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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的若干思考

发布时间:2013-11-29   |  所属分类:项目管理: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摘要:当前,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这将严重的影响了工程的整体发展。当前,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具体有:招投标不具规范性、合同在签订过程中不平等、合同监督管理的不充分等等问题,这样将使得建筑市场的竞争秩序出现了严重的混乱,建设工程质量经常与标准要求相差甚远,严重的制约了我国建筑业在社会中健康、持续发展。本文主要对当前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同时提出了健全合同管理的措施,以供同行们参考。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招标投标

0引言

当前,不断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必然要求,不管是对承包商的管理,还是对业主自身的内部管理,合同始终都是工程建设管理的核心。我国自从实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及承包合同制度以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都是根据合同中条款的规定进行的,这将有效地改善了建筑行业以往无秩序竞争的现象,然而,我国建筑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对合同的重要性不够认识,进而使得合同管理水平一度低下[1]。本文就目前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同时还指出提高合同管理水平的对策。

1.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1.1招投标不够规范

首先,工程的承包商与发包商不够重视招标程序的行为。甚至有部分工程发包方在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过程中,采取一些不良手段进行造假,将原本应该公开的建设工程项目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来排挤潜在的投标方;有的施工企业为了更好的应付发包方的强势与压力,通常会利用一些不良手段进行竞争,在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进行串通招标投标活动,排挤其他投标人,以巩固自己的中标机率[2]。其次,工程招标文件中的条款存在着不规范、不合理,有部分招标文件中关于发包范围说明不够清楚,设计方面也不够详细全面,没有明确的规定采购与支付情况;有部分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工程承包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报价,并且还要对工程量清单的数量进行负责,这将使得合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产生矛盾纠纷而埋下了严重的隐患;有的发包方经常会以招标文件无法进行整改为理由拒绝对合同的条件进行全面的改革,大部分已经签约的合同通常都是发包方单方面意志的产物。另外,评标方法不具科学性;当前,有不少工程在实行评标过程中都是以最低价中标为基本原则,引起了恶性竞争。承包方为了能够获取到更多的利润,因此,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就尽量的压低造价,从而使得工程的整体质量与安全得不到有效的保证。

1.2合同履行不严格

部分承包商在工程中标后就立即违背合同中的规定,将工程转包给一些资质较低的施工队伍;或者是借着分包的名义,将工程倒手转包给他人,好从中获取高额的利润;更有甚者,将工程进行层层转包,不仅对工程的进展速度造成严重的影响,而且还使得工程的质量与安全受到了严重的威胁。发包方经常不履行合同中的规定定期支付工程款项,有的会以项目正在审计为主要理由,拖欠工程款。

1.3合同监管不到位

首先,监管不到位,职责范围不明晰;当前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的形成主要是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础上转变而来的;在国务院各个部门中存在着行业分割、多头监管的情况,从中央一直到地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缺乏有效且合理的分工,也没有一支健全的监督管理队伍[3]。其次,公共监督的理念比较弱;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有关于公众方面的条文,比如在《建筑法》中就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与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及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虽然有这方面的规定,但是没有制定实际监督的有效途径和反馈制度,因此,操作性极差。而且,大部分的公众都不知道自己享有这方面的权利及义务,从而使得公众的监督力量对工程建设项目各个参与方没有构成一定的约束力。

2.完善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对策

2.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源头\"控制力

首先,要不断的将招投标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要想确保合同管理的有效性,就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招投标是工程准备签订合同前的重要工作,因此,应制定完善的招投标内容,只有这样才不会给工程后期施工阶段埋下隐患。

其次,要及时的制定健全完善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体系;当前,应根据建筑市场分包体系具有的专业化程度以及管理模式多样化的发展势态,制定出和各种合同参与方、项目管理模式相适应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并在此基础上,还要明确的指出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所具有的作用,以此将其具有的实用性与可操作性进一步提高。

2.2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通过责任机制控制合同违约行为

首先,要将工程担保制度全面的落实到工程全过程中;工程担保应采用信用手段,不断的增进工程各方之间的责任关系,这样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将工程发生风险的次数进一步减低,确保工程可以无阻碍的顺利开展下去;其次,用保函取代质量保证金,以降低施工企业的负担[4];当前,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次数较多,在合同文本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质量保证金的保留比例;工程完工后,发包方会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还质量保证金。对于承包商而言,质量保证金的数额较大,长期受到占压,这样将直接的对企业的资金周转造成严重影响。国际上通常采用质量担保体系来替代履约担保;采用质量担保,不仅能够使得承包商对质量管理水平有个更高的认识,以免发生不必要的质量问题;同时,还能够确保承包商在在执行了维修义务以后,在规定时间内拿回质量担保。另外,要积极的推行发包方支付保证担保方式;我国的建筑行业属于买方市场,竞争尤为激烈,因此,采用制度的手段进一步推行发包方支付保证担保,这种方法能够有效的约束发包方的不良行为。此外,还要明确规定发包方提供关于工程款方面的支付保函。如果发现工程没有提供此项担保的应立即终止其施工,这样一来,发包方就会付出更多的违约成本,有效的将其不良行为进行了约束与控制,那么工程款的拖欠问题就会迎刃而解[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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