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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劳资关系(2)

发布时间:2015-07-22   |  所属分类:社会学: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3 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

  按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端正政府目标,理清政府职能,这是治本之策。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价值在于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第一要义就是确认人是发展的最高目的,发展是为了创造美好生活,发展应从服务于人们的美好生活开始。因此要摒弃那种把发展等同于经济发展、把经济发展等同于经济增长的片面发展观,要把经济增长指标同人文、环境、社会发展指标有机结合起来。这就要求:从经济建设型政府转变为公共服务型政府,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政府目标从优先经济增长转变为优先社会公平,完善对公务员的政绩评价,端正公务员的政绩观,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的设置上,全面反映经济、社会和人的发展,不能片面地用经济指标考核干部;政府必须干预劳资纠纷的解决,劳资争议的处理一般是充分发挥劳资关系双方的自主性,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就要启动法律程序,甚至由政府直接干预解决劳资纠纷。总之,诉讼是司法最终解决劳资争议的途径和形式,政府直接干预是解决劳资纠纷、保护弱势群体的最后防线。

  借鉴国际上现有的做法,设立劳动法庭。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劳动法庭和劳动法院,现行的劳动争议案件实行的是“一裁一审”,而且劳动仲裁是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若依次经历仲裁和审判程序,当事人差不多要耗时一年。在国际上,劳动法庭是解决劳动权益争议案件的重要机构。借鉴国际上现有的做法,设立劳动法庭,不失为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维护地方稳定、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的有效司法途径。

  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工会作用。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经验,建立工会,使劳动者拥有自己的利益表达机制和渠道,使工人成为真正的主人,从根本上解决劳资冲突。惟有劳动者自己才是自身利益的永远守护者。劳动者要真正摆脱弱势地位,不仅仅是依靠《最低工资法》的保护,根本途径在于提高自身的谈判地位,拥有与资本同等话语权。政府应制定建立工会的组织规则,引导工人组织起来,建立可自由加入或退出的工会。工会领导人也是劳工的一部分。工会只代表劳工的利益,而不听命于任何其他组织或机构。

  企业主要转变经营观念,树立新的利润价值观。在现代文明社会,人们更加重视自己的健康和生命,消费者拒绝血汗工厂的产品,跨国公司将定单与劳工权益挂钩。靠压低劳动力价格甚至牺牲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手段来降低产品的价格、扩大出口的同时,招致的是贸易摩擦(我国连续9年成为被提起反倾销最多的国家)。这一切说明,靠压低劳动力价格来增加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将越来越难以发展。企业的社会责任没有替代品,实行人性化管理,遵守社会责任,是企业取得竞争优势的一种手段,是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强化民主参与,实行职工持股制度。使职工与公司形成利益共同体;民主参与权也成为劳资关系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企业内部管理实行劳资平等共决的企业组织制度等。通过这些手段缓解劳资矛盾,促进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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