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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保障最低投标价法实施的有关措施

发布时间:2013-11-28   |  所属分类:民商法: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摘要:本文针对工程中广泛采用的一种招投标方法—最低投标价法,结合在实践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提出其保障措施和运用过程中应把握的四个关。

关键词:工程招标 工程投标 最低投标价法

所谓最低投标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明确规定,投标应当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从理论上看,最低投标价法是一个完美的评标方法,它能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资金,使招标人达到最佳的投资效益。但在我国的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使得很大一部分人对它抱着怀疑的态度。最低投标价法可不可行,关键在于是否正确运用。用好了,能为业主创造最大价值;用得不好,就会给业主造成重大损失。

1 保障最低投标价实施的措施

1.1 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不少人认为中标价太低,中标企业为了减少损失,往往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粗制滥造,不按技术要求施工,不顾工程质量,最终难以形成合格产品。让承包商有利可图而不再偷工减料,实际上是一种道德约束,其弹性非常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调各建设主体对工程质量在合理使用年限内负责,要求各建设主体提高质量意识,要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的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只要我们切实从上述几方面入手,建设工程质量是能够有保证的。

1.2 推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

不少人认为中标价太低,施工中由于资金不足,工程难以继续,被迫中途停工,或追加投资,或改换施工队伍,直接受害者仍是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双方,并对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我国正在试点实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要求承包商向业主提供履约保函。如因非业主付款原因,一旦承包商在施工过程违约或因故无法完成合同,则保证担保方将对业主因此而蒙受的一切损失进行补偿。分包商将趋于更多的自我管理。由于保证担保方的损失将向承包商求偿,而且承包商的信誉从此有了污点,因此,最终受害者只有承包商自己。

1.3 限制分包,杜绝转包

不少人认为某些施工企业靠低价中标后,再转手将工程转包给其他低级别的企业或个体施工队,坐吃管理费,从中渔利。笔者认为对分包问题,招投标时已经过审查,承包商履行合约时,在监理单位监督下,如属合理分包可以接受;如属非法转包,不仅监理单位不能接受,而且将受到行政执法的处理。

1.4 深化项目法人负责制

不少人认为最低评标价法使一些承包商采用"低报价、先中标、任务到手,再逐步提高造价(或着眼于索赔)"的畸形竞争策略。深化项目法人负责制,使项目法人单位负责人学会不用行政手段而按市场机制动作;学会不是由甲方而是聘请监理单位专家来管理项目;学会不是按领导者的意志而是按工程合同来管理项目。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的提高造价或索赔的希望只能破灭了。

2 最低投标价法运用中的四"关"

从招标人的角度来说,要成功运用好最低投标价法,必须把握好下面四个关键环节,即把好四个"关":

2.1 要做好工程勘察设计和招标文件编写工作,把好"前期关"。

勘察设计是工程的前提,也是招标的前提。勘察设计的深度、精度如何,对工程的成功与否至关重要。招标前期工作的质量要求很高,作为第一关的工程勘察、设计,必须提高深度和精度,同时招标文件的编写也必须十分细致周到,工程规模越大、技术越复杂,招标文件就要求越精确、细致、周密。我们看到,在不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更改设计、追加投资的问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施工图的质量和设计深度不够,造成边施工边更改,工程造价不断上升,结果往往是决算价大大高于中标价,使得最低投标价法完全失去了本来的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业主在和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时,应明确责任、赔偿条款,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负责,对由于勘察、设计重大失误造成工程造价变更,应承担相关责任和本应赔偿责任。这样有利于增强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意识,促使他们认真做好勘察、设计工作。

2.2 要做好招标评审工作,把好"评审关"。

最低投标价法,说起来简单:谁的报价最低,谁就中标。但如果仅以报价高低来取舍,就不是真正的最低投标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所以这种做法也叫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作为业主来说,要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最低报价进行必要分析等等。如果最低报价的投标人存在报价严重漏项或错误且投标人表示不能承担时,或其施工方案存在严重技术问题时,就应将其否决,然后再以同样的方法审查次低标。经得起评审的最低报价,才能成为最终的中标价。

标书评审,包括商务标评审和技术标评审部分,对于实行最低投标价法来说,商务标的评审尤显重要。评委必须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所有资料包括报价分析说明资料、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分析、评审、审查其单价构成和水平是否合理;有无严重不平衡报价、有无漏报项目;机械、材料等方面报价有无低于市场价格又无合理可信理由;投标报价是否出现投标报价,低于市造价管理部门最近期发布的最低控制线标准的项目和其他措施不可靠的低价项目等,认真加以审核,以认定其是否以低于成本价报价。通过严格评审的最低价中标人,才有实力和可能确保工程的最终成功。

2.3 要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把好"监理关"。

推行工程监理制度,工程监理作为建筑市场主体的一方,其重要性已越来越被大家所认识。但由于监理工作在国内开展时间不长,近年来监理业务又是成倍递增,客观上使得监理队伍急剧膨胀,导致了监理单位的管理水平和监理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一些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把肩负的责任当成了权力来使用,没有严格按法律、法规、规范和监理合同的约定来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中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隐蔽工程没有严格跟班旁站监督,给工程质量的控制留下隐患。采用最低投标价法以后,对监理单位的素质、管理和责任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理工程师及所有监理人员必须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去,只有这样,良好的质量意识才会在主体各方中逐步地形成。

一个好的监理单位,对工程的成功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因此,业主事先一定要对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力量、信誉等方面的情况严格审查。在签订监理合同时,应对监理单位及其所属人员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如:公正客观、清正廉洁,积极实施视察及平等检查、核验,坚持现场旁站监理和及时验收,准确核查验证等等。现场甲方代表还要和监理人员定期检查,施工单位是否认真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施工工期的措施和制度,是否严格按照施工图及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是否使用符合工程设计和质量要求的材料、设备等等,确保工程的进度和质量符合要求。

2.4 要采取有效的防风险措施,把好"风险关"。

以最低投标价法中标得到的工程,利润一般比较薄,降低了中标人抗风险的能力,容易造成工程的失败。比如说有的中标人中途就放弃了,有的则进度一拖再拖,有的干脆偷工减料,这样都会给建设单位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在当前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企业诚信度普通较低的情况下,建设单位要有较强的防风险意识。这时,招标人就需要事先安排一套预防风险的工程担保措施,就能有效地转移化解风险,最大限度地挽回经济损失。一般来说,在招标时必须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在签合同时,必须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函;在付工程进度款时,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应严格审查承包人的工程款使用情况,按规定支付进度款,并应按规定预留10%的工程尾款(含3%的工程质保金)。

3 结束语

招投标的本质是竞争,采用最低投标价法的,只要投标单位足够多,竞争足够充分,才能显现工程在市场中的真正价值,才能发挥最低中标的优势,它的应用必将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消除工程投标活动中的寻租行为,纯洁招投标各方主体的行为。随着社会的进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必将成为工程招投标的一个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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