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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界有何标准区别(3)

发布时间:2016-09-13   |  所属分类:刑事诉讼: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法律文本之典型性非法言词证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侦查人员通过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均”被认定为非法言词证据。非法言词证据经依法查实的,应当适用强制性排除规则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表明法官不具有自由裁量权,这类证据不具有可补正性,只能依法直接排除。《禁止残酷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规定反对酷刑,禁止刑讯逼供等行为。刑讯逼供严重践踏人的肉体和尊严,严重侵犯和剥夺被刑讯人的人格尊严和意志自由等基本权利,令其肉体和精神极度痛苦;对于证人而言,暴力取证、威胁取证都会使证人失去意志自由从而可能陈述违背事实真相的证言。又如《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13条、第20条中关于侦查人员没有让证人、被告人分别在其作证的书面证人证言、讯问笔录上供述内容进行核对确认签名、捺指印,以及讯问时不给聋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员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或者翻译人员的情形。司法实践中的病态操作已经严重侵犯了被告人、证人的合法权益,剥夺了他们的知情权,使得被告人、证人无法了解讯问的问题,无法感知笔录记载内容的真伪,无法为自己进行辩护。这些严重违法程度的侵权行为,毋庸置疑是非法证据的界分基础。

  阅读期刊:《刑事技术

  本刊是反映刑事科学技术极其相关方面内容的综合性学术期刊,是国内介绍法庭科学技术的权威性杂志。读者对象主要为基层公、检、法、司部门的技术警察、干部、侦察员,以及解放军、武警、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厂矿企业保卫部门的工作人员,各公安院校和其他大专院校从事法医学、刑侦、法律工作的师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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