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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正当程序有何原则

发布时间:2016-11-25   |  所属分类:刑法: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法律的正当程序,通常又称为正当法律程序或简称为正当程序。在西方的法制中,其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该原则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英国法治中的“自然正义”一说,它的产生是为了帮助英国贵族联合起来限制王权,同资产阶级革命和民主宪法并无直接联系,在西方国家,其在维护人民自由权力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因而受到西方国家宪法学界的广泛认可。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摘要:正当程序这一理念最先由英国提出,之后在美国得到了发展,现在,其已经在全球范围内盛行开来,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与之相关的法律条文。行政法的正当程序是指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保证主持者中立、理性、排他、可操作、平等参与、自治、及时终结和行政公开。近几年来,正当程序原则得到了我国行政法界的认可。本文对正当程序的内涵和具体内容进行了介绍,并对该原则在我国的发展情况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行政法;正当程序;原则

  一、正当程序的内涵

  在西方,正当程序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第一种是在行政的过程中要尊重对方的看法,这是基于每个人都拥有自我辩护权和自我防卫权的原则,这也是保证行政公平的最低条件;第二种是无论是谁都没有做自己的主审官的权力,这是为了保证行政过程中的公正,也是最必要的一项原则。为了能够更好的实践这一原则,在行政过程中往往要求行政决策者回避,这也是对该原则的最好的体现。

  二、正当程序的内容

  (一)行政公开

  行政公开是指行政决策者在行政的过程中,需要将行政中的每一步骤、结果向社会大众和每一个行政参与者公开,让行政参与者与社会大众对行政的合法性进行判断。行政公开这一原则的实行主要有两个好处,第一:保证了公民可以合法行使自身的知情权、行政参与权、行政监督权;第二:可以在政府与社会大众之间建立起一座交流的桥梁,促进了双方的合作与信任。

  (二)主持者中立

  主持者中立原则,又称为避免偏私原则,该原则要求行政决策者在行政过程中不能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出现偏私的情况,应当始终站在一个中立的立场行使行政权力,行政决策者不得站在任何一方的立场来处理问题,拥有自己的主见,在不带有任何私人感情的前提下做出最公平的裁定或判决。该原则主要有以下三个要求:一:行政决策者与所审理的案件不得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这是为了保证行政决策者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绝对的中立;二:行政决策者及每一个行政参与者不得因自身利益而做出有失中立的行为;三:行政决策者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不得因为自身对参与行政的其中一方存在歧视或偏见,而影响自身的中立原则。简单来说,就是要求行政决策者在行政的过程中避免偏私。(三)行政参与行政参与原则是指在行政的过程中,公民、当事人等具有合法参与行政过程的资格。具体包括:在行政过程中阐述自己的想法、对行政决策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行政的最终结果施加影响等。该原则要求行政决策者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必须听取各方的意见,不能私自剥夺任何一方的合法参与行政的权力。该过程是公民高度参与行政过程的最直接的体现。

  三、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发展

  根据对历史和现实的观察和研究不难发现,近几年我国的行政水平日益进步,带动了正当原则在我国的发展。从1989年开始,我国相继通过或颁布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与行政程序相关的法律条文,这充分的表明了我国行政法与正当程序原则的日益融合,近几十年来,为了响应上述法令,许多国家机关都积极的制定了与行政程序有关的规定,不难看出,经过将近三十年的发展,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早已呈现出勃勃生机;另外,在2008年时,湖南省人民政府积极响应国家法令,在行政法界首开先河,制定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这是我国首部正式、规范的关于行政正当原则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发展,但由于该规定是由地方出台,因而其局域性较强。

  四、结语

  正当程序原则起源于西方,也发展于西方,自从其被我国学习借鉴以后,就被广泛应用于我国的行政法界,这不仅促进了其自身在我国行政法中的发展,也在很大程度上对我国行政参与者在行政过程中的行为起到了约束和管理的作用,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制会日趋完善,公民的合法权益会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将真正做到权力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人民的生活一定更加幸福美好。

  [参考文献]

  [1]李珺.论行政法正当程序原则[J].经营管理者,2011,04:318-319.

  [2]吕新建.行政法视域下的正当程序原则探析[J].河北法学,2011,11:16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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