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开

河南期刊论文发表改良短期自由刑(2)

发布时间:2015-08-07   |  所属分类:刑法: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三、短期自由刑的改良方法

从理论上讲,所谓刑罚,从形式的观点来看,是针对犯罪的法效果,是由国家对犯人科处的一定法益的剥夺。当然短期自由刑的执行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即短期自由刑在宣告和执行,或者短期自由刑替代方面都有改善改良的余地。

(一)在短期刑的宣告和执行方面,做到恰如其当的刑罚个别化

1.在宣告刑罚的时候,法官在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该详细斟酌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全面考虑犯人的社会危险性乃至社会适应性的差异,采取适合犯人的方式决定短期自由刑的宣告和执行。1937年美国明尼苏达州通过了《社区矫正法》,迄今为止多数州已经有了社区矫正法或者类似的法律。社区矫正的适当解决了监狱的人满为患,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和为监禁囚犯所付出的社会二次成本。在美国,由于社区发展相对成熟,对罪刑不严重的罪犯采取非监禁的方式能为公众所接受,有利于罪犯回归社会。另外,认真落实减刑、假释刑罚执行制度。减刑、假释是我国行刑机关进行改造罪犯、提高改造效果的重要制度和有效措施。根据我国相关的规定,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假释适用于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因此,减刑和假释都适用于短期自由刑罪犯。行刑机关应该认真考察罪犯的改造情况,对于确有悔改或有立功表现的短期自由刑犯进行减刑,对于假释后不具有现实危险的短期自由刑犯给予假释。这样,不但能够提高罪犯改造的积极性,增强改造效果,又能缩短罪犯关押时间,减少关押造成的负面影响。

2.在执行短期自由刑的时候,借鉴美国的监狱制度,有隔离悔罪形式、教育改进形式以及社区参与形式等。短期自由刑的犯人往往社会危害性很低,大多数是因为邻里纠纷、过失等轻微过错而触犯刑法,如果将他们同重犯一起关押,一同对待,不仅不公平,而且也切断了他们改过自新的途径和希望,对于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都十分不利。因此我们在做好隔离管理和因人施教的同时,我觉得应该重点借鉴一下美国的社区参与类型,其主要有以下内容: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开始,美国监狱制度开始第三个阶段的改革,并且大力提倡“非监狱化”,社区参与型的矫正设施被大力宣扬和提倡。其主要有两中形式,一是所谓“监放中心”,即有监有放,监放结合。在工作或者读书的犯人可以外出工作或者学习,工作完了或者放学了仍要回到监狱服刑,如果是女犯人可以回家照料家务;另一种是利用很早以前在美国旧存在的“中途监狱”。犯人在这其中可以有许多机会可以与社会接触,一方面可以得到社区的直接帮助,另一方面可以在出监以后很快能适应社会生活。在次期间中途监狱的管理人员除了组织犯人进行劳动和学习以外,还为犯人寻找职业,以便出狱以后能够有固定的生活保障,免得重新犯罪。在这一点我国在监狱实行的劳动改造形式,笔者是有些赞同的。因为这样帮助了犯人学得一门技能,以便以后能够自食其力,经济自给自足,当然仍需要改善犯人的处遇和地位,切实保障犯人的报酬权利和休息权利。

(二)除了在司法使用过程中我们需要改进的地方,在理论上以及立法上可以寻找一些替代方式,在刑罚体系中改进刑罚种类,进行制度创新

1.灵活运用罚金刑。对于既可以运用罚金刑又可以运用短期自由刑处罚的犯罪人来说,运用罚金刑的意义在于从经济上制裁犯罪人,阻碍其进一步犯罪的能力,同时也是给了犯罪人一个警告,相对于短期自由刑其轻得多,数额足以使得犯罪人产生痛苦的感受。这样给了犯罪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而不使其锒铛入狱,以保证其在社会上的地位与自尊心,促使其更好更有利的改进自己发展自己,这样做从宏观上讲也可以说是为了稳定社会秩序,节省社会成本,以便使更多的司法资源能够运用到大案要案上来,从而促进社会秩序的平稳和人民生活的和谐。

2.罚金可能存在富人和穷人不公平的争议,所以可以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日罚金制度。日本学者西原春夫曾经讲过,日罚金制度融合了短期自由刑与罚金制度,可以说是吸取两家之长,其规定判处罚金刑的日数取决于被告人的罪责,每日的罚金数额则取决被告人的财产和收入状况,这样才能真正实现量刑平衡,体现罪责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采用日额金制就必须查明被告人的经济状况。这样不公平的问题便相对减少,不存在出现穷人因为缴不起罚金而面临监禁的结果,也不会存在富人会付很少的罚金而免除刑法的制裁。

3.易科资格刑。资格刑,是指通过剥夺实施较轻犯罪行为的罪犯从事一定职业、活动或享有某种权利,以代替短期自由刑执行的刑罚替代措施。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犯罪是行为人凭借自己享有某种资格、权(力)利的便利条件实施的,如,渎职犯罪的犯罪人利用手中的权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虐待罪表现为利用亲权虐待家庭成员,等等。如果对这部分犯罪人剥夺实施一定行为的条件或资格,不但能抑制一定犯罪的发生,而且对行为人来说也是一种惩罚,因为对于那些适用资格刑具有有效惩罚性的犯罪人来说,其惩罚力度往往并不比短期自由刑差。因此,对利用一定资格实施较轻犯罪情节的犯罪人判处资格刑,既能剥夺行为人的再犯能力,又不必关押,从而避免了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是短期自由刑改良的有效方式。

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uuqikan.com/xingfalw/14835.html


上一篇:想发律师论文分析身份犯的类型
下一篇:司法论文司法鉴定结论的客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