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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论文投稿现阶段中国民主化进程中的社会风险研究(5)

发布时间:2015-11-02   |  所属分类:农业工程: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二)扭曲民主化进程若社会风险由低度的社会风险逐渐向中高度的社会风险演化,而政府和社会又不能有效控制这种社会风险及其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就会对民主化造成程度较大的损害,即导致民主化进程的扭曲。?

第一,民粹主义泛滥。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可能会造成民粹主义的抬头和泛滥,易导致政府的权力为社会弱势群体所掌控,从而损害其他群体的利益,使得民主化变形走样。科恩曾指出,健全的民主要求健全的公民,社会成员如果长期营养不良或经常生病,既有广度又有深度地参与公共事务是难以做到的。如果群众中大多无衣无食,或者疾病缠身,指望这样的群众实行真正的民主,那是幼稚的。在公民素质不高的情形下,公民参与的大量增加便意味着动乱和暴力,从而严重阻碍民主化进程。?

第二,精英控制民主。民主化进程被扭曲的情形之二,就是精英群体的结盟带来民主的变形。精英群体结盟并利用公共资源,获得弱势群体的支持,掌控民主化进程。例如有钱人可利用穷人在金钱和物质财富方面的极端匮乏进行贿赂,或向穷人许下诺言,答应帮助他们摆脱贫穷,以换取他们的选票[27]。这样不利于民主的推进,甚至会阻碍民主化的发展。群众容易被社会精英分子所动员,“个人野心很少受公共权威感的约束,权力的作用(即财富和势力)膨胀到了最大限度”[18](p.62)。同时,精英掌控民主也会导致民众参与的严重不足,使民主大打折扣。?

(三)中断民主化进程。任由社会风险的演化和放大,到一定程度时就会演化成大的社会危机,它有可能会直接造成民主化进程的中断。

一方面,人为中断民主化进程。这种人为中断民主化进程的情形,主要是由于出现一党专政或者军人执政的政体而导致民主化的中断。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非洲一系列国家取得了民族独立。由于受西方国家的民主模式影响,这些国家在政治上获得独立后,在政权建设上学习和模仿西方国家的政治模式,实行民主政体,如议会内阁制、总统制等。然而,到80年代末,大部分非洲国家由多党的政治体制演变为一党制或军人执政的政治体制[28](pp.57-58)这些政党和军人上台执政后,大力加强权力集中,破坏议会制、选举制等民主制度,直接导致这些国家民主化进程的中断。另一方面,社会解体造成民主化进程的中断。若社会风险得不到有效治理,一旦这些矛盾和冲突演化成大的社会危机,就会造成整个社会的动荡和混乱,致使社会解体,直接中断民主化进程,使之趋于失败。20世纪80年代的东欧国家的民主化进程,有些国家出现了大的社会危机,直接导致了政权的垮台,其民主化也随着停止。

五、社会风险的治理与良性民主的实现

(一)理性认识民主化进程中的社会风险。现阶段中国的民主化进程是在社会转型加速期这一宏观社会背景下进行的,而对于正处于社会转型的中国社会具有复杂性和双重性,也正是这种独特性使得中国的民主化进程充满了各种各样的社会风险。为此,我们要理性认识这一现象。首先,要科学判断现阶段中国民主化进程中的社会风险。从社会风险的客观性来看,风险无时不在、无处不有,现阶段中国民主化进程中充满风险将是常态;从社会风险的基本性质来看,现阶段我国民主化进程中各种社会风险的基本性质是人民内部矛盾演化和发展的结果,是根源于人民内部的各种社会矛盾;从社会风险的危害程度来看,社会风险有高度、中度和低度之分,当前中国现阶段的各种社会风险属于中低度风险,但也有进一步升级和演化的可能。其次,要理性认识社会风险对民主化进程的影响。社会风险是一把“双刃剑”:社会风险对民主化进程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社会风险的负面效应会严重阻碍民主化进程。再次,要防止两种错误的认识倾向。一方面,我们要看到民主化进程中充满社会风险这一现实,而不是否认社会风险的存在和无视社会风险对民主化进程的消极作用;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任意夸大社会风险的消极作用,不能因为民主化进程中存在社会风险就反对或阻止民主化进程的推进,这无异于“因噎废食”,正所谓“民主有风险,不民主更危险”。?

(二)治理民主化进程中的社会风险。为有效推进现阶段民主化进程,我们必须着手化解和应对各种社会风险,既要增强人们的社会风险意识,也要尽量减少民主化进程中的各种风险,更要尽量把社会风险对民主化进程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第一,限制公权力的扩张。不受限制的公权力扩张是民主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障碍,因此,要对公权力的运行进行约束和限制,以确保公权力的正当和合理运用。公权力行使应遵循两个边界:下限为公民私权利的保护,上限为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增进。具体而言,一是要确保公权力的行使仅限于公共事务范围内,并对公共事务做出明确界定。二是公权力的行使必须以保护公民私权利为基本出发点。权利是本源,权力是由权利让渡而生。因此,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定应遵循这样一个原则:“对于私权利,法无禁止皆权利,法无禁止不得罚”[29]。三是要严格界定公共利益。明确规定哪些利益属于公共利益的范围,哪些不在范围之内。四要明确规定“当公共利益与公民私权发生冲突时,公权在什么情形下和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侵犯私权,以及如何补偿因公共利益而受损的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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