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木材检验工作(2)
发布时间:2013-11-29 | 所属分类:农业经济: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5.2 检验员责任追究制度:
检验员检验出库不得出现超过规定限度的正负误差,若出现数量、质量误差的,则按相应标准予以处罚;检尺误差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检验员负责赔偿,所在单位不准报支,更不得转嫁给业主。赔偿金额按误差材积乘以木材现行销售价格计算。
参考文献:
[1]宫凤林.浅析木材检验对木材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8年21期
[2]国林海,关海燕.浅谈加强森工系统木材检验队伍建设的重要性[J].农村实用科技信息,2009年02期
[3]郭颖,国林海.浅谈新木材检验标准[J].农村实用科技信息,2009年04期
作者简介:张玉霞(1972-),女,黑龙江省东京城林业局贮木场二级木材检验师,多年来一直在一线从事木材检验工作。
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uuqikan.com/nongyejingjilw/49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