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研究之社会和谐与德—法整合(3)
(二)在道德与法律中,道德先于法律
“道德在逻辑上先于法律,没有法律可能有道德,但没有道德就不会有法律。这是因为,法律可以创设特定的义务,但却无法创设服从法律的一般义务。”[4]35道德既然对于法律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这就要求法律制度必须展示出与道德或正义的某些一致性。可以说,在抽象的意义上,法律对道德价值具有天然的需求性,法律的意义来自道德的赋予,道德是法律价值的重要基础。法律制度效力的真正发挥,依靠我们对服从法律制度的道德义务的认同和坚持。“一个按照原则行事的人,必须能够在任何特定的场合下决定什么是那种场合下适当的原则。”[4]28这种正确抉择的品质和能力就是美德。美德不是对规则的遵循,而是遵循规则的品质,它使人的意志行为不断获得价值合理性和现实合理性。美德不仅是道德的特征,而且也是法治的前提。“当代西方许多国家的实在法,摄取大量的道德内容,以整肃社会风纪,不止是西方国家道德建设治理路径的一种选择方式,更是道德理念融入法律体系的一种必然。总之,无论是法律条文直接显现道德还是以间接的形式反映道德的要求,法律都绝不仅是一种技术性和抽象性的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它是一定道德观的外化,是显落的道德。”[5]因此,社会的和谐发展,必须在德法并重的前提下,强调道德精神、伦理精神的文化价值,将道德融入法律的内涵,并构成法律运行的宗旨与目的。道德精神和伦理精神的失落,最终会导致信念、信仰和信任的缺失,以及法律现实效力的丧失。
五、结语
正确处理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的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而长期以来德、法分离的根源在于未找到二者内在同一性和相互结合的基础。从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可知,法的精神基地和出发点是自由意志,自由意志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向自身辩证复归的过程,就是法的理念由抽象法——道德——伦理的发展而达现实化的过程,因而伦理道德与法律内在统一于法的精神之中。据此,社会治理的合理性,不是抽象的德治或抽象的法治的合理性,而是道德-法律、德治-法治的生态整合。只有将自由意志的善与恶、道德与法律辩证整合,才能在文化精神的意义上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整体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2]林喆.黑格尔的法权哲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367.
[3]樊浩.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精神哲学基础[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81.
[4]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义务[M].夏勇,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
[5]王淑芹.道德法律化正当性的法哲学分析[J].哲学动态,2007(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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