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期刊论文发表透视行政中的愤然行为(2)
二、双重性,其指愤然行为是源于单位执法过程中激变出的个人行为。愤然行为的产生,与个人的素养有着密切的联系,然而这种联系不是无条件,而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单位的执法过程的存在。可见,愤然行为不是无缘无故的,与行政职权有联系。个人愤然行为与单位执法行为不形成因果关系,但事实上存在先后关系、从属关系,也就是说,单位执法过程是愤然行为得以发生的前提。尽管单位执法过程并不必然产生个人愤然行为,但是个人愤然行为的产生却有赖于单位执法过程的形成。鉴此,我们不能机械地把愤然行为划归是个人行为或者是单位问题;应当联系起来看,既是个人问题又是单位问题,既是素质问题又是职权问题。他们不是混淆在一起,而是并合为一体。这个问题之所以复杂,是因为人们乐于传统分类,固于划清界线,片面地进行评判,误予肢解性的结论;其违反了内部法律关系的对外整体划一的原则。他们说是分离的,就是强行将内部关系中个人划归到外部关系里去;我们说是统一的,就是不管有多大差别的个人与单位的关系,整个统一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对整体中的个人行为,应当将之归结到整体中来,而不应将之孤立出去。唯有如此,才是负责的、公平的、合理的。
三、涉民性,其指愤然行为是因行政法律关系而牵连着的民事行为。愤然行为不是从来就有的,他来源于行政法律关系,源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因此,行政法律关系是愤然行为的立足点。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介入了情感的偏离,出现了行为的偏激,使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偏差,偏转而旁及了民事行为,即影响了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从结果上单一地看,无疑是民事行为,而从本源上看,母体是行政关系。我们说愤然行为有其特殊性,涉及民事就是其表现。我们要清醒看到,涉及民事只是“涉及”而非“等于”,涉及民事行为并非等于民事行为,从本质上讲“不是”民事行为,而是“包含”着民事行为的较为“特殊”的行政行为。对之我们不能只是一刀砍下皮肉外的箭尾而隐下皮肉里的箭头。对涉民性这一特征必须用联系的观点加以审视,而不能片段地加以割断。
认识之三:愤然行为的可诉性
可诉性是指能够纳入诉讼程序的期待值。愤然行为要以行政诉讼的形式处理,就得符合《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与行政诉讼有内在的本质的联系。愤然行为的可诉性特指能够将愤然行为纳于行政诉讼的条件:
一、行为主体是工作人员。《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将“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扩大解释为“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其间展示了两大行为主体,行政职权主体和工作人员主体。由此可见,工作人员可以成为主体。一般情况下的工作人员一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二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工作人员。三是还应当包括辅助行政工作人员,其指由于行政机关的委托或组织而代为或参加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而自身又不具有具体的国家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如受托处理单位间土地纠纷的国土局工作人员,又如被工商局组织打假队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他们是准工作人员。四是在特别情态下,还应包括参与工作人员,其指在行政过程中加入进来施行具体行为的自然人。如感愤行为人和泄愤行为人,因为他们是以行政行为的协作者的面目出现,站在行政一边的,而周围也是如此认为的,应视为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虽然是行为主体,但绝非行政诉讼主体,诉讼主体应是机关或组织。如前所述工作人员与机关和组织实为内部法律关系。
二、行为内容与行政有关。愤然这一行为内容属不属于行政行为,就看其与行政权力的实施有没有联系。对行政权力的实施怎样表述呢?就是依法行政,即行政权力的运用应当依法进行,行政权力的误用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运用依法进行与误用承担责任是依法行政高度统一的密切相依的两个方面,体现了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的完美结合。有人不懂得这个法理,对工作人员在行政过程中的愤然侵权行为拒不承认,拒不应诉,拒不担责,错误认为依法行政只能是合法行政,不包括违法行政。殊不知,依法行政不只是指合法行政,更应包括对违法行政责任的依法承担,缺此便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依法行政。不然,为什么国家要颁布《国家赔偿法》呢?个人是国家、单位的行为人国家、单位是个人的集合体,机关和个人因其行政法律内部关系构成一个整体,进而与相对人产生行政法律外部关系。通常状态下,行政主体与工作人员的内部关系是长期性的。在一定条件下,也能产生行政主体与其他人员的临时性内部关系,如委托他人行政,接受他人参与行政。被委托、被接受的他人尽管与行政主体原无长期内部关系,因其特定的行政而发生临时内部关系,对临时工作人员的愤然侵权行为亦应承担责任。泄愤行为,行政主体有阻其发生的不懈职责,若任其所为或阻止不力,亦应承担责任,原因在于这些都与行政权力的行使相关。个人的责任可在其内部进行追究和追偿,这就体现出国家行政为民的高度责任感,彻底的执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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