛:《浮动抵押刍议》,载《法学论坛》2007年第3期。

(19)高圣平:《我国动产融资担保制度的检讨与完善》,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20)柳经纬:《我国民法典应设立债法总则的几个问题》,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4期。

(21)王明锁:《侵权行为之债及其立法路径辨析》,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4期。

(22)尹志强:《侵权行为法的社会功能》,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5期。

(23)杨立新、杨彪:《侵权法中的可救济性损害理论》,载《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6期。

(24)张新宝:《行政法规不宜规定具体侵权责任》,载《法学家》2007年第5期。

(25)许明月:《资源配置与侵犯财产权责任制度研究——从资源配置的效果看侵犯财产权民事责任制度的设计》,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1期。

(26)叶金强:《侵权构成中违法性要件的定位》,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1期。

(27)周友军:《德国民法上的违法性理论研究》,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1期。

(28)左传卫:《质疑侵权法中因果关系的二分法》,载《法学》2007年第4期。

(29)张新宝:《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

(30)张新宝、高燕竹:《英美法上"精神打击"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借鉴》,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5期。

(31)孙鹏:《"同命"真该"同价"?——对死亡损害赔偿的民法思考》,载《法学论坛》2007年第2期。

(32)李明发、王俊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险与民事赔偿关系研究》,载《法学家》2007年第5期。

(33)宁乐然:《〈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交通事故"定义评析》,载《法学论坛》2007年第5期。

(34)王成、鲁智勇:《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探究》,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2期。

(35)周永坤:《高楼坠物案的法理分析——兼及主流法律论证方法批判》,载《法学》2007年第5期。

(36)方益权、王勇:《博客侵权问题研究》,载《法学家》2007年第3期。

(37)崔建远:《合同效力瑕疵探微》,载《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2期。

(38)崔建远:《我国合同效力制度的演变》,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39)崔建远:《履行抗辩权探微》,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3期。

(40)王洪亮:《我国给付不能制度体系之考察》,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5期。

(41)王洪亮:《试论履行障碍风险分配规则——兼评我国〈合同法〉上的客观责任体系》,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5期。

(42)韩世远:《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我国合同法》,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

(43)龚廷泰、眭鸿明:《"习惯法权"与中国民法典之编纂》,载《法学家》2007年第1期。

(44)崔建远:《意思实现理论的梳理与评论》,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5期。

(45)张金海:《意思表示的主观要素研究》,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1期。

(46)尹田:《法律行为分类理论之检讨》,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1期。

(47)谢鸿飞:《论法律行为生效的"适法规范"一公法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及其限度》,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6期。

(48)姚辉、周云涛:《人格权,何以可能》,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5期;姚辉、周云涛:《关于民事权利的宪法学思维——以一般人格权为对象的观察》,载《浙江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

(49)马俊驹:《民法上支配权与请求权的不同逻辑构成—兼论人格请求权之独立性》,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3期。

(50)吴越:《公司人格本质与社会责任的三种维度》,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6期。

(51)伍坚:《论公司法上的缺省性规则——兼评〈公司法〉相关规定之得失》,载《法学》2007年第5期。

(52)李金泽:《〈公司法〉有关公司对外担保新规定的质疑》,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1期。

(53)王欣新、徐阳光:《破产重整立法若干问题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1期。

(54)王欣新:《破产撤销权研究》,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5期。

(55)曹士兵:《新〈破产法〉职工权益保障机制系统解读》,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6期。

(56)李曙光、王佐发:《中国破产法实施的法律经济分析》,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1期。

(57)李永军:《破产法的程序结构与利益平等机制》,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1期。

(58)邹海林:《我国企业再生程序的制度分析和适用》,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1期。

(59)袁碧华:《新〈合伙企业法〉退伙制度的若干立法盲点与克服》,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4期。

(60)张晨颖:《合伙企业债务清偿方式选择的经济分析》,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4期。

(61)董惠江:《票据表见代理适用及类推适用的边界》,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5期。

(62)叶永禄:《论票据丧失司法救济制度之完善》,载《法学家》2007年第3期。

(63)张燕强:《论票据关系无因性之否认》,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4期。

(64)董安生、张保华:《缺失的合同效力规则——论关联交易对传统民法的挑战》,载《法学家》2007年第3期。

(65)邢海宝:《从运输合同到提单债权》,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4期。

(66)叶林:《商法理念与商事审判》,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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