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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界有何标准区别

发布时间:2016-09-13   |  所属分类:刑事诉讼: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自2012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三年来,“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的概念已成为刑事庭审用词的新常态,立法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同时,刑事审判实践中却存在着司法人员模糊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问题,以至于有的把非法证据视为瑕疵证据适用可补正排除规则,要求予以补正和解释;有的把瑕疵证据错认为是非法证据适用强制性排除规则,这些错误认识会影响到刑事案件的裁判,甚至出现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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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刑事案件中以庭审为中心的实质在于以证据裁判为重心,而证据裁判的前提是构建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的界分标准。因此,通过实证分析刑事证据情形常态分布,提出违法程度、证据的客观性和程序正义的界分标准。

  通过对《刑事诉讼法》、《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三个文本刑事证据情形常态分布①的实证分析,归纳类型,提出划分刑事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的界分标准。

  一、瑕疵证据文本之实证考察

  (一)瑕疵证据界定之考察

  从学界研究成果看,对瑕疵证据界定不统一,如“瑕疵证据一般是指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权限、方法收集的含有违法性和残缺证据因素的证据”[1]。“指公检法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权限、采用不适当的方法收集的,能够用来证明是否存在犯罪事实、指控犯罪是否存在、罪行轻重以及反映案件客观情况的所有事实”[2]。“指在法定证据要件上存在轻微违法情节的证据”[3]等。

  从《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看,瑕疵证据被予以列举式表述,一般指办案人员制作的相关笔录存在技术性瑕疵的证据,或者通过轻微违法的方式取得的证据[4]。如,证据收集在程序、时间、地点、方式的轻微违规操作以及笔录遗漏部分内容,笔录记载上的错误等技术性违规情形。

  从逻辑关系角度看,证据可以分为合法证据与不合法证据,不合法证据按照违法程度又分为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非法证据属于严重违法的证据,如《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证据;而瑕疵证据则归于存在轻微违法的证据,如《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4条规定的证据。在2010年《死刑案件规定》颁布之前,只有合法证据和不合法证据的区分,之后证据包括合法证据、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三类,可见瑕疵证据属于不合法证据中除非法证据之外的证据;再从效力角度看,瑕疵证据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轻微违法性特征,只有在通过办案人员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才能够消除轻微违法性特征,进而具有证据能力,才能被法庭采纳为定案的根据,这与非法证据严重破坏证据的客观性,无法保证证据真实性不同。

  (二)瑕疵证据条文之考察

  据统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有31个条文,《刑事诉讼法》有16个条文,刑诉法司法解释有25个条文列举了证据情形,合计72个条文。其中明确适用瑕疵规定的条文共有20条,具体如下:一是关于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方式的瑕疵共6条,例如物证书证在勘查、勘验、检查、搜查程序中的瑕疵情形;二是关于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和方式的瑕疵共3条,例如询问笔录签名、漏记、错记情形;三是关于被害人陈述收集程序和方式的瑕疵3条,明确适用于证人证言的瑕疵情形;四是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相关笔录存在的瑕疵2条,漏记、错记内容以及漏记签名、捺印问题;五是鉴定意见存在相关疑问的瑕疵1条,如,遗漏鉴定委托人,或书写鉴定委托人书写错误情形;六是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存在签名等问题的瑕疵3条;七是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在制作和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存在的瑕疵2条。分析、归纳以上三个法律文本的条文内容,瑕疵证据常态分布呈现为:16个条文涉及取证程序轻微违法,18个条文涉及笔录没有签名或盖章,19个条文涉及笔录遗漏重要内容和记载错误。可见,证据取证程序轻微违法、笔录类证据无签名或盖章及遗漏重要内容和记载错误是三个显著类别。

  二、瑕疵证据常态分布之展开

  (一)轻微程序违规的证据

  司法实践中程序轻微违规的瑕疵证据较多,结合《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文本分析如下:第30条规定在辨认过程中如果存在主持辨认的人员为一人或者是主持辨认人在辨认开始前没有向辨认人询问辨认对象的基本特征的情形,毫无疑问主持辨认人的人数违反了辨认程序规定,容易造成错误辨认结果的发生,甚至法庭采信该证据后面临刑事错判的风险;第26条见证人没有到场的勘验、检查行为,会使得整个勘验、检查构成要件缺少中立的第三方监督,办案人员违反刑诉法对勘验、检查的规定,难以保证勘验、检查的真实性、合法性,足以令人对勘验检查结果的真实性产生怀疑;第14条询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规定,司法实践中有的表现为把证人带至具有手铐、电警棍等警械器具的讯问室,或者带至没有窗户的黑屋进行询问,给证人身陷囹圄的感觉,容易致使证人强大的心理压力,导致不自愿陈述,加之侦查人员询问策略和技术的影响,证人有可能会违背自由意志,作出违背案件事实客观性的陈述等等,这些瑕疵证据情形常态分布的共性特征是程序违法的轻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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