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开

高校“法治”有何内涵(2)

发布时间:2016-12-05   |  所属分类:行政管理: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二、坚持“依法治校”的现实需求

  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高校在坚持“依法治教,以德立校”办学理念的前提下,不断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在民主管理、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提高了学校的整体办学水平和管理效益。但从整体上来看,我国高校在依法治校的进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总要求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差距。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进入了“以提高质量为核心、走内涵式发展道路”的新阶段,现行的高校管理方式中存在着诸多不适之处。比如,政府与高校的关系尚未明确界定、职能越位问题尚未解决、管理方式单一、内部治理不够完善、自律机制建设薄弱等。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束缚了高校的发展,制约了高校功能的充分发挥,对我们坚持推进依法治校、依法治学方略提出了现实的需求。

  (一)管理权力界限不清

  由于高度集中的权力体制,使得高校的发展基本上都处于政府的严格管控之下。高校拥有的自主权是有限的,政府代替了高校行使办学、管理等一系列的权力。政府管理高校的本意在于管方向、管引导、管评价,但是由于两者在权力定位和权力边界上模糊不清,导致了高校缺乏微观运行的具体目标,行政决定学术,学术繁荣的内动力不足使得高校教育事业发展缺乏创新。高校的部分管理决策权,看似掌握在自己手中,实则被政府所掌握,高校自身并没有决策的能力。“诸如办学经费的发放、学科、专业的布局和设置、招生计划和办学规模的制定、教师晋级评聘等方面的管理等,政府直接或间接地对高校的全部事务实施行政管理。”[2]政府与高校之间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地位上不平等,高校一直处于弱势地位。虽然教育体制改革后,部分权力已下放到高校手中,但是像经费划拨这样的重要决策仍由政府管控,高校的权力比较有限。政府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强制高校履行相关的义务,而政府本身如果不履行其应尽的职责,高校却没有行之有效的解决手段。

  (二)相关教育立法不够完善

  伴随着改革开放,依法治国方略不断推进,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也朝着纵深发展。至今为止,我国的教育立法工作取得了相当的成就,为依法治校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但总体来看,我国高校依法治校仍不成体系,各种矛盾依然存在,现有的教育法制体系还有诸多不完善之处,个别问题依旧无法可依。一方面,我国教育方面法律法规还不够全面,有待进一步完善。特别是部分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不够严密、不够细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难以落实,可操控性不强。另一方面,伴随着立法工作的缺失,高校依法治校工作中也出现了诸多问题,教育执法工作开展不理想。比如,近年来学生在校受到伤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日渐增多。目前,我国高校在处理相关校园事故上,尚缺少相应明确的法律法规,使得司法判决的随意性较大。学生需要伸张的正义不能及时得到保障,学校不堪其扰,正常的教育秩序遭到破坏。为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不受伤害,学校必须做些什么,事前如何预防、事后如何处理、确定学校的职责、明确哪些需要学校负责、如何负责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以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行政规章的形式确定下来,以备高校在日常的管理中有法可依。

  (三)部分规章与现行法律不符

  依法治校就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在我国,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违背,因此,高校的规章制度必须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绝不能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但实际管理中,高校以自身管理之便为出发点,不理会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与法律矛盾,这就使得部分规章毫无法律根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高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中,部分条款不遵从法律依据,甚至与现有法律冲突。比如,有的高校规定“考试严重作弊的学生予以降级处理”“没有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的不颁发学位证”“禁止大学生谈恋爱”等。二是高校在日常管理中,常常以自身利益为出发点,实施管理时规避责任,或者程序不合法,亦或者是凌驾于法律之上、与法律规定相抵触。另外,部分高校在日常治校过程中,常存在管理不公开、行为不透明、问题隐瞒不报、不按规定收费等现象。甚至部分高校利用学生对于学籍、学位证书等问题的顾虑,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给予不合乎处罚条例的惩罚,以“人治”代替了“法治”,违背依法治校的原则。

  (四)依法治校的意识比较淡薄

  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使得人治的观念深入人心,渗透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和角落,对我们今天的依法治国进程仍然有较大负面影响。体现到教育领域就是高校依法治校的意识还很淡薄。目前,在我国高校治理中,起到决定作用的往往是学校主要领导人的意志,学校的管理重心会随着不同领导人的不同关注点而不断发生转移。而一旦有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矛盾的校园事件,都会引起广泛关注与讨论,使人们大为惊讶。另一方面,高校师生的依法处理矛盾的意识也有待加强。近年来,老师和学生因为工作和学习压力跳楼现象时有发生。遇到问题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权益,这是广大师生缺乏法律意识的集中体现。当师生与学校之间、学生与教师之间出现纠纷时,大多数人不会选择法律作为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与学校对簿公堂,大部分师生都心存顾虑,怕学校报复,影响自己的发展。”

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uuqikan.com/xingzhengguanlilw/17970.html


上一篇:民主视阈下公民政治如何参与
下一篇:政治与行政的改革思想有何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