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职业禁止令性质与司法适用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法律制度逐步得到完善,刑法中的职业禁止令更是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研究刑法职业禁止令的性质、分析其司法适用条件能够有效帮助司法人员正确运用职业禁止令,高效完成任务。本文首先简要分析了刑法职业禁止令的性质,随后从三个方面分析了刑法职业禁止令的司法适用条件,以供相关人士交流参考。
【关键词】刑法;职业禁止令;司法适用;性质
《刑法》的第九条修正案增加了职业禁止令。对于那些借用职务便利进行犯罪或者做出违背职业要求行为而被处罚的违法人,法院在深入分析其犯罪情况之后,为避免违法人再次犯罪,要求他们从执行刑罚结束起的一段时间内不允许从事原职业,这就是职业禁止令。职业禁止令作为一条新的法律制度,由于出现的时间较短,人们不是特别了解它的性质以及适用条件,因此要着重进行分析和普及。
一、刑法职业禁止令的性质分析
从刑法角度而言,职业禁止令是一项处罚措施,但是非刑罚性的。根据它的定义,实施职业禁止令并不是像别的相关法律制度一样对违法人所犯罪责进行解决,而是要根据违法人以前的犯罪记录,在违法人接受刑罚或者假释之后,为避免他再次利用职业之便做出危害社会、违背职业道德或要求的犯罪行为所实施的措施。如果有人违反刑法职业禁止令的话,将会受到刑法处罚、治安处罚、执行拘役或罚金处罚。由此可见刑法职业禁止令不是行政处罚,也不是行政强制执行的。职业禁止令的重点是未来预防,它和司法部门对违法人采取措施进行的刑罚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在《刑法》的内容中,刑罚措施部分并不包括职业禁止令,它和保安处分措施进行并列,是处罚措施中非刑罚性的内容之一。要适应职业禁止令,就要确保违法人已接受处罚或者被假释,并从长远出发分析他的犯罪情况、社会危害性程度,进而对他在有效期限内进行再次犯罪做出有效预防,避免违法人再次危害社会。
二、刑法职业禁止令的司法适用分析
(一)适用范围
实施职业禁止令并不适用于某些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者,如在监狱服刑、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他们的状态是与社会隔离的,对从事原职业有一定限制,不会危害社会,如果那些原本不适用的犯罪者减刑了,或者假释,他们回归社会后,满足适用要求,职业禁止令才会对他们进行规范。对于管制一类的较轻的刑罚,因为在管制期间违法人仍有一定危害,不能完全消除其社会危害性,他们还可能从事原职业进行犯罪,所以《刑法》针对此种情况有一定规定,在管制期间,可以适用职业禁止令,但有期限限制,一般主要是3-5年,而管制的期限限制相对较短,从3个月起,到3年不等,而且两者在功能上有相互性,存在着相同的地方,会出现交叉,所以在实际情况应用时,一般不会同时适用职业禁止令和管制。对于缓刑一类的特殊的执行刑罚制度,因为在缓刑期间,违法人不是处于无罪状态,所以在职业禁止令的适用范围中,并不包括缓刑。但如果违法人出现了特殊情况,如保外就医,这时候犯罪者就处于监外执行的状态,仍有可能利用自身职业进行犯罪,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适用职业禁止令。对于假释一类的刑罚制度,违法人依据自身职业之便做出违法行为后,因为表现良好,从而进行假释。但是在假释期间,犯罪者没有了一定的限制,如果其仍有犯罪心理,那么极有可能会重复做出违法行为,利用职位之便实施犯罪,所以要对其在假释期间利用职业禁止令对其进行一定限制,避免其再次犯罪。
(二)适用方式
对于违法人来说,他们在接受刑罚回归社会之后是否会再次做出违法行为,要根据这个问题考虑职业禁止令的适用方式。犯罪者做出违法行为,要接受处罚,在他们回归社会后,需要司法人员开展工作,评估他们的社会危害性。从这一点分析,利用职业禁止令,所做的预防措施,是在评估后进行的,它的本来目的不是刑罚犯罪者,而是要评判违法人的行为表现,以此为根据,实现量刑平衡。同样的,它也可以理解为对犯罪者进行刑罚后所做出的延续性手段。我国人民拥有职业从事权,职业禁止令虽然对此有一定限制,但对于正常公民,不能进行干涉。在职业禁止令的内容中,它所禁止的职业是指正当职业,被社会各界所承认,被法律所认可,如医疗、种植、销售、生产等等,这都是合乎国家规定的,像那些非法狩猎、贩卖违禁物品等不合规定的职业,因为它们不符合国家法律,人们从事这个职业就是违法行为,是不被允许的。所以违法人在接受刑罚后是不允许再次从事这个职业的,否则就不仅是简单的处罚了,更是刑事惩罚。因此对那些职业非法的状况是否适用职业禁止令是不存在的。司法机关是在实施职业禁止令的过程中要保证不能不影响犯罪者的生活,他们的生活来源不能因此受到影响,不然非常有可能造成他们因为缺乏生活保障,从而再次选择走上犯罪道路。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司法机关要做出严格规定,要使职业禁止令适用范围得到严格控制,禁令期限也要进行明确规定,确保违法人有一定生活保障,他们可以有第二职业,家庭亲人也可以有一定收入,从而使他们的生活有一定保障。总而言之,实施职业禁止令可能会影响违法人生活,司法机关要尽量降低影响。
(三)适用判断
司法人员在实施职业禁止令时,其使用依据就是要进行预防,避免违法人可能实施犯罪,做出违法行为。但由于违法人的行为有着很强的不确定性,在实际使用职业禁止令时要依据当时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不能在实施时完全依据过于笼统的适用范围。在使用职业禁止令前,对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司法机关要考虑全面的情况,不仅要重视违法人在犯罪过程中犯罪的方法、情节、手段和性质,还要重视违法人的文化程度、身体状况、性别、年龄以及其在刑罚期间的表现、认错态度等。例如那些利用计算机,进行网络犯罪的违法人,他们在接受刑罚的过程中,网络技术也在不断发展,其安全技术远远高于违法人的计算机水平,所以在其出狱后,再次进行计算机工作,就不必要进行限制了。司法人员在针对实际情况进行判断时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值得参考,即违法人在进行职业犯罪的过程中的主观程度。如果在他的主观意识上,就是想利用职业之便做出违法行为,那在实施职业禁止令时就要对此进行重点观察,加大实施力度。同样的,如果违法人的主观意识很弱,那就不用那么严格,在实施职业禁止令时,可以进行宽松对待。此外,在考虑职业禁止令是否使用时,还要对违法人自身所从事的职业进行分析,考虑它对社会的影响程度,如果影响程度较大,那就尤其要重视使用职业禁止令,如果影响程度一般,可以给予一定宽松。例如公务员,这个职业对社会影响就较大,带来一定社会危害,所以他们接受刑罚后,对其实施职业禁止令非常重要,能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社会危害。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分析了职业禁止令的性质,接着从适用范围、适用方式、适用判断三个方面分析了职业禁止令的司法适用,确保司法人员能够公正、公平使用职业禁止令,便于司法人员在对面临以上情况,利用职业禁止令时,做出科学、正确判断,从而提高司法判决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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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雪 单位: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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