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论文发表浅谈行政许可改革与创新
关键词:行政管理论文发表,论文发表期刊网,行政许可,改革与创新
《行政许可法》的正式实施,对政府尤其是行政许可领域的廉政建设起到了根本性的规范作用,对公安行政许可工作的扎实推进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同时也使政府治理理念更加民主法治化。首先,最突出地表现在“服务”理念的提出,这不仅仅是两个字的改变,它更强调的是对于一种新的政府执政理念的进化和演变。
公民和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这种需求极大地刺激了政府的行政行为和行政形象的改变。公安行政许可也不仅仅是对法律规范的遵守,更为重要的是,它对行政相对人的自治效力有了很大的提高,并且使原来一些环节多、手续繁琐的程序得到简化。
特别是我国加入WTO、迈向市场经济以后,公安行政许可也要随之作出相应的调整。其次,由于管理机制的缺失与错位,加上历史上的原因,社会组织对行政权力具有较强的依附性。在与行政权力耦合的过程中,社会组织时常会利用授权和特殊职能为寻租者(政府公职人员)提供便利或是掩盖其腐败行为,而《行政许可法》的制定正是阻断了这种依附的可能性。因此,探讨公安行政许可行为,对防止和减少公安行政许可中的腐败现象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公安行政许可的概念与特征
在公安机关的日常工作中,治安防范、安全检查、治理整顿等治安管理措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作为治安管理措施之一的公安行政许可却往往被忽视。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审批的范围越来越大,公安审批事务越来越多,随之出现的权力寻租、腐败等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公安行政许可是国家行政许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公安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作为一种调控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形式和手段,公安行政许可具有以下显着特征:
第一,公安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无申请则无许可。必须以相对人申请为前提,这一点和公安行政处罚有着很大的不同。当然,相对人的申请仅仅具有一种启动作用,只有相对人提出了申请,公安机关才可以启动行政许可程序,公安机关不能主动地去审查并给予相对人许可。
第二,公安行政许可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或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申请人及申请事项进行审查考核并作出许可决定后,就赋予了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
第三,公安行政许可的前提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公安行政许可以一般禁止为前提,以个别解禁为内容。比如,对于机动车驾驶执照的发放,只有通过考试的方式并且符合相应条件的个人才有资格获得。
二、公安行政许可存在的问题
我国公安行政许可的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行政许可权模糊不清,设定来源无依据
在现实中,由于公安机关机构层级较多,派出所、公安分局、公安局,每个机构都在自己的辖区里设定许可,导致许可设定机关众多,这些机构还往往以自己本部门的文件设定许可,这些都是不合法的。有些公安行政许可仅仅是来自于单位内部的“红头文件”,找不到任何法律来源,这就和依法行政原则相违背。
(二)可设定许可的事项不完备
《行政许可法》第二章明确规定了设定行政许可的主体有四种类型,这些陈述都是概括性的,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很多公安机关仍习惯用行政审批来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一讲行政管理就要审批。这也给公安机关在行政许可中留下了很大的自由操作余地,难免会有漏网的事项产生。
(三)行政许可核心价值观无法转化为执法办案的行为习惯
法治理念的教育和宣传不是今天才开始的,但是在公安管理工作中,依然存在不作为、不按照程序办事、轻视甚至忽视行政相对人权利的现象。培养法治人才和法律精神不仅仅在于对法律条文的学习和记忆,更重要的是对其核心价值观的认识和认可。
只有清晰地了解一部法律的核心价值观,才能在执法办案的日常工作中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这在公安行政许可当中体现得尤为深刻。公安机关掌握着大量而琐碎的行政许可审批权,这牵扯到公民和社会组织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公安机关不仅要认知认同《行政许可法》,更要在践行、引领上下功夫,通过率先垂范、典型示范推动公安行政工作的规范化。
(四)权责分离,监管不到位
公安行政许可有很多,但各种安全事故仍然频频发生,其中相当多的事故发生都与有关机关“一批了之”不无关系。很多公安机关实施许可时往往只强调权力而忽视责任,出现事故相互推诿,缺乏公开、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三、公安行政许可的完善与发展
针对当前公安行政许可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安行政许可。
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uuqikan.com/xingzhenglw/760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