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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期刊投稿我国社会保障权救济模式显露的问题(2)

发布时间:2014-10-30   |  所属分类:社会学: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1)在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的争议中,对用人单位有无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的行为以及该行为与损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拖欠工资的争议,对有无拖欠工资的事实,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4.强化社会保障争议制裁措施

  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责任对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规定存在较大的漏洞和缺陷,并不利于保障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的健康有序的发展,对此,有必要对我国的社会保障的责任制度加以完善。

  (1)完善刑事责任制裁措施,加入个人行为的刑事责任制裁措施

  我国社会保障中的刑事责任规范中缺乏个人行为的刑事制裁责任,虽然其中罪责的最终承担者均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但这些责任承担者均有一个显著特点,即都是利用职权的犯罪,而对于制造假证明骗取社会保障利益的个人行为却缺少相关责任规定,而出于对利益的盲目追逐,这种利用虚假资料骗取社会救济的行为也越来越多,因而在社会保障责任制度中应当引入诈骗罪等刑事责任以加强对个人行为的制约。

  (2)建立民事责任制度

  作为一个完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仅仅两条民事责任制度的规定与其社会法的地位不相符,因而应当在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建立起民事责任制度。

  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责任承担方式,引入到社会保障法体系中的主要是赔偿损失,而诸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承担方式未被规定为社会保障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缺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责任承担方式,将使受救助者的人格尊严不被重视,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这将导致部分急需社会救助的弱势群体基于人格尊严而放弃寻求社会的救助,转而寻求极端的手段来实现其基本生存权,从而对社会的公共秩序造成侵害。因而在我国社会保障民事责任制度中应当融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责任承担方式,以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的人格尊严。

  参考文献:

  [1]郑秉文,和春雷.社会保障分析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

  [2]刘俊海.论社会权的保护及《经社文公约》在中国的未来实施[J].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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