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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发表农村合作经营体制的完善(2)

发布时间:2015-04-21   |  所属分类:农业经济: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二、湖北农村合作经营的现状和发展障碍

  (一)湖北农村合作经营的现状及问题

  湖北农村合作经营组织发展迅速,跨所有制的联合大量涌现,合作服务链越来越长,延伸到产前、产中、产后的所有过程。目前主要有五种类型:(1)能人带动型。政府牵线搭桥,农村能人牵头创建“能人大户+协会+基地+农户” 的合作模式,从事农产品的运输和销售。(2)部门领办型。政府部门创建“部门+协会+农业大户+基地+农户” 的合作模式,政府领导兼任理事长,专业大户发挥资金和销售网点优势,二者强强联合。(3)龙头企业型。龙头企业发挥纽带作用,连接基地、农户与市场,形成产加销一条龙、农工贸一体化的生产经营体系。(4)农民自发型。先富裕起来的农户以入股方式或以劳动与资本相结合的方式加入合作组织,成员共担风险,按股份分配利润。(5)社区消费型。采取社区合作的方式建造和维护灌溉水渠、社区道路等基础设施或公用设施,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一些农业生产共用设施,如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仓库等通过合作组织来加以添置和运作,加大使用价值。

  虽然湖北农村合作经营组织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从总体上看,与农民的期望、与社会主义新农村现代农业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在新的历史时期也呈现了一些影响合作经营组织健康发展的新问题。

  1.股权集中。合作经营组织股权结构由领导层股、核心股、组长股和社员普通股组成。由于合作组织内部持股结构的大幅度调整,一个领导层股或核心股相当于几十份普通社员股,社员平均持股格局被打破,经营管理层持股比例大幅度提高,利润分配必然有利于经营管理者。

  2.设置门槛。自愿入社和自由退社是合作组织的最基本原则,但合作组织大户人为抬高入社门槛,将小户、散户拒之于门外。人多地少和户均经营面积小而散是普遍现象,而且家庭联产承包制将长期不变,被拒在合作组织之外的农户无法获得因合作而享受的种种利益,也无法享受政府对合作组织的财政或税收等政策扶持。

  3.经济人倾向。在农产品销售环节,龙头企业都选择售前买断的方式,要求农民将产品以约定的标准和价格卖给企业,龙头企业掌控销售并获得利润。虽然有二次分配机制,但利润的多大比例用于二次分配则取决于龙头企业经营者。而最具合作意义的是售后结算方式,扣除销售成本和提留款后,以农户提交农产品的数量及销售额为标准来进行返还,这种方式才能够使全体社员的利益最大化。龙头企业对销售价格的操控空间十分有限,其最大化利益只能通过压低农产品的收购价格来实现。经济人指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者,在农产品销售环节上,龙头企业有充当经济人的倾向。

  (二)湖北农村合作经营问题产生的深层原因

  1.思想认识。有人认为,发展农村合作经营组织就是走回头路,是人民公社的重复,少数干部也只追求政绩,跑项目,对农村合作经营方面的相关政策和法律缺乏认识,对湖北各地的实际情况不甚了解,指导和服务工作不扎实。有些部门领办型合作组织没有把握自我创建、自主管理、自己受益的基本原则,政府介入过深,行政干预过多,领办者和部门利益过重,农民得到的实惠甚少。一些农民没有改变小农意识,不放心把自己的产品交给他人,让别人拿去卖,即使参加了合作经济组织,他们见利就合,无利就散。还有些龙头企业和经销商盘剥和欺诈农民,他们垄断市场,谋取暴利,在市场风险增大时随时寻找各种籍口毁约开溜,让农民承担由于市场变化或这些龙头企业自己的经营失误而导致的所有损失[2]。

  2.法律地位。大多数湖北农村合作经营组织社没有获得独立的法人地位,有的属于企业性质,有的干脆就是“黑户”,在市场中难以确立自己的坐标,缺乏开展合作经营的基础。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经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和地位,对其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区域经济的不平衡发展急需将上述内容细化,急需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制度环境,行业差异特点也要求相关部门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制定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运营中操作性更强。

  3.外部环境。合作经营组织既不同于企业,也有别于社团类协会,国外农民合作社属于第五类法人,充分享受国家政策的扶持。党中央遵循农村合作经营组织的发展规律,安排了专门资金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要求财政可适当给予贴息。但这部分扶持资金和贴息贷款主要拨付给农业部门掌握使用,落实到具体的经营实体的资金不多。湖北省政府颁发了《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通知》,明确相关扶持政策,提出对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登记办照、资金筹措、税费减免、用地用电、人才激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但优惠政策难以真正落实。合作社法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但湖北的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缺少抵押资产,难以得到贷款,自我筹集发展资金的能力有限[3]。

  合作经营组织的发展离不开研究机构、大学、社区组织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员绝大多数是农民,文化层次较低,合作社运营方面的知识知之甚少,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懂得合作经济运营的专才和辅导员,为农民提供指导。合作社需要科学研究机构和大学提供专门的理论辅导,用科技知识武装成员的头脑。另外,合作社成员之间的交流、合作社内部矛盾的化解、合作社成员的生活服务都无法离开社区组织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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