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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称论文发表刑事和解制度面临的困境与应对措施

发布时间:2018-11-15   |  所属分类:刑事诉讼: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这篇律师职称论文发表了刑事和解制度面临的困境与应对措施,我们国家虽然是法制社会,但是在很多方面还不能做到健全,刑事与解制度如何才能有效推行呢?这项制度的推行还面临着很多困境,在执行上、衔接上以及程序上都有很多的麻烦,论文对此发表相关措施。

法律支撑论文发表

摘要 我国现今提倡依法治国,提倡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由立法、执法、守法等环节构成,但各方面仍然不完善。刑事与解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之作用日渐凸显出来,本文正是基于这个背景,对我国刑事与解制度之现状予以分析,深入探究造成刑事与解制度困境之相关原因,并且提出了相应之建议措施。旨在与各位同行交流,确保刑事与解制度有效推行。

关键词:律师职称论文发表,刑事与解,依法治国,法律体系

鉴于我国“化干戈为玉帛”之思想在民众心中根深蒂固,民众遇事仍是以与解为第一想法,而在刑事与解这一方面,加入了一定人性化之因素,刑事与解之适用范围得到了修改与明确,笔者根据实际情况,对刑事与解制度之不足有个基本之分析,笔者联系实际,就如何有效推进刑事与解制度进行探讨。

一、刑事与解面临之困境

(一)适用范围之困境

首先是适用范围比较狭窄。从新刑诉法规定来看,刑法规定中只有68个罪名符合当前适用刑事与解适用范围。符合当前规定可以适用刑事与解之罪名共有68个。由此可见,符合刑事与解适用范围之罪名只占刑法分则规定452项罪名之15%。如以前实践中经常适用刑事与解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罪名不再属于刑事与解适用范围。即使我国立法机关一定程度上对刑事与解有所重视,但从相关数据与比例来看,这个制度所涉及之范围仍是需要扩展之。

(二)对“民间纠纷”之理解与执行之困境

新刑诉法中对刑事与解制度之适用范围进行了进一步之明确,范围中对“民间纠纷”这一定义之理解存在分歧。有人认为“民间纠纷”只是对后续法条内容之重复归纳,没有新之意义;有人又认为“民间纠纷”是对刑事与解制度与解范围之一个限定。这两种说法之各有各之说服力,但从中可以看出对“民间纠纷”没有统一之认识,因为意识具有能动作用,势必会对实践造成影响。对“民间纠纷”案例进行实际与解时,执行相关制度过程中大多以以往之实践经验为执行之指南。“民间纠纷”案件大多属于轻微案件,应该对“民间纠纷”这一说法具有统一之理解,才能在执行中遵循法律基准。

(三)治安行政处罚与刑事与解之间衔接之困境

治安行政处罚指之是公安机关给予一些对社会人民具有危害但不及刑事处罚之罪行之处理惩罚。刑事案件与治安案件最大之不同就是他们对社会造成之伤害性不同,而这伤害性之程度也就是两者之间衔接之主要因素。在进行法律制裁时,刑法力度之采取也就以伤害性之程度为依据。依据上理,治安行政处罚之力度应该不大,刑事与解之力度应该大于治安行政处罚之,但在实际过程中,却往往颠倒过来。比如A把B之空调偷取卖掉,但最后出售之金额没到偷窃罪之犯额标准,最后公安机关对A采取几日之行政拘留作为处理。C与D是好友,但是因为早前D借了C4000元,却一直没有归还,有一次,C去了D家讨债未果,C趁D不注意,偷拿了他家一台新之苹果平板电脑,后面鉴定之结果是3700元。C与D最后达成刑事与解,不追究他们各自之责任。但与第一个例子相比,拘留处罚性更严重,这样就有悖于刑法之初衷。

(四)刑事与解制度适用程序中困境

1.刑事与解主持者与调解者在法律范围没有得到明确。我国法律对刑事与解制度中之刑事与解主持者、调解者之法律规定方面存在漏洞。我国刑诉法相关条例说到司法机关可以制作刑事与解之协议,但是没有提到司法机关可以当刑事与解之主持者。我国刑诉法司法中说到,人民法院是双方达成与解之促进者,并且提出这是受法律保护之,但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主持刑事与解之合法性在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

2.社区矫正存在漏洞,“以钱买刑”现象比比皆是。被判管制、宣告缓刑、剥夺终身政治权利、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五种情况之犯罪认识是我国社区矫正之对象。但被不起诉人员之加害人却没有列入在内,这样通过刑事与解这一办法与解了之人员中,加害人没有进入社区矫正中。同时,我国矫正社区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矫正社区所投入之经费不足,社区矫正之体系漏洞多,并且更多之是纸质文本与实际相脱节,虽然经过刑事与解,但在赔偿这方面以经济赔偿为主。这些加害人经过刑事与解之后,仍然游离于社会,并且相当多之加害人不知悔改,这个违背了与解之初衷。正因为矫正社区不完善,“以钱买刑”之现象多,反而践踏了法律,不利于社会之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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