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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论文司法鉴定结论的客观性(5)

发布时间:2016-03-14   |  所属分类:刑法: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五、鉴定结论本质属性的科学归纳

(一)主观性并非鉴定结论的本质属性。

鉴定结论主观论者是错误的。造成错误的原因是没有遵循唯物主义辩证法认识论的原理来透过现象看本质,被事物表象所迷惑,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况:其一,鉴定结论主观论者夸大了鉴定人人为因素的干扰,认为没有办法彻底根除人为因素对鉴定结论的不当影响,这样得出的鉴定结论势必不能摆脱主观性的控制,甚至出现鉴定结论主观性把客观性吃掉的情形。然而他们却没有意识到随着科学的鉴定程序的逐步完善,鉴定人人为因素对鉴定结论的影响会被逐渐削弱,直至消除,使得鉴定结论的客观性重新取得统治地位。其二,鉴定结论主观论者会把矛头指向鉴定结论的基础依据,即所依据的科学原理的正确性。他们认为,科学理论只不过是一些大胆的假设,很难被证实。科学理论也包含有错误,也必将被证伪。科学理论正是在不断被证伪的过程中才得到修正和完善的。因此,一个科学原理即使现在被认为是正确的,但随着人类认识的不断深化,也可能在将来被证伪。相反,没有什么科学价值的巫术和占星术等却是不可能被证伪的。可见,即使依据科学原理作出的鉴定结论也并非具有绝对的客观性,仍属于意见的范围。笔者认为,这种看似很具辨证意义的观点,实际上是陷入了不可知论的漩涡。诚然,真理永远都是相对的,我们是在不断地向绝对真理的自由王国进发。

但是当你注视我们的科学实践的时候会发现,鉴定实践中所利用的科学原理正是这些被无数次实践证实了的正确的真理性认识,尽管这种真理性认识还是相对真理,但绝对真理是人类美好的理想,你总不能因为一味地追求绝对真理的实现,而否认目前经过成熟的严格的科学程序得出的99.999%的DNA人身同一认定的结果。因此,鉴定结论主观论者的这种疑虑是完全没有必要的。

(二)鉴定结论的本质属性在于它的客观性。

鉴定结论之所以被三大诉讼法明确列为法定证据之一,在于它的科学可靠性,而这种科学可靠性的根基完全在于它的客观性,而丝毫不在于它的主观性。尽管鉴定结论的得出离不开鉴定人的亲自操作,但是鉴定人的操作依据完全不在于他自己的意志,鉴定结论的得出过程是不受鉴定人主观意志控制的。然而鉴定结论主观论者往往会把鉴定结论的主观性归咎于鉴定人主观因素掺入上,以为这种主观因素的导入就注定了鉴定结论摆脱不了主观性的属性。笔者认为,这种“近墨者黑”的观点完全基于错误的意识形态,即鉴定结论主观论者认为,鉴定过程中鉴定人主观因素的导入是完全合法的,这种鉴定结论的主观性就成为一种应然或必然。然而,鉴定结论主观论者却没有意识到鉴定过程中鉴定人主观因素的导入本身就是非法的,严格谨慎的科学工作者总是试图在科学的研究中不掺入自己主观因素的干扰,总是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去认识它,排除一切干扰,透过现象看到本质。物证技术鉴定人无疑也是科学技术工作者,应该完全脱离这一原则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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