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论文发表一个传统的灰色文化(3)
要说中国历史上无法制,那是无知;
要说中国历史上有法治,那是无识。
中国是创立和执行官吏惩处制度最早的国家之一。《尚书·舜典》载“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左传·昭公六年》也载有“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以现代的眼光看,这些“刑”基本可认定是惩处官员(当然主要是镇压百姓)的条款。这些条款对以后的立法有至深至远的影响。
从秦开始的历代封建专制王朝,统治者几乎都想通过法律的他律和道德的自律来约束官吏,从而实现廉洁政治,主观上绝不希望腐败到皇冠落地。因此,一个新王朝建立以后,无不引前朝之颠覆以为戒鉴;于是,以史为鉴就成为中国的一个文化传统。如《尚书·召诰》:“我不可不鉴于有夏,亦不可不鉴于有殷。”司马迁作《史记》,往往以暴秦为例儆戒当代统治者,故对秦史记事尤详。唐初君臣,无不以隋亡为训诫,魏征曾说:“思隋氏以为鉴,则存亡治乱,可得而知 。”(《旧唐书·魏征传》)李百药修《北齐书》,李世明指示其编修宗旨为“览前王之得失,为在身之龟鉴”。(《册府元龟·恩奖》)宋神宗认为司马光修撰史鉴书应为“鉴于往事,有资于治道”。(胡三省《新注资治通鉴序》因此赐该书名为《资治通鉴》)。尤其是朱元璋,先后敕编《辨奸录》、《永戒录》、《醒贪简要录》等鉴戒书十数种,为反腐倡廉而编书之多,为历代王朝所罕见。他们曾制定了一部又一部法典律例,一条又一条官箴官诫,用心何其良苦。我们不能认为这些官箴法典都是摆设,连臭名昭著的昏君宋微宗也曾标榜过惩治腐败就是证明。据《宋会要》载,他也真格贬黜过一批贪官污吏,如河北路转运副使李昌孺、滁州知州唐恪、河北监司贺希仲等。然而,一面是惩治腐败,一面是“六贼”崛起!再如明初,朱元璋以严刑峻法制腐,力度不可谓不大,然一桩勾捕逃军案,兵部侍郎王志受赃22万;一桩盗军粮案,户部侍郎郭桓侵没至千万,株连官吏系狱至数万人。这仅是发生在洪武朝的腐败大要案之一斑。大案连发,朱元璋竟越杀越困惑,何以“杀者自杀,贪者自贪”?重刑治贪毕竟还是有效的,如《明史·循吏传》所纪125人,洪武至正德的153年中有120人,从嘉靖至明亡的123年间只有5人! 纵观历史,一面是法网恢恢,一面是网漏吞舟之鱼,没有清查惩处的大贪比比皆是。如素有贪名的严嵩,籍没时登记的田地2.7万余亩,而素有廉名的徐阶,田产多达40余万亩,是严家的15倍。又据《甲申传信录》载,李自成进北京时,明朝国库存银竟不到4000两,而刘宗敏追赃时,追出外戚周奎银53万两;大学士陈演,追赃献银4万两,仆人举发,又挖出埋银书玩、黄金360两;户部侍郎吴履中,到任仅17日,抄出赃银400两、黄金80两(高出他的俸薪多少倍?);锦衣卫大堂骆养性,被追出赃银3万两;司礼监宦官王之心,被追出赃银15万两……。如果不是刘宗敏追赃,谁能知晓崇祯朝有多少贪官! 一部廿五史所载的贪官污吏,仅仅是沧海之一粟,是被历史曝光的极小一部分,而像徐阶这样享有“廉名”的贪官又何止万千! 翻开每一部中国通史,我们不难发现,每一个王朝无不“鉴于往事”,而每一个王朝又蹈前朝覆辙,无不亡于腐败,甚至连农民起义领袖李自成建立的大顺王朝也未能幸免。中国历史形成了一个怪圈,或曰社会腐败的周期律。腐败增加了国家的行政成本,削弱了政府对社会的控制力,严重的腐败甚至能官逼民反、揭竿而起……对腐败的社会危害性,统治者并非没有一定的认识,能想出来的招数也都用尽,最终还是未能解决腐败的问题。原因何在?是法网不密,还是教化不彰?是中国人没有创造廉政的智慧,还是体制上有致命的问题? 