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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类核心期刊浅析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2)

发布时间:2015-02-06   |  所属分类:行政: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做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后,如果相对人履行了义务或者履行已不必要,那么做出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决定的机关可以撤回决定或者终止执行程序。如果相对人履行了义务而继续强制执行程序则属于行政违法,这主要是因为行政强制的目的归根结底是促使相对人履行义务,而不是为相对人增设新的义务,只要行政相对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义务,则行政强制执行就没有必要。

  五、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之执行

  行政强制决定的执行是指在前述告诫、决定之后,义务人仍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行政强制执行付诸实现的过程。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包括如下步骤:

  1.在执行开始时,执行人员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并出示执行依据,并详细说明情况,争取行政相对人的配合。这是行政强制执行的合法性的表现。

  2.根据相对人的实际情况,采用相应的适当的执行手段。如代执行、执行罚、直接强制等。

  3.在强制执行过程中,邀请行政相对人到场。如果行政相对人拒不到场,执行机关应邀请行政相对人的近亲属或单位、基层组织负责人到场。

  4.详细制作执行笔录。执行笔录的内容要尽可能地详细,并必须于当场完成,而且要有行政相对人或见证人签字或盖章。执行笔录应包括:执行机关,执行负责人和依据;被执行的公民的姓名、职业、住所或被执行的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执行的地点和时间;执行的内容和方式;义务履行情况和执行标的物的现状;强制执行实施的基本情况;有执行证明的人,应写明其姓名、所属单位、职务;执行负责人、被执行的公民、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证明人的签字;制作执行记录的时间。

  参考文献:

  [1]杨海坤,刘军.论行政强制执行.法学论坛,2000,(3).

  [2]胡建森.行政强制.法律出版社,2002.

  [3]沈秀丽.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略论.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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