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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视阈下公民政治如何参与(2)

发布时间:2016-12-05   |  所属分类:行政管理: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二、“有序”政治参与是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必然选择

  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是指公民在法律、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有步骤、按程序、合规范地参与政治。正如邓小平所言:“实现民主和法制,同实现四个现代化一样,不能用大跃进的做法,不能用‘大鸣大放’的做法。”[1]p257因此,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过程中,立足现实、稳中求进,提高公民政治参与的有序性,是适应当前中国社会发展阶段的必然选择。

  1.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要求政治参与的有序性。十八大报告旗帜鲜明地指出:“我们必须坚定不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这一论述为我们指明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道路,正如邓小平所言:“中国人民今天所需要的民主,只能是社会主义民主或称人民民主,而不是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的民主。”[1]p175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规定性以及现阶段的发展水平,必然要求与之相适应的政治参与的有序性。首先,从我国国体的基本属性来看,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作为我们的国家制度,其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统治职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依然存在。因此,作为无产阶级先锋队的中国共产党,在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必须时刻保持警惕,防止国内外敌对势力相互勾连,以政治参与为名,行改旗易帜之实。另一方面,作为整个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作为中国的执政主体,我们党也不能因循守旧,拒绝广大社会主义建设者政治参与的合理诉求。其次,在中国这样一个经历了近百年深刻转型,并仍处于转型期的大国,因为地域宽广、人口众多,人民民主素质发展不均衡等因素,在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过程中,实现与社会发展全局保持良性互动、相互促进,绝非易事。中国公民的政治参与水平,需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理论论证、制度设计、个别地区试点再逐步推广等步骤,循序渐进地予以促进。再次,民主作为一种政治理念,在近现代被抹上了过多的道德色彩,但在现实政治实践中,构成民众的单个公民,难免会由于意见分歧、情绪干扰以及过分重视个人和眼前利益等局限,而被少数人操纵和控制,出现民主异化现象。要么因为片面强调个人意志,造成社会的无序、动荡和个人主义泛滥;要么片面强调多数派意志,导致公权力过分膨胀并为少数政客所掌控,进而吞噬个人的自由。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按步骤、有计划地促进公民政治参与,将有助于将人民群众凝聚成为一个既能充分保障个人自由,又具有共同意志的有机整体。

  2.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要求政治参与的有序性。改革不能冒进,民主政治建设同样如此。即使从中国社会现有的条件来看,政治参与要想一步到位,不仅不符合客观现实,同时带有极大的风险。首先,当前中国中产阶层的比重还不是很大,相当一部分国民的收入水平还很低。因此,在政治参与的过程中,过分注重眼前利益、注重物质利益的情况难以避免。如果政治参与没有一定的秩序,则被腐蚀、被拉拢的风险会很高,这种情况在最近几年的农村基层选举中时有发生。其次,当前中国社会在关于实现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这一问题上,可以说是众志成城,但关于如何实现这一目标,却存在分歧,即使在知识界,也存在着自由主义、民族主义以及国家主义等不同倾向。另外,当今中国社会贫富差距较为明显、官民矛盾比较突出等现实,均要求政治参与的有序性,否则,披着各种外衣的激进主义,比如无政府主义、民粹主义、威权主义等,将趁机活跃,干扰改革开放的有序推进。再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基本形成,但由于文化传统根深蒂固的影响,“熟人社会”“关系社会”并未解体,如果政治参与不顾这些社会现实一味追求普选、直选和自治,将很容易在各个地方、各个部门形成宗派和山头。最后,中华民族是由56个民族共同组成,其中有些民族之间的文化差异较大,如果片面强调政治参与的扩大和绝对自治而忽视有序性,那么这种政治参与将很容易被敌对势力利用从事分裂活动,给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带来巨大的危险。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推进民主政治的发展,一方面,应该借鉴吸收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另一方面,更要继续探索适合我们现阶段经济基础、文化传统以及社会成员心理的公民政治参与模式和路径。提高公民政治参与水平并非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孤立的一个方面,而应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全面建设中有序推进,否则,就会像许多欠发达国家一样,表面上虽然有一部好看的民主宪法和热闹的投票场面,但实际上却始终往复于经济低迷和社会动荡的困境之中。

  3.保护社会各阶层公民合法利益要求政治参与的有序性。人们政治参与的动机和诉求多种多样,但客观地说,关涉私人利益是大部分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的首要动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人们通过各种制度内的、制度外的渠道向公权力表达自身的利益要求和愿望,并试图最大限度地影响公共权力对社会资源的再分配过程,朝着有利于自身的方向发展。但是对于当下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社会来说,并不意味着只要扩大政治参与,各阶层公民的合法利益就能得到充分的保障。从现实情况来看,中国各阶层、各利益团体的发展并不均衡,掌握的政治资源以及自身组织程度的差异性,导致它们政治博弈能力差别太大,如果在政治参与上片面追求扩大,那么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非但得不到保护,还会受到强势群体的侵夺。马克思曾经这样分析小农阶级:“他们利益的同一性并不使他们彼此间形成共同关系,形成全国性的联系,形成政治组织,就这一点而言,他们又不是一个阶级。因此,他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来保护自己的阶级利益,无论是通过议会或通过国民公会。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的侵犯,所以,归根到底,小农的政治影响表现为行政权支配社会。”[5]p766通过这段论述说明,民主能够保护的利益群体,必须具备一定的组织性。庞大的行政权力,虽然构成了对个人自由的危险,同时也存在着自利的异化风险,但在另一方面,这种行政权力对于保护人数庞大的、不具备组织性的弱势群体,也具有其客观必要性。因此,在当前中国社会各阶层各团体利益分化明显、利益格局调整的形势下,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必须认识到公民政治参与的有序性对于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作用。一方面,继续促进机会公平,推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另一方面,也要保障所有社会主义建设者的正当权益。发挥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对于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积极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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