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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与刑事如何链接(2)

发布时间:2016-09-23   |  所属分类:行政管理: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理论学说

  学术界对行政法领域中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主要学说有“诚实信用说”“法的安定说”和“权利保障说”三种:

  (一)诚实信用理论说

  诚实信用原则本是民法上的基本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过程中,应当讲诚实、守信用,正确的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诚实并不欺不诈,做到意思真实、行为合法、不规避法律和歪曲合同内容等。[2]部分学者认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究其本质是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法上的类推,行政法与民法相比是年轻部门法,其理论体系的完善必然受到民法中传统的理论影响和类推,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理论基础和源泉。德国学者拉班德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得支配公法领域,一如其于私法领域;苟无诚实信用,则立宪制度将不能实行。”[3]行政法领域中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跟民法领域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本质上是一样,虽然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调整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调整的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非平等关系,但也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要讲诚信,该原则主要调整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同时也约束行政相对人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要求行政相对人在实施任何行为时都要符合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只有该原则既约束行政主体又约束行政相对人整个社会秩序才能持续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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