面对腐败,一方面是杀者自杀,一方面是贪者自贪。为什么会是这样的呢! 说不尽的灰色文化, 何时能将你说清白? 前面谈到如果没有腐败,萧何、赵普辈将难以在汉、宋两朝建功立业,甚至历史将有可能是另一种写法。腐败之恶果真罄竹难书,而无一善可举么?先贤有言:存在就是合理的。基于这一命题的指引,总算找到了例证,此处稍作援引,当令拙文“蓬壁生辉”。 数年前读到社会学家郑也夫的“社会生态学的腐败与社会转轨期的腐败”(载《战略与管理》1994.3.)。这篇文章,着实让人大开眼界。郑先生说:“腐败是低效率的社会机器的润滑剂,腐败能穿透一些僵化刻板的政策。……当年的知青们还会记得办返城手续时如何行贿,又如何在过后大骂受贿官员。如果政策不变,官员都廉洁奉公、毫不通融,恐怕知青们一定会更加失望。因此可以说最坏的不是腐败,最坏的是不得人心、又僵化刻板毫不变通的政策。腐败的积极作用就在于它有时可以腐蚀掉这种政策。”经郑先生一番点拨,我们这些过来人终于明白,我们是用我们自己都羞于言及的“腐败”手段改变了一代知青的命运!举一反三,有多少不享有权力资源的人们,如民间企业家、工人、农民、学生等等,竟是以腐蚀那僵化刻板、不得人心的政策而改变一个人甚至一个群体、一个阶层的命运!感谢“腐败”! 郑先生又说道:“而我们认为广泛流行的东西终有其合理性。很多行贿的举动带有消极反抗的意味。一些社会学家认为,如果完全杜绝了腐败,一些社会冲突会更尖锐,当年知青的情况可算一个例证。如果完全杜绝了腐败,一些群体可能走向公然背离现行政策、现行体制的道路。……我们可以说,腐败与改良一样,具有维持现政治体制的功能,其手段是,腐败与改良共同成为了革命的替代物。”腐败对维持社会的稳定、祥和与发展功莫大焉,我们不由得在心底喊一声:“腐败万岁!”腐败问题的善善恶恶,不用说是三七开、哪怕是一九开,依古训总不能因善小而不为吧!更何况腐败之善莫大焉。由此我便想到,当前的反腐,我们应该是用缚鸡之力还是用缚牛之力? 我还想从郑先生的话题说开去。原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克杰,在蹲大狱期间曾说过,他在广西任职期间的腐败,至少有部分是为了广西的发展。我敢断言成克杰以及他的辩护律师没有拜读郑先生的文章,如果对簿公堂时引用郑先生的“(腐败)具有维持现政治体制的功能,腐败是维持社会机器运转的润滑机等等”这类辩辞,说不定会有个“刀下留人”的转机。 由此反推历史,许多不甚了了的事情也会令人豁然开朗。如康熙曾说过:“所谓廉吏者,亦非一文不取之谓,……如州县官只取一分火耗,便是好官。”(《东华录》康熙34年)按“新思维”解读,为爱新觉罗氏的江山社稷,取一分火耗的好官是作小贡献,取十分火耗的贪官则是作了大贡献;因此康熙又说:“今年所拟秋决,贪官甚多,若尽行处决,朕心不忍。”(《清圣祖圣训》卷28)这难道不是很合逻辑的吗? 郑也夫先生说,在腐败这一问题的认识上,“我们社会学家可能与伦理学、法学家不尽相同,他们的否定可能更多,而我们认为广泛流行的东西终有其合理性。”社会学家我所崇敬也,伦理学家、法学家亦我所崇敬也。他们各说各话,却又句句在理;假若他们意见相左,不知该听谁的?如果兼听,势必尴尬。遥想当年贾政放了江西粮道的外任,一心想做好官,严禁折收粮米、勒索乡民。弄得长随聚齐告假、跟班也不听话;乡民亦不信任,却说道:“凡有新到任的老爷,告示出的越厉害,越是想钱的法儿!”(《红楼梦》第99回)这种心理逆反、这种尴尬难堪,当今恐怕也为数不少。 腐败啊腐败,这个说不尽的话题,何时能将你说“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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