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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前体制下第三级消防监督工作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3-11-29   |  所属分类:行政管理: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摘要:公安派出所是是消防监督第三级的实践者,工作的好与坏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对于推行消防工作社会化,完善消防监督体系,消防工作新格局具有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派出所;消防工作;监督管理

一 前言

公安派出所处在公安工作的最前沿,承担着维护社会治安的繁重任务,充分发挥派出所点多面广,接触群众最广泛,辖区情况最熟悉的优势,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指导派出所对辖区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把一线的力量调动起来,作用发挥起来,对于减少当前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失控漏管,防止火灾尤其是防止群死群伤恶性火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 当前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不到位,主动性不强

为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即第三级消防监督工作,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领导,将消防工作作为公安派出所的重要职责,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目前大部分公安派出所已依法开展了一定量的消防监督工作,并协助消防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但是,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与当前的消防安全形式和任务相比,还存在一些不适应。一是部分基层不太清楚,对消防监督检查具体应该做什么,怎么做,还是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造成消防监督工作重点不突出,管理方法简单,工作缺乏计划,针对性不强。二是部分公安派出所对消防监督工作重视不够,领导不力,以为消防工作就是消防机构的事,他们担任的角色,只是帮帮手。一些基层公安派出所领导和民警认为消防监督工作任务重,责任大,专业性强,不愿意接手消防监督工作,从而致使消防监督工作没有真正达到应有的力度。

(二)消防业务知识不熟,消防监督工作存在难度

消防监督工作是技术性,专业性要求都比较高的工作。在公安消防机构内部,要干好这项工作必须经过专业学习。长期实践才能胜任,尽管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人员接受定期或不定期的消防强化培训,但短时间内仍难以适应或胜任消防监督工作。面对各类繁杂的技术规范,专业知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人员既无心也无力钻研,难以独立开展消防监督工作。

(三)措施不到位,机制不完善

部分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重点单位,重点场所的经常性检查,抽查等制度不落实,检查发现隐患的能力弱。消防宣传不广泛,不深入,对存在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不能即使查处。不少公安派出所多年来未办理过一起消防行政处罚案件。一些派出所开展了检查,但记录不准确,不规范,发现了隐患,未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未填写限改通知,文书、档案、台帐不统一,不规范,对适用登记程序的火灾未全面进行登记。

(四)警力不足,人员流动频繁制约了监督工作的开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大发展和人、财、物的大流动,各类社会矛盾不断增加,公安派出所人员编制少、警力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基层派出所常常要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应付日趋繁重的社会治安工作,大多数民警既要承担治安,刑侦,户政,交通等多项任务,还要负责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广大民警长期超负荷工作,加上由于派出所人员的流动,使一些原先接受过消防知识培训的消防监督员工作变动调离原岗位,一些派出所出现了\"消防监督员\"的真空,影响了消防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群众消防意识不强

由于长期以来,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未落到实处,对社会面的消防监督检查一直由消防部门单打独挑,致使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形成了消防工作是消防部门的事这样一个\"惯性思维\",整体消防安全意识不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派出所的正常消防监督工作消极对待,人民群众总认为消防工作应由消防监督机构来实施,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名不正、言不顺,人为的给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管理造成很大困难。

三 加强和改进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应该采取的对策

(一) 深刻认识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要抓好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首先要解决好思想认识问题<<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对公安派出所行使消防监督职权以行政规章的形式进行了明文委托,此规定既是新形式下公安消防部门改革和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减少和预防火灾事故的重大举措,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只能,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业务,是由当前消防安全形式、特点和公安消防体制所决定的,也是公安机关履行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的内在要求,是全面推进消防工作的客观需要。因此,各级公安机关一定要把消防监督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转变思想观念,同意和提高认识,增强公安派出所做好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形成全警动员、消防为主,多警联动的格局,切实发挥公安机关的整体合力。

(二)正确处理好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三个关系\"

要做好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必须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正确处理好与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关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第三级消防工作负责,是第三级消防工作的组织管理者;公安派出所行使着消防行政执法权利,是执行者,两者互为依存,是一个整体,两个面必须同时兼顾,不可偏废,派出所即要在政府领导下当好参谋助手,协助政府做好消防管理工作;二是正确处理好与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的关系.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工作上要有:\"分内\"观念,与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业务工作的领导和知道关系上,要有\"一家人\"的思想,不能因为警种不同,隶属关系不同而不服从领导和指导,甚至拒绝领导和指导.要像接受其他科、处的领导一样自觉自愿,积极主动,及时沟通.特别是涉及重大消防行政处罚,重大火灾隐患时,更应该及时请示报告。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工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消防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三是正确处理好与其他公安业务工作的关系。各级公安机关要树立消防工作是工安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思想,牢固树立做好消防工作能带动其他工作开展的思想,将其摆在重要的位置,认真抓好落实。能否正确理解这三个关系是派出所能否正确有效的开展消防监督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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