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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法治杂志投稿浅谈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4-09-02   |  所属分类:民商法: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关键词:江淮法治杂志投稿,核心期刊论文发表,民商法,经济法,关系

  一、两法在价值取向上的关系

  坚持社会正义是法律根本价值的体现,民商法和经济法当然也包括在内。民商法通常指考虑相同市场主体的强弱关系,给不同种市场主体同等的保护力度,对所有人都给予同样的权利,设立相同的义务,法律基本上不针对人格问题进行任何区分,只依靠监护制度和行为制度对精神有问题的人以及未成年人给予低限度的保护,经济法经常依据不同经济主体的实力等因素,给予不同经济主体以不同的保护力度,给出不一样的义务权力标准,比如根据消费者和经营者人格区别制定保护消费者的相关行为规范。

  根据企业集团和单位机构的具体信誉识别来制定行为准则,依据传统企业和现代企业的产业识别制定关于产业的政策法规等等,侧重于保护市场经济中的实力较弱的人和积极上进的人,促进社会经济快速稳定的发展。由此可见目标选择方向的不同,界定了经济法和民商法的适用领域。

  但是经济法和民商法都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满足市场需求应运而生的,本质上是亲缘关系,总体结构上具有互补性和协调性。民商法大部分是随意性规范,要求体现上属于“隐形人”,注重市场机制内部化,充分体现市场主体的主观能动性,督促市场主体自行遵守市场规范,维护市场良性竞争,提高经济效益,经济法大部分是强制性的行为规范。

  与民法相反,注重市场机制外部化,提供干涉性、全面性、政策性、规范性的法律规则,有效处理市场失灵现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当然,我们必须承认民商法在治理市场失灵方面也具有一定的法律能效。市场失灵并不全都是解决不了市场内部问题。

  但反过来说,我们必须也承认经济法对市场失灵的治理和整顿的重要性。由于实践证明,多数情况下有市场机制内部处理市场失灵现象需要的时间比较长,为了加快建立自由公平竞争的社会经济体系,并尽量全面提高市场经济效益,政府部门必须介入市场经济的调整和规范。

  经济法在不破坏市场经济机制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向市场机制外部化靠近,从市场外部有效处理市场失灵问题。虽然经济法和民商法分别是从社会权利和个人权利两个方面规范市场经济的,但是社会与个人的内部联系越决定了两法直接互相趋同和互相交叉。

  二、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的协调

  经济法注重的是社会本位论,平衡和维护社会的整体经济效益是它的特有属性,社会的公平和利益就是它的根本价值,稳定经济运行状况是它的基本功能,从整个社会利益角度出发,使用宏观调控方法整理和干涉经济活动、处理经济体系中的漏洞、平衡社会资产分布。

  民商法则注重维护个人利益,倡导个体经济活动安全,本质是资产的自由分配,一方面体现它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个人权利方面有着显著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它忽略社会整体的经济利益,无法保障经济安全。特别是在我国提出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科学发展观的前提下,提倡建设和谐社会,社会的发展必须有经济发的支持和调控,为了保证国民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创建社会、人口、能源和财产的平衡,强化个体、组织和国家之间的协调性,尤其看重社会资源的平衡与共享,预防产生两极分化现象,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论强调社会整体经济的维护,适用与整体价值取向,民商法则强调个体本位论,两者有效结合在一起,互相取长补短,共同促进社会发展。

  总而言之,民商法的根本发展方向是自由经济,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下,依靠主体自由获取经济利益,鼓励公民追求个人权利和资产。经济法主张个人利益服从社会整理利益和经济体制,为达到实现社会公平性和维护经济秩序为目的进行合理的干涉和调节,经济法作为刚刚实施的法律,完善民商法过去追求“自由”方面的漏洞,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互相依赖,共同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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