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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理论评职论文发表浅论哲学中的复制观

发布时间:2014-03-15   |  所属分类:哲学: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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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休谟

  休谟是18世纪英国经验主义哲学家。他吸收了洛克和伯克利的思想,但剔除了残留其中的形而上学的成分,把经验主义哲学推向极致。休谟理论的重大贡献在于,它给理性主义的先验论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康德([1783]1950:8)不无感慨地说道:休谟的思想“把我从教条主义的迷梦中唤醒,使我在思辨哲学的领域中看到了新的方向”。

  事实上,没有休谟,也就没有近代认识论的转向。休谟的复制论主要体现于他对知觉的分析。他(1924:15-16)指出:人类的思维是无限的:我们身在地球,却可神游宇宙;人类的心智也是无限的:我们能毫不费力地想像出现实中不曾有的事物,如“金山”和“飞马”;但是,人的心智又“确实被限定在非常狭小的范围内”,里面别无它物,只有来自感官和经验的东西即知觉。

  休谟(1924:15)把知觉分为两种类型:印象vs意念。后者来自前者,是前者“模糊的图像”。根据他的定义,印象指一切鲜活的知觉,它们来自视、听、触等五官感觉或喜怒哀乐等内心感情。意念指人在反省上述感觉或感情时意识到的那些暗弱的知觉。关于两种知觉的区别,休谟作了详细的说明,其复制论的思想昭然若揭:人心中的知觉有两种,而且这两种知觉之间有很大的差异。

  一个人在感到过度热而痛苦,或感到适度热而快乐时,他的知觉是一种样子;当事后在记忆中回顾这种感觉时,或凭想象预料这种感觉时,他的知觉是另一种样子。记忆和想象这两种官能可以摹仿(mimic)或摹拟(copy)感官的知觉,但是从来不能完全达到原来感觉的那种强度和生动性。这两种官能即使以最大的力量活动,我们最多也只能说,它们把对象呈现得相当活跃,以致我们几乎獉獉可以说,我们触到了它或看见了它。但是除了人心在被疾病或疯狂搅乱以后,那些官能从不能达到最活跃的程度,使这两种知觉完然分不开。诗中的描写纵然很辉煌,但我们还是不会把自然的物象描画当作真实的景致。

  前期维特根斯坦

  维氏在这本自称为“像水晶一样清晰”的着作中阐释了语言和世界之间的投射关系(或曰对应关系)。他在罗素的逻辑原子主义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个更为完善的理论,以此来论证:语言和世界对应,语言是世界的图像。后被学界称作“图像论”。为了避免可能因肤浅而遇到的种种问题,维氏作了周密思考。

  这里不可能全面论述,只选择几个要点加以说明:(1)世界是事实的总和。逻辑空间里的诸事即世界。在逻辑空间中不仅有事实,也包含了可能的事态。(2)原子事实的存在称作肯定性事实,原子事实不存在称作否定性事实。(3)复杂事态由原子事实组合而成。这种组合必然符合逻辑,但不一定真实存在。那些并不存在的事态是逻辑上可能的事态。(4)原子事实是最简单的事实,不再包含其它事实。

  在原子层面上,不再有更小的事态以及它们各种可能的结合,不再有事物的可能结合,因为世界最终被分成事实,而不是事物。首先,维氏把世界看作事实的总和而不是事物或对象的总和。事实可以分析为原子事实,原子事实虽由对象组成,但每一事实都独立存在,对象却不能独立于事实而存在。逻辑空间是一个语句在逻辑上具有意义的条件。这些条件只决定语句是否有意义,不涉及语句所陈述的是否是事实。例如“苏格拉底是俄国人”,这一个语句陈述的内容虽然不是事实,但它有意义,也符合逻辑。它与“苏格拉底是希腊人”具有同等的逻辑地位。换句话说,无论陈述的内容是事实还是可能的事态,只要语句符合逻辑,就是逻辑空间允许的。

  现实世界只是逻辑空间中的一部分,由存在的事态构成,它呈现在非事实组成的背景上。假如名称A没有指称,包含名称A的语句P也就没有意义。名称不像命题一样有真假之分。因而名称不是图像,只有命题才是图像。从表面上看,名称是独立的,因为它可以出现在不同的语句中。但实际上名称不具有独立性,因为它必须出现在语句之中,正如对象必须出现在事实之中。维氏明确指出:“只有命题才有意义,只有在命题的叙述关系中名称才有指谓。”(3.3)①这显然是继承了弗雷格的整体主义。

  由此推论,语言是命题的总和而不是名称的总和。命题的总和大于事实的总和。有些命题表示可能的事态,是有意义的假命题。只有真命题的总和才是世界的图像②,或曰“对世界的复制”。本体论是图像论的一个重要基础。较之罗素的本体论,维氏的本体论显得更深刻。其中最关键的一点是:语言摹画事实而非事物或对象。除此之外,维氏还提出了摹画形式和逻辑形式的区分。

  摹画形式指图像中的内部结构,即命题中各名称间的关系,亦即与被摹画的事态的同构性质。人的思维更需要逻辑,没有逻辑就无法思考。那么,逻辑又是怎样进入思维的呢?维氏认为“不可说”,而“对于不可说的东西我们必须保持沉默”(7)。语言可表达的世界是语言逻辑范围之内的经验世界,语言的逻辑也是经验世界的逻辑。其形式只能显现,不能说出(4.1212)。逻辑形式的性质是先验的,属于“不可说”的范围。如果没有逻辑形式,语言、思维和外部世界这三者之间也就没法联系起来,语言也不可能摹画世界。因为语言和现实毕竟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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