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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职称论文发表浅论撤销决定适用于何种情形?

发布时间:2014-02-10   |  所属分类:行政管理: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关键词:政法职称论文发表,职称论文发表,撤销决定,适用,何种情形

  撤销决定适用于下列情形;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事实是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起决定作用的案件事实。证据不足是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缺乏足够的事实根据。

  (2)适用依据错误,即被申请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错误地依据与具体行政行为不相适应的根据,表现为:

  第一,适用法律、法规性质错误,如应适用此依据却适用了彼依据;应适用高层次的依据,却适用了低层次的依据;应适用调整特别事项的依据,却适用了调整一般事项的依据;适用了已失效的依据;适用了尚未生效的依据。

  第二,适用依据条款错误,如应适用某依据的此条却适用了彼条;应适用某依据中的多条却只适用了一条;应适用某依据的一个法条的甲项却适用了乙项。

  第三,适用法律、法规对象错误,即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对不具备法定条件的人却赋予权利或利益,对不应承担义务的人却要求其承担义务,对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却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没有适用依据。

  (3)违反法定程序,即被申请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及适用过程中的步骤、方式、顺序与法定要求不相符。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超越了法定的行政权限或授权、委托范围, 实施了其无权作出的行为,包括无权限、横向越权、纵向越权、内容上越权、地域上越权、程序上越权等。

  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形式上合法且在权限范围内,但违反了法律、法规赋予其行使该权力的目的、精神和原则,表现为:第一,动机、目的违法,如用合法形式追求不当利益;第二,工作态度武断专横、考虑了不应考虑的因素,未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如“态度罚”、“人情罚”、以权谋私;第三,反复无常、朝令夕改,实施行政行为时没有统一、稳定的标准,如同样的问题今天这样处理,明天那样处理。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即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形式合法且在权限范围内,但是不适当,且是非常不当,到了具有通常道德水平的人无可发现和确认为不当的程度。

  表现为:

  第一,责罚不适应,如对重违法行为轻罚,对轻违法行为重罚;

  第二,畸轻畸重;

  第三,同等情况下不同等对等或不同等情况下同等对待,如两个人互殴,行政机关对一人处以拘留,而对另一人处以罚款50元;

  第四、处罚缺少必要的限度,如处罚使被处罚人失去基本生活资料;

  第五,违反择其最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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