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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发展计算机工业的措施值得借鉴

发布时间:2013-11-29   |  所属分类:信息管理: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计算机工业自80年代起成为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推动现代化发展和竞争世界市场的枢纽点工业,因此为各国所重视。正如美国的日本问题研究专家杰克·吉文斯(Jack.Givens)所说:"日本人认为, 电脑工业是80年代的分水岭竞争工业,就像60年代的钢铁工业一样。日本最优先的国家政策目标,显然是要成为电脑工业的全球领导者。如果在这一工业中取得领先地位,再加上其他竞争优势,日本必然能够在下一世纪中,夺得世界经济的领导地位。"然而,实现这一目标对日本政府来说并不容易。

从50年代到70年代,世界计算机市场一直是美国的天下。美国在世界计算机工业中占绝对领先地位,它占有世界80%的一般性用途的计算机主机市场。美国霸主地位的确立,主要靠IBM 公司(国际商用机器公司)。当时在世界每年400亿美元的计算机贸易额中,IBM 公司就占65.5%,达262亿美元,其利润为36亿美元。IBM的巨无霸规模,使它每年可以拨出10亿美元来从事计算机的研究活动,当时在全世界还没有其他一家公司能够做到这一点。在计算机这种迅速成长的高科技工业中,能够有巨额经费从事大规模发展研究的公司,自然有竞争优势。IBM 公司把这种优势与大规模生产、成本低的优势结合在一起,建立了在世界计算机市场中的主宰地位,在全世界一般性用途的计算机主机市场中它占有2/3,日本计算机工业如能夺占IBM公司在世界市场上的地位,就等于将美国计算机工业在世界市场的地位取而代之。

显然,要实现这一目标,对日本计算机工业来说,无疑于要打一场长期的向上仰攻的攻坚战。

日本政府精心组织了这场攻坚战。最令世界瞩目的措施是,日本通产省在60年代初期,对其计算机工业大改组,将日本6 家最大的计算机公司合并为富士通等三大企业集团,并为这三大企业集团联合进行开发研究提供经费。为获得计算机的最新科技,日本政府规定:在日本投资设厂的IBM等外国公司,必须将最新技术的专利权租给日本厂商使用。 为使日本计算机有可靠的国内市场,日本政府推出一项严厉的"购买日本货"政策。直到1980年,日本政府机构使用的计算机90%以上都是日本货;日本最大的计算机用户NTT (日本电信电话公司)使用的计算机100%是日本货。

如果计算机厂商在国内办理租赁,可迅速扩大市场;但是,租赁给客户的计算机的制造和销售成本只能陆续收回。因此,计算机厂商办理租赁需要庞大经营资金。这对美国IBM公司来说,资金并不成问题, 而对当时的日本富士通和日立等公司来说,则缺乏资金。为了支持日本三大计算机集团办理租赁,扩大市场,日本政府设立了三大集团的计算机会社(JECC),JECC从政府支持的开发银行取得资金,购进三大集团的计算机,然后租给客户使用。

借助政府多方面的支持,富士通公司在70年代末,首先对国内计算机市场的占有率超过IBM,并制造出类似IBM当时最先进的4300系列计算机。1981年它又开发出世界第一的强力计算机Falcne M383, 其数据存储量和处理速度均为IBM强力计算机的4倍。如今,由富士通公司开发的高性能计算机在世界市场上的销量远远超过IBM公司, 由它和日本电气公司开发的计算机平面显示屏占世界市场销量的97%,而美国IBM 公司只占3%。

以上所述清楚地说明,在日本政府的扶植下,富士通计算机集团逐步具备规模、经费、国内市场和技术优势。从50年代中期到80年代初期,仅仅经过25年的时间,富士通就在高性能计算机和计算机平面显示屏的开发研究等方面超过了IBM。实际上,富士通公司与IBM公司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是日本政府支持的垄断集团与美国私人垄断之间的竞争。自然,在这场富士通对IBM的向上仰攻的攻坚战中, 富士通取得了节节胜利。这充分显示了战后国家支持的垄断集团在竞争上的优势。由此出发,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发展计算机工业的道路是一条政府无干预、企业无规模的分散发展道路。到80年代中期,几乎在我国各省(市)都有计算机集团,有些省(市)甚至有几个计算机集团,仅山东省就有济南浪潮和潍坊华光两家计算机集团。这样分散、无规模发展的结果是,各地计算机集团因规模小、成本高而缺乏竞争力。到90年代初期,它们(除联想集团外)纷纷走上合资求生存的道路。

毕竟,我们不能靠合资的外方给我国计算机工业以应有的竞争规模、资金和市场等支持;相反,合资外方看中的是我国计算机市场。因此,我们应借鉴日本发展计算机工业的道路和相关措施:

1.在计算机工业的长远发展规划下,实行行业大改组,将各地众多的计算机集团合并成具有全国范围的几个大规模的有竞争力的集团。

既然,我国前几年能使9个省(市)在大连合资组建华录集团, 为什么不能通过参股、控股、一体化联合与产权划转等形式,使我国计算机工业走上资本和生产迅速集中、大规模、集团化竞争之路呢?

2.国家科委应与电子工业部及财政部会商,拨款一定数量给改组合并后的几个大规模的计算机集团,作为共同的开发研究经费,让他们联手从事开发研究活动。那种撒胡椒面式的研究资助实在是收效甚微。

3.设立计算工业发展基金,成立中介组织, 协助计算机集团办理租赁,以扩大市场。

4.规定一些单位(如我国中小学和政府文教、卫生等系统)应购买本国计算机,并予相应的监督和检查。我国已颁布政府官员要乘坐国产车的规定,近年来,经检查,乘坐的超标车已被没收,拍卖充公。我国计算机在一定范围的公共采购也可照此办理,以保证国产计算机有可靠的市场。

5.规定在中国投资设厂的外国计算机公司,必须将其专利技术租给中国厂商使用,以缩小我国与发达国家在计算机技术上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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