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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期刊发表浅谈著作权侵权的鉴定边界(2)

发布时间:2014-09-22   |  所属分类:知识产权: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最后,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着作权侵权的鉴定涉及到的两个专门性问题是,被控侵权人作品的独创性及其与原告作品的相似程度。而对于其他问题,如被控侵权人是否与原告作品接触、作品相似度是否为实质性相似、是否侵犯着作权等不是专门性问题,不宜交给司法鉴定人来处理。

  (二)鉴定事项

  对着作权侵权的鉴定,需要采取一定的方法,明确鉴定的性质,根据不同的专门性鉴定问题,进行不同的鉴定,这就是鉴定事项。由于着作权侵权的专门性问题是有区别的,因此鉴定事项也是有区别的。对于原告作品是否属于共有领域和作品的独创性的判断当中,需要一些专业领域的人员根据其经验进行判断,并给出鉴定意见。

  对于被控侵权人的作品与原告作品相似度的判断,则需要对二者作品进行综合的对比。例如对于计算机软件作品来说,首先要进行机械性的对比,也就是对被控侵权人与原告的软件作品的代码进行对比,只要二者的代码不是完全相同则可以认为不具备相似性,对比结果完全一样时可确定两者完全相同。然而,机械的对比并不能判断作品的实质相似性。

  因此,还需要对原告的作品进行进一步的了解与分析,要将原告作品的独创新部分分割出来,并找出公用软件部分,然后判断被控侵权人的作品是否与独创部分相同,或者进行了轻微的修改,同时还要给出相似的原因。同时还要明确在软件侵权中侵权行为的鉴定。如果被告开发出的软件只是思想上借鉴了原告,但是软件开发过程中属于独立自主创作的这不属于侵权行为。但是如果被告讲原告享有着作权的软件全部复制或是部分复制应用到自己的软件中,这属于侵权行为。

  (三)鉴定客体

  明确鉴定事项之后,需要明确鉴定的客体,也就是作品当中需要托付鉴定机构鉴定的内容,例如对于计算机软件作品来说,鉴定的内容就包括软件的说明文件、开始界面、运行方式、数据库、源代码、目标终端等。鉴定客体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原告与被控侵权人的配合程度、鉴定可行度等。

  以北京维佳网络科技公司和北京易思凯科技公司的软件着作权纠纷案件为例,在审判阶段,被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将涉案软件的源代码交出,无法和原告的软件源代码进对比和鉴定。被告只进行了简单说明,指出自身软件与原告软件目标程序有不同之处。

  但是原告证明被告软件程序同自身开发的程序运行模式相同,并且被告公司的人员曾在原告公司担任负责人,也就是与原告的软件可能产生了接触。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软件着作权,原因在于被告未能给出反驳原告的证明,且其销售的软件与原告软件核心部分相同。

  这样的案件其实还有很多,由于证据提供的准确度与充足度的不同就可以影响到整个案件的审判结果。例如北京赛博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奥迪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一档关于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的纠纷案件。本案鉴于上述北京维佳网络科技公司和北京易思凯科技公司的软件着作权纠纷案件大致相同,都是被告未向法院提供被控侵权软件的代码,但是由于原告提供的间接证据不足,最终法院以侵权证据不足为由,宣告原告状告别告侵权一案不成立。由此可见在审判过程中鉴定证据的重要性。

  (四)鉴定结论评价

  对着作权鉴定结论的评价会影响法官的判决结果,因此对鉴定结论评价的正确性会影响法官判决的正确性。而对于与原告与被控侵权人来讲,影响判决结果的是也是鉴定结论,并且还会影响原告与被控侵权人的法律权益。同时鉴定结论的评价还会影响当事人能否对鉴定结果产生合理的质疑,以及法官能否接受质疑,会影响当事人的精神权利或者经济利益。

  通常,鉴定结论一般为两种:一种是依靠专业的技术仪器、特定的鉴定规章等对侵权作品进行客观的鉴定,这种客观的鉴定结果具有很高的准确性;另一种是在通过鉴定者的学识积累、经验等对抄袭作品进行专业的分析与比较、判断最终得出结论的主观鉴定。

  评价鉴定结论需要对鉴定的整个过程都进行评价,这些过程包括鉴定的委托、鉴定人的选择、专门性问题的确定、鉴定对象的界定、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方法的可行度有多大以及得出鉴定结论所依据的内容。整个过程进行全面的评价之后,才能得出正确的评价结果,最终影响整个判决过程。所以鉴定结果的正误对审判结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此可知对鉴定结果进行评价与分析也是十分重要的,特别是对主观性鉴定的评价与分析。

  四、总结

  通过对全文的总结可以发现,对着作权侵权的鉴定需要遵循一定的鉴定方法与规章制度,遵守司法鉴定的相关程序。而对着作权侵权边界的鉴定首先我们要明确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包括作品的独创性和相似性。其次,需要明确鉴定过程所采用的方法,也就是鉴定事项的选择。

  选择鉴定事项之后需要确定鉴定的内容,即鉴定的对象。这样就可以展开鉴定,得出鉴定结论。得出鉴定结论之后要需要进行相关的评价与分析,由此可以得出鉴定结果并给予判决。由于目前着作权的种类较多,与个人和企业都会产生一定的关系,所以对着作权侵权边界的鉴定对维护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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