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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腐败刑事法治如何立法(2)

发布时间:2016-09-12   |  所属分类:刑法: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三) 增加财产处罚

  依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处罚普遍增加了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增加罚金刑。这一规定透析把握了犯罪分子的心理,贪污受贿的犯罪目的则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增加财产刑让犯罪分子不当财产交换国家,使其无利可图,自然会减少犯罪行为。另外,鉴于行贿行为主观恶性,对贪污贿赂犯罪进行双向处罚,也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扩大行贿的处罚范围,通过时间距离的缩短加强了行贿行为的处罚强度,行贿犯罪从宽处罚的条件被严格限制,从而有力地提高行贿的从宽门槛,由此,便有望从源头上杜绝腐败行为。

  二、对我国反腐败刑事法治立法建议

  贪污受贿罪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也是各国人民需共同面临的问题。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当中,对贪污受贿罪给出了不同的立法规定,虽然各国国情不同,但我们有必要分析比较国内外立法差异,从中汲取可取之处,加以借鉴,以促进我国反腐败刑事立法的完善与进步。

  (一)注重预防腐败的事前法

  新加坡的《防止贿赂法》对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贪污贿赂行为的定罪和处罚都给出了明确、详细的量刑标准,甚至连公务员的财务、借钱和接受礼品的额度都加以规定。美国在防止政府雇员腐败方面也贯彻重在预防的理念,专门成立被称为“制约腐败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的联邦道德署。该署制定的《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规范》明确了官员在各种场合的行为界限,全面而详细。

  分析境外刑法,我们发现有些国家相比于腐败发生后的惩治更加注重事前预防腐败,如《新加坡防止贿赂法》、《美国政府行为道德法》、《英国公共机构防止贿赂法》、《塞浦路斯防止贿赂法》、《巴基斯坦防止腐败法》、《德国反腐败法》等都有此类规定。这些国家的法律分别规定了财产公开审核制度、政府工作人员的道德规范、不得兼职等制度,更为重视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利益冲突,取得了显著成效。我国也应注重规定预防性的制度规范,运用立法手段约束政府和政府官员的日常工作行为,将腐败行为从源头扼杀,使其难以萌发滋生。

  阅读期刊:《刑事技术

  本刊是反映刑事科学技术极其相关方面内容的综合性学术期刊,是国内介绍法庭科学技术的权威性杂志。读者对象主要为基层公、检、法、司部门的技术警察、干部、侦察员,以及解放军、武警、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厂矿企业保卫部门的工作人员,各公安院校和其他大专院校从事法医学、刑侦、法律工作的师生等。 本刊目前涉及的学科有法医损伤学、法医物证学、法医分子遗传学、毒物学、痕迹检验、文学检验、指纹识别、微量物证检验、刑事照相、司法会计等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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