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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管理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3-11-29   |  所属分类:项目管理: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在建设项目的管理方面国家都出台和实行了一些法制法规。如何把建设项目管理这一系统、复杂的工作搞好,是当前尤为需要解决与认真对待的一项工作。下面就以项目管理工作中的一些现行做法与同行进行探讨。

关键词:项目管理;勘察设计;铁路建设项目;

一、铁路建设项目管理的现状

1.项目管理的组织形式

由于我国铁路的重点建设项目是由铁道部统筹安排以国家拨款为投资主体。从而决定了铁道部对建设项目行使政府监管职能,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一般是由铁道部指定各铁路局(集团公司)所属的建设管理机构或由部门组建专门的临时管理机构来担任;勘察设计单位是由铁道部指定或建设单位选择路内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是由建设单位通过招、议标择优选择或直接委托(特殊专业)路内专业监理机构;施工单位一般是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标进行选择,现阶段主要是以路内专业施工单位为主。

2.各参建方在建设项目中的职责范围

在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中,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负责实施阶段的管理,包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施工监理与竣工验收等管理;设计单位负责设计阶段的全过程工作,包括初设、扩大初设到施工图设计,以及编制工程概算、修正概算;监理单位负责施工阶段的监理,偏重于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检查、监督和验工数量的确认;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全过程,包括投标、施工准备、施工过程中质量、工期、成本的控制、竣工验收交付及保修期内服务。

二、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在项目管理上还不够规范

一是有些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的造价、工期控制上缺乏责任意识或出于短期经济利益,不按设计要求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压缩施工工期;二是计划经济下的管理观念尚未完全转变,在项目管理过程中部分管理人员仍习惯于用传统的政策手段进行管理,诸如不能严格遵循建设程序,凭经验办事等,使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在履行合同方面受到干扰和阻力。产生问题的原因主要是铁路建设大、中型项目投资者和使用者利益分开,投入产出相脱节,虽在项目上推行了项目法人责任制,但只是一种\"责任公司\"的形式,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实际上不承担任何投资风险,加上现有的管理体制改革还不到位,相应的建设法规的制定和监督机制的建立也不够完善。

2.对勘察设计单位的约束机制不健全

一是部分设计单位对所承担的任务(当勘察设计任务比较饱满时),有时不能认真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设计文件,提供出的勘察资料尚缺乏准确性,设计中往往存在差、错、漏、碰现象,现场设计交底缺乏服务意识,拖延了工期、增加了施工费用;二是个别设计单位为谋取局部利益,在设计文件中指定选用某个厂家生产的建材、配件和设备,其中有的是不合格产品,给工程的质量、工期、投资控制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造成上述现象是由于过去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一直是由铁道部指令性的分配。近十几年来,虽然部分项目逐步由行政部门分配的方式改变为建设单位选择,但由于铁路勘察设计市场发育程度低,加上设计单位又有编制概预算的权力,造成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与设计单位之间的\"责、权、利\"关系难以界定,从而使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在项目实施阶段的设计控制上受到限制。

3.监理单位职能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一是在有些项目上工程监理招标运作方式还不规范,业主(建设方)与监理方签订的监理合同对双方职责和权限范围界定缺乏明确,监理方独立的管理主体地位未得到体现,在工作关系上依附于业主(建设方),变相成为业主(建设方)在项目上派驻的工地代表,在职能上实际只是承担了业主(建设)单位质量检查部门的作用,不能做到一手托两家独立、公正的开展监理工作;二是现阶段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结构不合理,年龄普遍偏大,退休返聘的多,没有经过系统培训的多,专业技术人员占的比重过大,复合型的工程管理人员缺乏,从而在工程项目上很难发挥出监理单位应有的技术和管理优势。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铁路建设项目在推行施工阶段监理的初期采取建设单位向现场派驻监理组进行质量监理,监理组直接受建设单位领导,是一种上下级行政关系。近几年虽开始由独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路内专业监理单位,通过建设单位的直接委托或投标、中标的方式接受委托进行施工监理。但由于建设单位机制改革还不到位,旧的管理模式在很大程度上还在沿用,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行政干预或依靠关系不遵守合同的行为时有发生,制约了监理单位职能的有效发挥。

三、需要改进的几个环节

1.规范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行为

结合铁路建设系统的现状及实施性,规范建设单位的行为,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按照工程项目投资来源和规模由部(局)与建设单位签定工程项目经营责任书,在责任书中明确建设单位的\"责、权、利\",改变现有的\"责任公司\"的形式,对建设单位负责人实行风险抵押金和按管理项目规模按收人,让其承担一定的风险;二是以部质量监督总站为主,充分发挥各局质量监督站的作用,对建设项目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为保证检查公正无私起到效果,可实行异地交流方式(本局质量监督站不检查本局建设单位)进行检查,促使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按照程序进行规范化管理;三是建立对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考核制度,由部(局)专业部门或委托中介组织按照责任书的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和项目结束后进行两次考核,考核要征求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意见,考核结果要在监督总站(监督站)进行备案。目的是使建设单位严格按合同办事,消除以行政权力、命令方式进行项目管理的做法,采取科学务实的工作作风,避免以牺牲质量来缩短工期和减少投资的行为,使建设项目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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