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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文发表金融刑法:法定犯时代的新动向

发布时间:2016-03-18   |  所属分类:刑法: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这篇刑法论文发表了金融刑法的概念,金融刑法成为法定犯时代的新动向,金融刑法是指由我国刑法调整发生在金融领域,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的刑事法律规范总称。
 

刑法论文发表

关键词:刑法论文发表,金融刑法,法定犯

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金融发挥的是持续性的支配作用。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金融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总称,它理应属于现代经济学中生产、消费、分配和交换四大领域中的分配范畴,主要包括货币的发行与回笼,存款的吸收与付出,贷款的发放与回收,金银外汇的买卖,有价证?的发行、认购与申请,保险,信托,国内、国际的货币结算等。金融犯罪在刑法理论上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经济犯罪中的一类犯罪,该犯罪行为指向的社会关系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金融管理秩序,因而理论上也就通称金融犯罪。

一、金融刑法的沿袭

对于一个新产生的法定犯,往往需要借助新的经济法律或行政法律来对其罪状进行界定,金融刑法属于典型的法定犯类型。对金融刑法内涵的探究可从刑法规制的对象入手,在金融犯罪规制体系演变的过程中,可感知金融刑法的轮廓。

(一)对象的界定

金融刑法是以金融犯罪为研究对象,我国刑法典规定有关的金融犯罪包括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犯罪、危害金融机构设立管理制度犯罪、危害金融机构存贷管理制度犯罪,危害金融票证、有价证?管理制度犯罪,危害证?、期货管理制度犯罪,危害外汇管理制度犯罪,洗钱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金融犯罪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金融管理秩序,因而从刑法理论上分析,所有的金融犯罪都属于法定犯。综上所述,金融犯罪具有鲜明的法定犯的个性,以此为视角开展金融刑法研究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

(二)金融刑法的演变

金融刑法有其内在的演进机制。一方面,金融体系及其发展是决定金融刑法及其改革的基础性因素;另一方面,金融刑法及其改革决不只是被动反映金融体系及其发展要求,金融刑法及其改革应当对金融体系及其发展发挥积极引导作用。我国金融体系的改革过程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大一统”的金融体系(1953―1 9 7 8年);第二阶段是以中央银行为领导的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1978―1992 年);第三阶段是中国金融体系改革的深化(1993年至今)。建立在“国家本位”基础上的金融体系主要特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在金融机构方面,国有金融机构一家独大。股份制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在金融改革一初始条件时就使金融制度变迁显示出强烈的、政府主导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之特征,国有金融机构享有明显的经济政策资源优势。

其二,在金融市场方面,中国金融体系被赋予了许多非经济性的政治功能。在这种政府一元利益导向之下,金融机构往往以“筹资”而非“投资回报”作为自己的角色定位同时也被予以许多非市场化的特殊保护。正如金融学家陈志武认为:中国金融业特别是银行基本是政府垄断的,当下银行利息如此之低,通涨比利率高,这实际是一种变相税收手段,更严重的是金融业被政府垄断后,国有银行不仅付的利息低,而且不允许其他人付高息来抢生意,所以受保护的是垄断利益,牺牲的是社会福利和效率。

其三,在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方面,行政主导的金融市场态势,使得市场出现“法律超级稳定,政策相对活跃”的现象。政府政策在相当程度上取代了法律的功能,法律只有在政策的调控出现体制性危机时才得以介入。我国现行金融刑法与现有金融体系存在着内在的必然联系。其中,最根本的联系表现为我国金融刑法产生并发展于“国家本位”金融体系的基础之上。金融刑法是金融体系深化改革的产物,所以在我国金融体系发展的前两个阶段中是没有金融刑法的。我们不能否认金融体系及其发展对金融刑法及其改革的基础性因素地位。

(三)现行金融刑法的内在视角

金融领域波诡云谲,货币战争惨烈镜像历历在目。我国金融体系与国家经济改革息息相关,以国家本位为基础的金融体系,实行的是最严格金融管制。相应我国金融刑法,也被塑造成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的制度。

1.罪名设置上存在着明显的保护金融机构主义色彩

作为金融秩序保护神的金融刑法理应坚持保护金融秩序的根本宗旨,对任何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违法行为都一视同仁地加以惩罚。但现实情况却是,金融刑法只关心金融客户因侵害金融机构利益而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对金融机构侵害金融客户而破坏金融秩序的严重违法行为却不注意予以犯罪化立法,比如现行的房贷、车贷采取的利息计算方式。学者称之为“国家金融机构中心主义客体观”,并认为我国金融诈骗罪的这种刑法思维立基于陈旧 的“银行中心主义”金融理论,而现代金融理论奉行的“银行、客户双中心主义”,甚至是“客户中心主义”要求金融刑法对金融交易双方平等保护和规制,甚至是对金融客户进行重点保护和对金融机构进行严格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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